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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球麻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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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舞飞扬舞翩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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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的区别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都属于公务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

事业人员主要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

另外,还有一种行政事业单位,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如部门所属的执法监督、监管机构等,其工作人员事业行政事业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将来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将纳入公务员序列。

二、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的区别

公务员编制是行政编制,是政府机关的正式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构(即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各职能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国家权力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党派组织、人民政治机构的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一般不要求实行公务员管理,但也有个别事业单位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

事业编制是辅助编制,事业编制按照财政来源又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不允许也不能自主创收,完全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多指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防疫站、海事局、公办干休所、交通局下属交通稽查队、卫生局下属防疫站等等。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公立医院、公立大学、日报社等等。

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政府招待所、政府下属培训中心、从事应用性研究和开发的科研单位、政府直属印刷所等等,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将逐步改制成企业。

现在的政府机关有部分人是公务员编制,部分人是事业编制。公务员编制是要中央编制委审批才有的,一般单位名额都是固定的,除了每年报计划,公开招考公务员以外,不能随意增加。但是由于政府机关的业务量增加,又没有公务员编制,于是就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在国家人事部不备案、不挂名,工资由单位自己或者地方财政供养。政府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只有领导(副处以上或者少量正科)是公务员编制,其他人都是事业编制或者是合同工。

三、公务员编制和事业单位编制优劣比较

(一)工作内容

公务员是国家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权力。事业单位是服务性质的单位,通常情况下不具备行政权力,这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之间最大的差别所在。随着国家对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这两类单位今后的职能划分将更加清晰,机构运转将更为规范,对个人来说,过去那种“有的工作很忙,有的工作很闲”的情况将逐渐消失。

(二)薪酬待遇

公务员的工资收入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应该说:同岗位同资历情况下公务员编制比事业编制收入要高一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

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从中央的政策导向来看,未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将有较大提高,尤其是对于数量最多的基层人员来说,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对于广大基层人员是一大利好。

应当看到,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化,廉洁高效的政府和事业单位机构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服务引导作用,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因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岗位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其稳定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薪酬待遇优势明显。在今天看来,公务员职位仍然是“金饭碗”,事业单位也依然是“银饭碗”。机会就在眼前,时不我待,有志于从事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考生,应抓住时代给予的机遇,奋力一搏。

北京卫生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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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For Student Nutrition & Health Promotion英文缩写:CASN & HP第二条性质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是从事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的专业技术、管理和企、事业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的专业性非营利的全国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宗旨在政府领导下,促进有关部门、家长、学校、教师、学生、社会各界、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的广泛参与,积极发展中、小学、职业学校和大学学生的营养事业,关心和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本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质作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卫生部和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主管机关卫生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会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树三条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1)协助各级政府积极促进和改善学生营养与健康,关心贫困地区学生营养状况,研究改善学生营养计划、措施。(2)组织有关学生营养与健康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学生营养与健康的报纸刊物及信息资料,积极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议。(3)提供学生营养指导和咨询服务;促进改善学生的饮食行为和营养餐健康发展。(4)依法评定推荐和开发有益于学生健康的有关产品,在重视质量与效益的前提下,支持新资源、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利用。(5)与相关的部门、机构、团体和个人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和个人开展交流活动,并多渠道筹集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发展资金。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热心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积极支持、资助本会的活动,从事学生营养与健康事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技术、管理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个人会员可经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2)经本会秘书长以上领导会议通过;(3)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5)对本会工作卓有成效者,享有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和奖励。(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决议;(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6)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以上,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1)、(3)、(5)、(6)、(7)、(8)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的,应报卫生部、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卫生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需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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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女王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Integrative Medicine,英文缩写为CAIM。第二条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技咨询工作,为中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各个时期的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行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优势互补,坚持学术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继承不泥古,发扬不离宗,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促进中西医药学的优势互补及相互融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直门内北新仓18号,邮政编码:100700。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中西医结合水平。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六、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奖励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接受政府和各部门委托,进行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的评估。七、开发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八、评选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设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五类会员。第九条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各类会员条件:l、会员⑴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医疗、预防、药物、编辑出版以及组织管理等部门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医药学院专科毕业,在上述部门工作五年以上者,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⑵非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及领导干部;⑷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2、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西医结合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会员的义务者。3、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4、名誉会员国内外著名的医学专家,对中国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本会工作者;国内外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中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5、外籍会员外籍医药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科技工作者,符合以上第1条条件者,可申请为本会外籍会员。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二) 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三) 资深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四) 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五) 名誉会员经本会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六) 外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七)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名誉会员由会长授予证书。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须经审批其入会的省级学会或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一)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 修订并通过本会章程。(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及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等。(四) 通过提案和决议。(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十)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十一) 指导地方中西医结合学会的业务工作;(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由理事会聘任专职副秘书长;(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卸任会长可推选为名誉会长。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国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任期至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止。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需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批准后成立。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一人,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在会长领导下,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本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实行业务指导。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基金;(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轮廓呈现圆形,中心为两个水平于l/2半径处交叉的圆环,象征中西医学的交叉和逐步融会贯通,配以杖和蛇,两侧为中草药,上方是本会中文名称,其下为本会英文名称缩写,其背面为本会的中文名称。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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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星马哥

当然是有区别的了公务员有的待遇是事业编没有的,例如车补公务员每个月都会有补助,年终还会发绩效但是事业编是没有这些钱的而且事业编他还要分为差额,全额和自收自支。如果能考公务员的话还是一定要考公务员的,事业编的待遇没有公务员好而且挣得也没有公务员多。就像你听说有的人是从事业单位考到公务员单位的没有听说从公务员单位考下事业单位的是一样的所以在同等条件下能够考入公务员的话还是要考入公务员现在也开始进行招考了还是加油好好看书吧争取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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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爱喝薅羊毛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条:一、职责不同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中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目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福利待遇不同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同时公务员的保险福利、录用、提升、退休、辞退、辞职等是也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等是按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事业单位对人员的管理权限要大一些。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比公务员高。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业单位的人员要好一些。总体来看,同岗位同资历情况下公务员编制比事业编制要好一些。三、编制不同国家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都属于公务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和省公务员考试来选拨。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聘中招考。四、报名方式和考试情况不同公务员考试是网络报名,公务员考试国家每年一次,各省、市一般每年一招考1次,有的2次,个别单位如警察招考可能单独举办;公务员考试笔试北京市和国家均只考行测、申论,个别省有公共基础和专业课,警察加心理测验和体能测试,一般设有总分最低分数线报考(省级以上(含副省级)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105分,报考市(地)、县(区)级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90分),行测也设有单科分数线(省级以上(含副省级)职位的行测合格分数线为60分,报考市(地)、县(区)级职位的行测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50分),相对来说考试难度也较大。就笔面比率来说,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个别省份会有4:6或者3:7的情况。事业单位考试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 。事业单位考试尚无全国招考,多为全省市和县级统一招考,一般是各个单位单独发公告招考。事业单位考试一般考行测(多数包含公共基础)、申论,或行测、公共基础,个别考公文写作,部分加专业测试,一般无最低分数线,相对来说考试难度也较小。就笔面比率来说,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部分单位有免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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