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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各类企业,应当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不少于10天的专业技术培训或管理咨询,并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培训或咨询时间。这项规定旨在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发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职业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或咨询课程,并认真参加,积极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提升企业效益和竞争力。同时,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和规划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和经费,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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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2、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3、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4、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5、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6、新工人的公司、项目体、班组建筑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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