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小冬
目前早教行业中机构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早教中心和幼托机构两类。一般而言,早教中心主营45分钟至1小时的早教课程,通常由家长陪同孩子参加,集中在双休日上课,与更为常见的文化教育类或素质提升类培训机构差别较大,其课程内容不以提升考试能力或技能能力为目标,而以亲子活动、培养婴幼儿的良好生活习惯为主;而幼托机构在近几年发展得尤为迅猛,其主营模式是围绕社区提供全天至数小时不等的托管班,集中在工作日运营,主要为父母提供照看婴幼儿的服务,几乎没有课程或培训内容。虽然早教中心与幼托机构的主营模式存在差别,但因其对人员、场地和器材需求的高度相似性,许多机构会同时经营早教中心及幼托两种业务。一、监管现状目前,我国对早教中心、幼托机构的监管政策尚不明确且尚不统一。相关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监管政策对早教中心和幼托机构的监管规则如下:(一)法律及行政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2017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笼统规定举办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促法》将民办培训机构大体划分为“举办实施…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两类,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别审批,并在《民促法》第六十五条中做了“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兜底规定。针对“学前教育”而言,《民促法》规定学前教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但是,《民促法》及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中皆未定义“学前教育”和“民办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咨询意见,“学前教育”的具体涵盖领域并未十分明确。如果早教中心和幼托机构被认定为属于学前教育领域的民办教育机构,则早教中心和幼托机构均需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部委规章卫生部在1980年曾出台《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监管政
Angelia8412
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学生的学习补充需求。然而,校外培训的现状并不乐观。一些培训机构开展“应试”培训,违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增加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迅速遏制当前突出问题,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坚决控制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的问题,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专项治理行动针对不规范行为,包括隐患治理和办学内涵、校外培训和校内教育教学行为、打“组合拳”制度解决问题。可以概括为方面:对无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把学生安全放在一位。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应立即停止整改。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成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参加培训的学生。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有申请许可证条件的,应引导其申请许可证;不具备申领许可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为中小学生举办校外培训。
控制数学语文等学科的超教,高学等“应试”培养行为,把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放在最突出的位置。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主要指语言、数学等中“超教”、“提前教学”、“强化考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频率、内容、招生对象和上课时间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和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