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叶圆圆1980
学习方法建议 1、审计脉络 抓住审计脉络,反复精读教材。许多考生在学习审计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抓住审计的主要脉络,很多人是看不进去书,即使认真看了,合上书时也普遍有一种感觉“跟没看一样,找不到感觉”。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抓住审计的主要脉络。在审计基本理论中,有一条主线特别重要。考生务必注意,“被审单位认定——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制订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收集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撰写审计报告”。这一审计脉络,贯穿于整个审计基本理论之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读教材,才能缕出思路,有所收获。在审计实务中,教材是以交易循环为划分章节的标准,在每一个交易循环审计中,又分别讲述各交易循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控制性测试和相关的实质性测试。在上述基本思路的基础上考生可以先粗略阅读一遍教材,随后可以跟随老师认真、系统、全面地听一遍课程,并认真研读教材,甚至将教材精髓整理成为笔记,以便反复强化。 2、突出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突出审计准则变化内容,重点掌握审计基本理论。由于2006年新出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将在我们的教材中充分体现,审计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相关内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部分内容将成为考试的重点,因此,考生必须重点掌握。由于风险导向审计已成为新内容的核心,在审计过程的每一环节几乎都存在风险,都需要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与控制,概括为计划风险、证据风险和报告风险。而风险导向审计就是以这三种风险的分析与控制为着力点所进行的审计。取证过程的第一个环节:计划风险主要包括选择客户的风险、配备审计人员的风险和签订业务约定书的风险。在期中期末阶段,取证风险的分析与控制成为该阶段的一大特点。取证过程的第二个环节:证据风险包括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取证过程的第三个环节为报告风险,完成审计阶段的重要工作有检查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评价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过对审计阶段的风险的认识与有意识的控制,可以使审计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3、结合会计准则的学习 结合会计准则变动内容,学习审计实务。由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原来旧的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有着本质的变化,因此审计实务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考生不仅掌握审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还应掌握新会计内容,凡是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新会计处理和披露变化内容,一定要掌握,只有学习时把审计与会计相关知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学会审计。否则,考生学习的审计便是空中楼阁。 4、分步骤学习 在复习的过程当中只要是复习考试,不外乎就是听课、看书、做题,所以听课大家可以选择自己适合的方式,看书是必然的, 首先应该是一种全面的复习,认真的看书,把重点和难点,相关知识点都应该融会贯通在一起,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进入重点复习。 重点复习的时候就是要把我们重要的知识点、考点真正学会学深学懂,把我们审计上,还有包括其他的一些知识,应该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特别是审计,不仅仅要把知识点掌握好,更要能够站在注册会计师的立场上分析问题,判断问题。比如说今年在我们的审计综合题的第二个题,它考的就是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具体使用,在审计过程当中对风险进行识别,进行评估,进行应对,我们考生如果仅仅只限于背书,背准则,根本没有审计的理念,那这个题就感觉无从下手,一点思路都没有。 再有,在考试之前肯定要有冲刺,冲刺就是要把我们教材的内容重点的考点反复熟悉,还要做一些题,这个做题我觉得大家可以,就是我们以往年度的考题,辅导书,这都是必备的,但是应该说历年考题对大家的指导性更有针对性。
Angelia8412
总的来说读书三遍,其义自见。给您几篇网友的经验文作参考吧第一遍:看课本,做笔记;第二遍:精讲循环讲义,完成课后作业;第三遍:精讲循环同步练习;第四遍:辅导书的讲义,例题,真题;第五遍:强炼循环习题;第六遍:剖析循环讲义。1、关于教材教材是一定要买新的,个中道理相信大家都明白,不过因为每年的新教材都要到4月底才出来,所以如果有时间的话,我建议在在报好名后,可以对照新考纲,先借去年的教材看起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先熟悉一下考试内容,早点进入备考状态,另一方面还可以发现哪些是今年新增的内容,而这些新增的内容往往是每年考试的重点。不过有些科目如果内容变动很大,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审计,我就没有看去年的教材。2、关于辅导班我五门都参加了辅导班,而且还是双料的(一次是上注协的,一次是我们公司组织的),累是有点累,不过我觉得对考试还是有一定帮助的。读班一方面可以督促自己按一定的进度复习,另一方面,辅导班的老师一般经验都比较丰富,可以帮助你掌握教材的重点。不过尽信师则不如无师,可能是出于谨慎原则吧,很多辅导老师都有让考生多背多记的倾向,这时候一定要发挥自己的判断力,去粗取精,特别是对于一次备考多门的考友,如果力求把老师划的东西都背下来的话,一定会弄得筋疲力尽,甚至还可能会顾此失彼,实在是不划算。3、关于参考书我在订教材的时候,同时订了东北财大的那本习题集,当时稀里糊涂还以为这也是指定参考书,用了才发现,并不怎么样。其中财务管理、经济法和税法部分的习题我还凑合着用了,但会计和审计的习题实在是“差不忍做”,所以我后来又买了《无师自通》的审计和中信的会计。那本《无师自通》实在是太差,完全是按照过时的教材编的,而中信的会计用下来还可以。不过就我了解,每本参考书都会有这样那样的差错,所以做习题的时候一定要以教材为准,千万不要迷信参考书的答案。除了多做历年的考题外,我觉得上注协的考前复习题也不错,题目质量比较高,而且有老师讲解答案,比较可靠。每门大概5元左右,只要付钱,可以随便买多少,所以外地的考友可以委托上海的朋友代为购买,而且上注协的辅导班允许只报名参加最后的复习课,所以若想听答案讲解的话,只要当场付钱就可以进去听了。4、关于时间安排准备充分是促成我这次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去年年底就已经被现在的单位录用,不用忙于找工作,而且大四下学期学校也没课,所以我的备考时间是比较充分的,我知道很多考友工作、家庭事务都很繁忙,不一定有这么多时间,不过我还是说一下我的时间安排,以供参考。在报名到领书的一个多月里,我基本看完了去年的教材(除了审计),特别是会计和财务管理,做到基本掌握。领到新教材后,正式进入备战状态,我对自己的要求是每天看书6-8小时,一般是一天一门,连看书带做题,每天早上定好进度预算,一般是只允许超前,不允许滞后。周末参加辅导班,同时根据辅导班的进度,尽量在周末完成预复习工作,以免影响平时看书的进度。这样的生活大概持续了一个月左右,基本完成了第一遍也是最艰巨的复习工作。此后,因为忙于毕业的琐事,一度几乎停止复习。再次进入备考状态已经是6月底了,不过因为第一次看书时比较用心,这次复习过程要轻松许多,大概用了2个礼拜。此后,开始忙于参加公司的培训,复习进度减慢,到8月底,大概又复习完一遍。考试前,利用两周的考试休假,开始最后的冲刺,两天一门,主要是看一下教材的重点和历年的考题,我个人觉得此时的目的主要是最后的WARM-UP,以求能以进入最佳应考状态,所以完全不必日夜兼程,还是轻松一点的好。5、对各科考试的体会我觉得财务是五门中最容易的,而且每年变化不大,完全可以提前准备。经济法自然是要靠背,不过可以把类似的东西联系起来记忆,如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上市条件等。审计重点在前面几章关于基本审计概念、理论的内容以及最后几章关于完成审计工作和审计报告的内容,至于中间几章关于各个循环的具体审计程序,只要在浏览的基础上,掌握每个循环的一些重点内容,如存货监盘、应收帐款函证等即可。税法也不难,在记忆的基础上,多做点题以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即可。会计的话,有些内容是永恒的重点,如投资、合并报表等,需要重点复习。如何学审计?审计是CPA五科考试中最难的,可以这么说吧。我觉得审计的难度与会计相当,两者不相上下。下面是对学审计的一些看法。1、 研究08年的审计考题08年的考题代表了审计最新的考试方向。学审计的目的是要通过考试,要先知道中注协要考什么,然后带着目的去学。研究试卷的目的是摸清出题方向,也就是要找准学习的方向。08年的题至少要研究三遍,不是非要会做试卷上的题,是要看看考什么。如果不知道考什么,漫无目的地学效率是很低的。2、 了解书本的结构(1)全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审计理论部分。第1-8章+18、19章第二:风险评估部分,第9-11章第三:审计实务部分,第13-17章第四:特殊业务部分:20-22章(2)了解全书的重点章节第一层次的是:风险评估与应对,第9-11章,08年考了两个综合题40分;第二层次是:第三、四、六、七、八、十二、13-17、18-19第三层次是:其他章节学习要把重点放在第一、二层次上。3、 学习方法首先:建立审计的基本思路。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不知道如何下手学。审计的顺序基本如下:(1) 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第8章)(2) 签定业务约定书(第8章)(3) 风险评估与应对(9-11章)(4) 实质性程序(13-17章)(5) 出具审计报告(18-19章)第一部分:审计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重点是学的内容是第三章的独立性、第四章的质量控制、第五章的法律责任、第六、七、八章。第二部分:对于风险评估,要理解书上讲到的28种情形,对于应对的程序,要背。最好是看一下有关风险评估的工作底稿,结合工作底稿学印象更深刻,考题就像是(或者说就是)工作底稿。08年这三章考了40分啊,重中之重啊。当然08年没考审计报告有点偏啊,这一部分考20分是正常的,另外20分应该给审计报告。第三部分:主要是考会计知识,会计知识要过关,但是08年调整分录和审计报告一分没考,有点奇怪。这一部分主要学的是审计的几个特色的程序:应收帐款的函证、存货监盘、主营业收入的分析程序、如何查未入帐的应付帐款等。另外要弄清查帐的方向,是正向查还逆向查。把这几个特色的程序掌握好了,会计知识过关就行了。4、 听课我认为课还是一定要听的,自己理解慢,而且可能理解不透。听老师讲课,可以迅速地找准重点,节约时间,把有限的资源用到刀刃上。我的感觉:理论部分听杨老师的课,她的审计思路非常清晰;风险评估和实务部分听徐永涛老师的课。课至少要听两遍以上,一遍见效的可能性不是很大。5、 风险评估的思路在学9-11章之前,最好看一下08年的考题,理清风险评估的思路:例: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给总经理下达任务,08年收入必须比07年增长20%(行业的增长率是10%),否则扣发奖金。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风险,因为总经理完成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是很难的,他想拿奖金,除了努力工作外,还有就是想造假,虚构客户,虚构收入,这样就查出哪里有风险了。收入集中在收入和应收帐款上面。是认定层次的,是很具体的,就查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帐款。对应的是收入的发生认定和应收帐款的存在认定。接下来是怎么查:应收帐款要函证,对函证不符的要查明原因,看看有没有假客户;对收入要查原始凭证,如发票、发运凭证、出货单等,如果没有发货就列收入了,肯定是假的了。查出了问题,看看是不是重大,对报表有什么影响,以便确定意见类型,看出什么类型的报告。6、 调整分录调整分录书中没有具体讲,注意以下几点:(1) 调整分录是CPA编制的(2) 调整分录调的是“报表项目”,不是会计科目,一定要注意,要用报表项目代替会计科目(3) 把被审计单位的帐看成是未结帐的徐永涛老师有一篇专门介绍审计调整分录的文章,写得很好,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至于如何根据调整分录,结合重要性水平判断报告类型,建议大家听一下杨老师的08年的课中有对以前年度考题的讲解。听一个对历年考题的讲解可以明白18章一章的很抽象的内容,结合例题学习,效率更高,效果更好。7、 关注社会热点问题09年可能的热点是:内部控制制度要修改,职业道德规范要修改,法律责任要修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与风险评估依然是重点和热点。8、 以教材为根本,全面复习教材至少要看三遍以上,重点部分五遍以上,老师点到的是重点,但是其他的也要看。像审阅报告08年考了简答题。要防止中注协的歪招啊。9、 适当做模拟题做模拟题的目的是掌握知识点,综合题要弄清解题思路。审计搞题海战术是没有用的,要把精力主在教材上。如果有时间研究一下审计准则和指南。10、考前听一下老师的冲刺,或许能押上一个或半个题。但是机率太小了,关键还是平时的知识的积累。考前要把08年的考题好好研究一下,重点是研究解题思路。11、关于审计英语:如果英语基础好一点,最好是学一下。我今年听过吕鹏老师的课,讲得很好,可惜没听完。但是5个小题还是连猜带蒙弄对了3个,不得不感谢老师的讲解啊。这个要看个人基础了,基础好的可以学一下,碰碰运气。考试题不一定就很难,或许能做对。12、学习时间:建议从现在就开始学,利用一年的时间来学审计。我觉得想学个三四个月就通过考试几乎是不太可能的。对教材的深入理解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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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简称为CPA,注册会计师为中国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人员,在上市公司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上,必须要有两个CPA持证人的签字方可生效,即是对此审计报告审核无异获得签字权。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接的工作有: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等。
注册会计师专业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阶段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综合阶段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报名流程并不复杂,以下是报名流程介绍,仅供参考:
第一步:阅读协会发布的通知和公告,包括重要通知、政策制度、地方公告、问题解答
第二步:考生注册或登录,注册一个新用户或登录系统。
第三步:填写报考信息,登录成功后,点击“我要报名”进入报名流程向导。
第四步:进行报名费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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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条例。第四十六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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