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味偏执狂
法律考试的主观题一般是指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需要考生进行思考和分析的题目。这些题目的答题方法和技巧影响着考生的考试成绩,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答题方法和技巧:
1. 认真审题,明确要求
认真审题是解答主观题的基础。首先要明确题目要求,确定要阐述的问题,找到题目的关键词和考察的主旨,确保答题方向正确,然后再对题目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思考。
2. 列出思路清单
在答题前,可以将与题目相关的材料和思路通过草稿纸整理出来,将要阐述的观点、分析和论据都列在纸上。这样可以帮助考生系统化地整合思路,确保回答全面、合理、准确。
3. 抓住关键点
法律考试的主观题通常是针对一个或多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考生需要在答题过程中抓住关键点,将其作为答题的主要内容。同时,需要注意关键点的权重,将时间和答案的重点用在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方面。
4. 给答案提供有力的证据
答案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证明答案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考生可以引用法律条文、案例结果、相关论著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和结论是正确的。此外,在提供证据的同时,也要注意证据的牵连和合理性。
5. 给出自己的见解
在答题时,不仅需要论述法律的规定和裁判实践,还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提出合理的见解和建议。这不仅可以提高答案的针对性,还可以说明考生的思考深度和分析能力。
6. 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性
在答题时,考生需要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性,尽量使答案清晰、准确,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性强。尽可能地使用专业术语,避免用侮辱性的言辞,在答案结尾处可以适当的进行总结。
综上所述,以上是法考主观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通过审题、列清单、抓关键点、提供证据、给出自己的见解以及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性的细节问题,考生可以提高答题的效率和质量,从而取得更好的成绩。
司马懿砸缸
法考主观题答题技巧:一、案例指引本案例考查的考点是共同犯罪,涉及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范围、实行过限的处理、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共犯从属说、共同犯罪中犯罪形态的认定,对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全面考查。对于深入理解共同犯罪问题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二、案件情况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2万元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事实一)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答应事成之后分给李某5000元。(事实二)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周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说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门外放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顿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钱某先行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事实四)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里的电炉插上了,隔一会儿起火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事实五)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儿就逃回家中。(事实六)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数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击(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但不能查明是轻伤还是重伤引发的心脏病)。(事实七)三、问题1.对于事实一、事实四、事实七分析: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2.对于事实二分析: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3.对于事实三、事实六分析:周某与钱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4.对于事实四分析: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5.对于事实五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雪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6.对于全案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何种共犯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四、答题要点1.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理由是:钱某、李某系共同正犯,二人实施的共同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结合,导致死亡,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客观上认定为致死行为。钱某主观上系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观上系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孙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帮助、教唆、共谋行为,只是附合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仅是知情不举,不是犯罪。3.周某与钱某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帮助(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钱某实施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李某实施的入户、杀人,提供了帮助(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李某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杀人罪是牵连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周某是李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周某在正犯实行之后逃离,没有切断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脱离,仍需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系犯罪既遂。4.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该行为系实行过限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不需对此行为负责,不构成共同犯罪5.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放火是因之前二人实施了共同伤害行为进而破坏现场,系共同犯罪行为而引起,钱某具有制止义务,因而构成放火罪,系不作为形式的共同放火罪。6.(1)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是胁从犯,按照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赵某是教唆犯,系主犯。(2)对于盗窃罪,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是胁从犯。(3)对于故意杀人罪,李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是胁从犯。(4)周某只有一个帮助行为,一个概括的故意,应当以重罪故意杀人罪的胁从犯,或者以抢劫罪的胁从犯论处。五、扩展分析共同犯罪是刑法中最重要、最复杂的知识点,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共同犯罪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在学理上,关键是要弄清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成立范围、归责原则,共同犯罪人的区分,以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和罪名。在司法实务中,共同犯罪案例也比比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很多的指导案件、权威案例,都涉及共同犯罪中的疑难问题。诸多司法解释,也对共同犯罪的认定进行解释和规定。弄清此问题,对于司法实务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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