戆戆的囡囡
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辅助材料、燃料、包装材料等,企业领用材料应按照归属部门计入对应费用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车间管理部门领用材料的,计入“制造费用”,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直接生产产品的耗用) 制造费用(生产车间的一般耗用) 贷:原材料 2、销售部门领用材料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贷:原材料 3、厂部领用材料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 拓展资料: 会计做账也称会计实务,指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一般从填制凭证开始到编制报表结束的整个过程。 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里,会计只是被动的执行国家规定完成上述过程就可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经济业务不断创新,如何更准确、更合理地处理每一笔业务成为很多会计必修的一门技术。至此,会计作账就被赋予特殊的意义,不再局限过程而是解决如何做的更好。 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4、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会计做账必备知识以我国最新企业会计准绳为根据,反应出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改造发展的最新成果,剔除了陈旧过时的内容,使读者学即有所成,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行,经过实例详尽阐明有关所得税的计算,会计做账必备知识的首要性对十初次接触会计的人来说了如指掌。 尤其是没有经过体系化、专业化培训的从业人员,在其实际的工作中,各种会计理论、银行结算知识、单据知识、税务知识,相干法律法例规定,以及工商管理知识等内容更是被困扰在其中。《会计做账必备知识》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出发点,选用问答的格式,将最根本、最实际、最首要的会计做账必备知识从体系的角度一一罗列,便于读者把握要点、关键,利用起来八面见光。 从结构上看,全书条理分明、关键突出,共分为五大部分:首先部分:会计基础知识,在这一部分的内容里,详尽介绍了会计要素的含义和分类,会计科目标设置,账户的结构,复式记账法的应用,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备案,会计报表的编制,对账、查账等会计需要掌握的最根本的会计知识。为做好会计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其次部分:银行结算基础知识。在这一部分的内容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利用和管理方法列出了具体的驾驭步骤;对各种银行结算要领的特点、分类、利用及利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细节的阐明;有针对性地对差异企业差异的经济业务之间怎样选择银行结算要领作出了准确的指导。 第三部分:单据基础知识。在这一部分的内容里,细节介绍了发票的分类、票面特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根本内容、利用规定、限额管理、开具要求、认证要求,红字发票的利用状况,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条件和规定,对丢失发票的办理,小范围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注销原购领、印制发票的步骤。
四合院追糖葫芦
矿山企业会计科目一、资产类1001库存现金1002银行存款 100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11存放同业其他货币资金 1021结算备付金1031存出保证金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121应收票据1122应收账款1123预付账款1131应收股利1132应收利息1201应收代位追偿款1211应收分保账款1212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1221其他应收款1231坏账准备1301贴现资产1302拆出资金1303贷款1304贷款损失准备1311代理兑付证券1321代理业务资产1401材料采购1402在途物资1403原材料1404材料成本差异1405库存商品1406发出商品1407商品进销差价1408委托加工物资1411周转材料1421消耗性生物资产1431贵金属1441抵债资产1451损余物资1461融资租赁资产1471存货跌价准备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150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150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11长期股权投资151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521投资性房地产1531长期应收款1532未实现融资收益1541存出资本保证金1601固定资产1602累计折旧160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604在建工程1605工程物资1606固定资产清理1611未担保余值1621生产性生物资产1622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1623公益性生物资产1631油气资产1632累计折耗1701无形资产1702累计摊销170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711商誉1801长期待摊费用1811递延所得税资产1821独立账户资产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二、负债类】2001短期借款2002 存入保证金72 2003 拆入资金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2011 吸收存款2012 同业存放2021 贴现负债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201 应付票据2202 应付账款81 2203 预收账款2211 应付职工薪酬2221 应交税费2231 应付利息2232 应付股利2241 其他应付款2251 应付保单红利2261 应付分保账款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2314 代理业务负债2401 递延收益94 2501长期借款2502应付债券260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602保险责任准备金2611保户储金2621独立账户负债2701长期应付款2702未确认融资费用2711专项应付款2801预计负债2901递延所得税负债三、共同类3001清算资金往来3002货币兑换3101衍生工具3201套期工具3202被套期项目四、所有者权益类4001 实收资本4002 资本公积4101 盈余公积113 4102 一般风险准备4103 本年利润4104 利润分配4201 库存股五、成本类5001 生产成本5101 制造费用5201 劳务成本5301 研发支出5401 工程施工5402 工程结算5403 机械作业六、损益类6001 主营业务收入6011 利息收入60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031 保费收入6041 租赁收入6051 其他业务收入6061 汇兑损益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32 6111 投资收益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6202 摊回赔付支出135 6203 摊回分保费用6301 营业外收入6401 主营业务成本6402 其他业务成本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6411 利息支出64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6502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6511赔付支出6521 保单红利支出6531退保金6541分出保费6542分保费用6601销售费用6602管理费用 6603 财务费用6604勘探费用6711营业外支出6801所得税费用 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飘零雨迹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原材料
生产领用的原材料是直接用于生产产品上的,故记入生产成本科目。
车间一般耗用材料是用于车间设备维护及工人使用的工具上的,不直接用于生产的产品上,需要进行分配到生产产品中,故记入制造费用科目。
车间耗用材料计入什么会计分录。
分两步
第一步,在生产成本中归集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耗用)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耗用)
贷: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制造费用
第二步,将生产成本分配到各个产品与半成品,并将生产成本科目结转。
借:产成品
自制半成品
贷:生产成本-结转
有的企业存在不将半成品成本转出的情况,即生产成本期末余额即为半成品成本,这也是为什么生产成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存货"科目的原因。
扩展资料:
所有会计凭证的制作,所有业务的账务处理。帐表的登记,月度报表,季度、半年度、年度决算报表的填制,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所有财务相关制度的起草,制定。工资制度,差旅制度,业务招待费制度,资金预算制度,内控制度等等。
管理费用的预算,年度预算,以及分解到月的预算。分解至各部门的管理费预算。并相关的考核办法。
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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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三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科目,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四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办理分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第二章征收与缴纳第六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额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占用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占用资源储量X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 占用资源储量是指基础储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件。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矿产品价格市场变化情况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占用资源储量,新建矿山企业以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认的数据为准;在建或者已投产的矿山企业,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经评审备案或者办理占用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第八条 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九条 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所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备案。第十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额低于500万元的,由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应缴费额高于500万元、且采矿权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因扩大矿区范围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对新增资源储量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一)采用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开采、难选冶的矿产资源的;(二)对尾矿或废石(矸石)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的;(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采矿权人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减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申请减缴费额大于1000万元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季度编制上报有关报表。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办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分流和返回。第十五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山企业所在地属地化原则进行统计汇总后,按照省30%、州(市)20%、县(市、区)50%的比例进行分流和返还。第十六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原则,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支出列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50%)、矿产资源保护支出(40%)和管理性支出(10%),不得挪作他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通过建立各级政府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安排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勘查、重要成矿区带和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促进矿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项目。管理性支出主要用于矿业秩序维护和矿业权纠纷调处、矿业权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建设、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评估经费。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采矿权人上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和检查,有权进入生产现场取得有关数据资料,以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性。采矿权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如实、及时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供上报有关的资料。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征收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报表和资料。第二十条 矿业中介机构和有关服务机构违法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储量报告,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人企业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取消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采矿权,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储量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矿业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二)制定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三)对全省矿业权交易进行政策性指导;(四)对州(市)、县(市、区)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五)依法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交易结果,查处矿业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省财政、工商、税务、商务、编制、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交易工作。第六条 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权交易工作。第七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平台,确认交易结果,提供法律和技术服务,并对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第八条 州(市)、县(市、区)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审批。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需利用已有土地交易中心开展矿业权交易业务的,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外商申请受让矿业权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转让的矿业权中,涉及“政府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应当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先对政府出资部分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结果得到确认并缴纳价款后方可转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持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的具体工作。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 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出让或者转让具体业务的,应当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出具委托书,提供拟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有关资料。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及委托范围。第十六条 申请受让矿业权妁,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实行有底价出让。矿业权的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八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其底价由矿业权人确定。第十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规则确定成交价。采用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按照矿业权交易双方达成的÷致意见确定矿业权成交价。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具体交易规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方与中标人或者竟得人应当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中标人或者竟得人的名称、地址;(二)成交时间、地点;(三)中标、竟得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四)矿业权成交价;(五)矿业权成交价的缴纳时间、方式;(六)办理矿业权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要求;(七)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间期限;(八)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矿业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矿业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二)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转让的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二地质勘查工作或开发利用情况等;(三)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由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 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鉴证文书。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的受让方,凭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可以终止交易:(一)第三方对出让或者转让的矿业权有争议且尚未裁决的;。(二)矿业权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依法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其矿业权交易行为无效:(一)交易一方不具备交易资格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三)交易显失公平、损害国家利益的;(四)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矿业权交易的;(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六)依法终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在矿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外进行矿业权交易;(二)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三)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转让方、受让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组织矿业权交易或者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虚假成交确认书、虚假鉴证文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双方和交易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在矿业权交易中有影响公平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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