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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一、笔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按中央机关招录职位区分为三类,在考试内容和招录政策上有所区别:
1、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
2、市(地)级以下直属机构
3、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单位)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二、面试
面试比例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一般有3:1、4:1、5:1三种,只有通过笔试后,按录用人数与面试比例确认笔试成绩排名前几位的才有面试资格,进入面试关。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录用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或者晋升职务、授予或者晋升警衔。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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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考试内容1、考试总体考核结构:公务员考试的考核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即笔试和面试。2、笔试内容:笔试考核科目主要有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学、会计学、经济学、统计学、工作技能等。3、面试内容:面试主要考核公务员的思维能力、政治素质、综合素质等。二、司法考试内容1、司法考试的体系:司法考试主要分为三部分,即中国法律、司法制度、和司法实务。2、中国法律考核:中国法律科目主要考核考生在普通法法律,特许法法律,行政法法律等方面的知识。3、司法制度考核:司法制度主要考核考生对司法程序和诉讼程序、司法解释、司法审查等方面的知识。4、司法实务考核:司法实务考核主要考核考生对司法实践等方面的知识。三、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内容1、警察情报考核:考核考生对犯罪行为、犯罪分析、特勤技能、治安技能等方面的知识。2、法律法规考核:考核考生对政府机构权职职能、社会治安管理及公安行政处罚的知识。3、社会心理学考核:考核考生对犯罪心理学、识别技术及预防技巧、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4、警务业务考核:考核考生对案件侦破、警务保护、社会治安维护、警务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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