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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涛涛偶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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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阿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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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包括《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办法》会计规范性的文件是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4)地方性会计法规:包括《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简称《会计条例》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三、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1)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互相可比(2)凡支出的效益以及仅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该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3)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 <谨慎性> 原则的要求。(4)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那个遵循 <重要性> 原则的要求。在不影响真实和不误导报告使用者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四、会计监督《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三位 指会计监督体系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一体 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内部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1、控制环境 2、会计系统 3、控制程序不相容职务 控制的核心是:“内部牵制”。(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劵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 会计资料 实施监督检查。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是: 会计行为。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1、合伙: 两名以上合伙人,2、有限责任:五名以上股东,不少于30万注册资本股东或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取得注册证后连续五年审计业务经历。在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得少于三年。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独设立会计机构,第一层次要求二、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第二层次要求。三、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 超过六个月(3)调转登记。 90日内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办公室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 三 年有效。会计中级报考条件:1.取得大专,从事会计满5年 2、取得本科,从事会计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两年 4、取得硕士,满一年5.取得博士(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2.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六、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刑法》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前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无效。二、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开立:并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尊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撤销: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办理其他结算账户撤销。(三)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体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四)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2.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4.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5.存款人银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五)专用存款账户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范围: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劵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六)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三、票据结算(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1 银行汇票:即期票据,同城 异地使用 可以转账 ( 提示付款 1个月 )2 商业汇票:远期票据,最长期限六个月 (可以背书)3 银行本票:即期票据,同城使用,可转让,1个月,非现金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4 支票 :即期票据,同城使用 ( 提示付款 10天 )(现金支票不可以背书)(二)银行汇票1.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三)支票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3.支票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签发空头支票,则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2%的赔偿金 五•票据丧失: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 开业或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税务机关收到后30日内审核并发登记证件注销登记 :先税务后工商15日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2.税务登记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3.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二)发票管理1.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2.发票的种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结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3)专业发票。3.发票的开具要求(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三)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2.纳税申报的方式包括:(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申报,二、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 对 已建立账册且 会计记录完整(2)查定征收, 对 生产部固定 账册不健全(3)查验征收, 对 零星 分散的高税率产品(4)定期定额征收, 对 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5)代扣代缴, 对 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6)代收代缴, 对 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委托代征, 对 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方式(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二)核定应纳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对偷税的 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1.职业道德的概念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二)会计职业道德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爱岗敬业。 是会计人员干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是其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2)诚实守信。 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主要内容(3)廉洁自律。 是会计职业的前提,既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也是会计职业声誉的‘试金石’(4)客观公正。 是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追求的目标(5)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 是练就高超的专业技术和过硬本领的唯一途径(7)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朱镕基在2001年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题词‘诚信为本,抄手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1)性质不同。(2)作用范围不同。(3)实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六、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 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3)吊销从业资格证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责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制定 2000.7.1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5.1.22发布 2005.3.1执行 《总会计师条例》 1990.12.31制定 并发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6.21发布 2001.1.1实施 《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 2002.10.18发布 2003.1.1实施《票据法》 1995.5.10发布 1996.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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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专门(业)委员会;综合管理部门;分支机构。 合伙人会议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由13名委员组成。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根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业)委员会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和参谋机构,由战略委员会、市场委员会、技术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财务与预算委员会、合伙行为监督委员会组成。 综合管理部门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执行和办事机构,由办公室、业务发展部、技术与标准部、质量监管部、培训部、信息技术部、国际联络部、合伙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专业服务集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组成。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一、办公室办公室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文秘和行政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协助相关专门(业)委员会拟订综合管理、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2、组织本所综合性会议,并形成除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外的记录或纪要;3、办理公文的收发、运转、审核,管理行政档案;4、督办有关文件及领导批示涉及的事项;5、管理本所证照、印信、执业资质(如: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证券期货许可证等)和业务资质(如:军工保密资质、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等)等;6、牵头负责年度报备、行业排名相关资料的申报工作;维护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系统、会计行业管理网等的公共数据;7、负责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与管理;8、负责来宾接待、物业保洁、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公场所日常工作秩序、工作纪律的维护;9、负责维护相关的公共关系;10、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业务发展部业务发展部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市场管理、项目管理、品牌管理和文化宣传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协助市场委员会拟订业务开发、市场协调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承办市场委员会相关工作;2、制订年度经营目标、收入计划并负责分解下达和统计管理;3、组织落实业务发展和品牌建设规划,拟订年度业务发展和品牌推广计划;4、负责市场管理工作、协调市场开发;5、组织协调各类项目招投标工作,建立市场信息数据库;6、负责项目立项、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调配本所重大项目,认定公共项目的项目负责人;7、联络和维护本所重要客户,开展客户公共关系相关活动;8、负责项目合同管理;9、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市场及行业信息;10、负责本所VI体系的建立及实施,组织各类品牌推广活动;11、负责品牌与文化工作,编辑出版杂志,更新官方微博信息;12、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技术与标准部技术与标准部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专业标准、专业技术支持和专业技术咨询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协助技术委员会拟订与技术标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承办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2、负责技术支持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起草与专业标准、专业技术支持和专业技术咨询相关的规定和办法;3、制定会计、审计(含审阅、审核和其他鉴证业务)领域的专业标准(包括各类专业报告模版、底稿模版、审计指引等);4、组织行业前沿业务技术研究、专业技术课题研究,开展专业技术研讨活动,整理、推广专业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审计准则以及国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5、组织建立专家库,做好外部顾问(专家)的选聘和内部资深专家的选拔,提供内外部咨询;组织或参与和专业标准、专业技术支持、专业技术咨询相关的内外部交流,维护相关的公共关系;6、搜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专业标准信息,建立专业标准、专业技术支持、专业技术咨询的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发布和更新;7、负责为本所业务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解决执业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草拟重大的、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技术问题的全所统一技术立场文件,制定和发布一般技术问题的技术提示;8、组织会计、审计(含审阅、审核和其他鉴证业务)等各项执业规程和技术指南的制订、宣导、修改和解释,收集、整理和发布与会计、审计相关的典型案例和技术模型;9、协助培训部开展涉及会计、审计技术问题的培训工作;10、交办的其他工作。四、质量监管部质量监管部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拟订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制度和规定,承办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工作;2、负责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及其办法、职业道德规范及其配套办法的督导、落实;3、对合伙人及员工遵守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技术标准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4、组织内部执业质量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财政、证券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外部监管机构对本所进行的质量检查;5、负责执业人员内部资质认定、考核和分类管理工作;6、收集职业道德建设、质量控制管理、质量控制检查、内部资质认定等相关信息,建立相应信息数据库;7、组织开展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职业道德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促进相关制度与程序的改进和完善;8、协助培训部开展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及其办法、职业道德规范及其配套办法的培训;9、负责质量控制、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外部学术交流;10、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和与审计鉴证业务相关的信息报备工作;11、负责维护相关的公共关系;12、交办的其他工作。五、培训部培训部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合伙人和员工培训、客户培训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协助相关专门(业)委员会拟订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合伙人和员工培养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定;2、负责组织实施新员工岗前、内部资格、执业技能、继续教育等培训;3、建立、维护、更新、报备员工培训档案,形成相应信息数据库;4、负责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养的组织、推荐和跟踪管理;5、负责外聘师资、内聘师资、联合培训院校的选聘、考评工作;6、负责本所培训教材的编制,建立内部网络培训平台;7、本所内部培训资格的申报工作;8、注册会计师培训信息管理及培训学时确认工作;9、配合业务发展,组织对重要客户的培训;10、负责维护相关的公共关系;11、交办的其他工作。六、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部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信息技术、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协助信息化建设委员会拟订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承办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相关工作;2、拟订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制订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3、负责事务所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规划、组织、设计、实施及运维;4、负责相关信息系统(邮件、网站、法规库、审计软件等)及其他专业软件的技术支持;5、负责组织信息化建设相关项目的招标、验收和实施;6、负责网络架构体系的规划、设计、部署及运行,信息化相关软硬件的维护和管理;7、负责信息安全架构体系的规划、建设和实施;8、面向决策支持,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开发和数据分析工作;9、负责信息系统使用手册的编制,组织信息系统实施的相关培训;10、负责维护相关的公共关系;11、交办的其他工作。七、国际联络部国际联络部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国际联络、外事接待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协助相关专门(业)委员会拟订本所国际化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定;2、负责本所与RSM国际及其成员所、国富浩华国际及其成员所的联络;3、促进本所与RSM国际及其成员所、国富浩华国际及其成员所的业务合作,协调国际业务在本所各分支机构之间的承接、承办;统筹本所国际业务的对外输出工作;4、开展与RSM国际及其成员所、国富浩华国际及其成员所之间的人员互换、交流及培训;5、负责本所外事工作,包括外事接待、出国人员安排等;6、负责跟踪国际行业组织动态,加强与国际行业组织的交流;7、开展全球经济政策研究,为本所国际化发展提供服务;8、负责维护相关的公共关系;9、交办的其他工作。八、合伙事务部合伙事务部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事务、分所事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1、协助战略委员会、合伙行为监督委员会拟订本所发展战略、合伙人提名、合伙行为监督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承办战略委员会、合伙行为监督委员会相关工作;2、研究拟订本所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年度经营计划,组织事务所合并重组和团队加盟的尽职调查;3、研究拟订合伙行为监督实施办法,负责合伙行为监督的日常管理;4、负责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筹办,处理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闭会期间日常事务,督办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落实;5、负责办理合伙人提名、新增合伙人的考察和选拔的相关事宜;退伙合伙人的风险评估;协调合伙人关系,处理合伙人意见分歧;参与合伙人绩效考核;组织开展合伙人意见和提案的征集工作;6、负责办理合伙人入伙、退伙内外部法定手续,管理合伙人出资事宜、拟定合伙财产分配方案;7、负责本所分立和解散、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的可行性研究,管理分支机构内外部登记,组织分支机构综合检查,参与分支机构综合管理考核;8、负责处理各类法律文书,审核重要经济合同,提供内部法律咨询,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包括涉讼、质疑、登记报备、授权许可等事项);组织员工普法培训,提供合伙人行为监督与惩戒法律意见,督办合伙人惩戒措施落实;9、负责维护相关的公共关系;10、交办的其他工作。九、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人才培养、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协助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拟订人力资源管理、员工考核晋升、合伙人业绩考核与收益分配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承办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相关工作;2、负责合伙人的考核;3、负责拟订人力资源规划、员工职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员工招聘、试用、转正定级、续聘、解聘、退休、内部调动、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管理;5、负责员工薪酬管理,建立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办理员工各项社会统筹及商业保险;6、负责员工绩效考核和晋升管理,组织岗位测评,建立岗位价值评估体系和员工胜任能力测评体系;7、负责员工个人资格管理、人事档案管理;8、处理劳动纠纷,协助处理因劳动人事纠纷产生的法律事务;9、负责瑞华品牌的校园推广与建设,组织实施各类校园活动;10、负责办理与人事相关的各类员工证件、证明;1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管理信息,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12、负责维护相关的公共关系;13、交办的其他工作。十、财务部财务部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财务预算、会计核算、收支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协助财务与预算委员会拟订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承办财务与预算委员会相关工作;2、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及分配方案,执行财务收支及预算,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组织外聘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定期向合伙人提供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3、组织会计核算,包括会计记帐、资金解缴、纳税筹划、资产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开展理财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建立财务信息数据库;5、负责统计报表的编制和申报;6、负责督导分所财务、税务、统计等工作,组织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调配、数据统计相关的内、外部交流;7、负责按照合伙人考核结果进行收益分配;8、维护相关公共关系,接受行业及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税务、统计外部检查;9、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一、专业服务集团办专业服务集团办的具体职责是:1、研究拟订专业公司发展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2、组织专业服务集团及专业公司会议,并形成记录或纪要;3、协调专业公司之间、专业公司与事务所之间的关系;4、负责专业服务集团、相关专业公司的文秘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5、负责维护相关的公共关系;6、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二、党办党委办公室是负责处理党委会日常事务,协调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建设,统一管理对外宣传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拟订事务所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等相关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2、协助党委负责人处理党委会日常管理事务;3、负责党组织建设日常管理,包括做好党组织设置、党员发展、党费收缴、三会一课、评优表彰等,党委会议组织与记录,党支部负责人考察与党员合伙人任职推荐等;4、负责对外宣传统一管理,做好网站更新、所志编纂等工作;5、负责党的纪律检查日常管理,包括做好党员干部、党员合伙人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检查,定期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通报党员合伙人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情况等;6、负责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建设日常联系与协调,包括做好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等日常联系与协调;7、建立党建、群建、统战工作数据库;8、密切党组织上下之间、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党委会与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关系,做好党组织建设、对外宣传、群团建设、统战工作等相关公共关系建设;9、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支机构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设在各地的执业机构,由天津分所、河北分所、秦皇岛分所、山西分所、内蒙古分所、辽宁分所、大连分所、吉林分所、长春分所、黑龙江分所、上海分所、江苏分所、苏州分所、南通分所、浙江分所、宁波分所、安徽分所、福建分所、厦门分所、江西分所、山东分所、青岛分所、潍坊分所、河南分所、湖北分所、宜昌分所、湖南分所、广东分所、佛山分所、珠海分所、深圳分所、广西分所、重庆分所、四川分所、云南分所、贵州分所、陕西分所、甘肃分所、青海分所、新疆分所等40家分所,以及北京执业中心、金融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和中瑞岳华(香港)、中瑞岳华(新加坡)、国富浩华(香港)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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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执法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依法组成的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第四条省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者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第七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者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独立审计业务2年以上的,可以由所在事务所按照规定履行注册会计师申报手续,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八条申请注册会计师的,应当由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证书;(三)学历、简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四)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五)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证明及鉴定。第九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决定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条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或者申请注册会计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注册或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5年的;(三)在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5年的;(五)伪造注册申报手续,提供虚假材料的;(六)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被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事务所。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按照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担任会计顾问;(二)代理记帐,依法代理纳税申报;(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承办资产评估业务;(四)提供会计、投资等咨询服务业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五)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经济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六)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注册会议师协会的年度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三章事务所第十六条事务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事务所和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合伙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二)在申请注册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工作;(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并有5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的证明;(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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