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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区别于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是以成本预算部门在工程竣工与施工方结算价款时进行的工程成本造价审核,以确定工程成本。工程结算也不同于工程竣工结算,他是工程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工程结算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核、比对、查证,对发现的送审工程终点不符合施工合同,或违反相关政策文件、现行计价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差错,以及其他人为高予在纠正,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所以,工程结算审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竣工结算编制据: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单;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施工图预算或招标工程合同标价;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合同的规定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构件、成品价格等。 2.审核工程量:重点审核投资比较大的分项工程、容易混淆出漏洞的工程(如基础工程中的土方工程);材料用量及价差;隐蔽验收记录;工程定额的套用、取费; 3.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及工程合同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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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荐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关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员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应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六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第七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第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第三章审核计划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一)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二)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四)工程价款结算情况;(五)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六)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第十二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第十三条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三)合同、协议;(四)施工图或竣工图;(五)工程量计算书;(六)材料费用资料;(七)取费资料;(八)付款资料;(九)有关证照;(十)施工组织设计;(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十二)隐蔽工程资料;(十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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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结算与工程决算的区分工程竣工可以划分不同阶段,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工程结算是工程承包方(代建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任务后,依照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反映工程量价向发包方(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的过程。工程结算资料是在施工完成已经竣工后编制的,是反映建设工程实际造价的文件。工程决算是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设计方案后,将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都结转为固定资产的过程。工程决算资料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核算移交固定资产、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文件。二、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决算审计的区别工程竣工审计主要包括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决算审计两大类型(全过程跟踪审计可视为工程决算审计的特例)。工程结算审核又称工程造价审核、工程价款审核,一般是监督审核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其审核过程与工程承包方的决算编制过程基本相同,即根据建设合同按照实际工程量套清单定额确定造价,由审计人员或造价工程师参加完成。工程决算审计,一般监督审核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以确定该建设项目总造价,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管理、财务管理、造价管理、投资绩效等,揭示问题不足,综合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由审计人员或注册会计师参加完成。(一)两者依据不同工程结算审核主要依据是,建设合同、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定额工料机消耗标准、取费标准等。工程决算审计主要依据是《审计法》《建筑法》《招投标法》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等。(二)两者目标不同工程结算审核以单位建设工程为标的,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不介入工程价款管理环节不代替结算,只对单位工程造价合理性再监督,凸显真实性。工程决算审计以建设项目为标的,加强对建设资金全过程有效控制,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落实建设过程经济责任,监督违法违规行为,在真实性基础上凸显合法性。(三)两者约束力不同工程结算审核,主要监督履行平等主体合同关系,约束建设合同双方,工程结算审核成果作为双方结算法律依据是工程决算的必要资料。工程决算审计,主要监督落实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直接约束建设单位,工程决算审计成果一般不会影响工程结算除非确认在复核工程结算中发现重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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