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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小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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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鲁咕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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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通常存在于两大方面,先来说说财务会计领域中应用到的:1.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老会计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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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tiao1985

背书指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背书的记载事项:

(1)应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样票:

一、背书的作用:

(1)是票据单证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

(2)是票据单证成为流通的一个标志。

二、背书分类

(1)空白背书

(2)记名背书

三、背书的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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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锅饭饭饭饭

1.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2.现在兴于台北,意思是有人的产品需要推广,有相关人氏帮商家代言,推介。 3.或者指介绍宣传一些好的东西。 该词来自金融术语,英文endorse(ment).大陆也用,只是不大使用它的衍生意义。 原意指在支票等背后签名表示支付、收到或同意转让等, 在台湾经常使用其衍生意义,指认可、支持。如:为某人背书,意思就是对某人的话表示认可和支持。现在网络上说:在某事上甲人(集团)完全支持、拥护或服从乙人(集团),也有时形容为甲为乙“背书”。

302 评论(10)

越狱找食吃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义务:(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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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想小宝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扩展资料

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按此规定,持票人持有背书形式连续的票据,不仅具有合法持票人资格,而且享有票据权利。除非票据上其他绝对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持票人存在恶意和重大过失,都应当承认持票人可以持票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提供另外的证明。

但是,在第32条却出现了与第31条相冲突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按此规定,后手,无论有无过错存在,都应当对其直接前手的不真实的背一书,或者说实质不连续的背书承担责任。

即使对后手来说,他几乎无法辨认出其直接前手形式连续的背书实际上是不真实的,其合法持票人资格仍然会受到影响。

335 评论(14)

viki000000

会计中的“背书”,指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133 评论(15)

小不娃娃

背书一般是用于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我们经常使用。例如:我收到一张汇票10万元,我必须交到银行去,银行存款就增加10万,如果我欠别人的应付账款的话我就可以把这10万元直接在汇票的反面背书处盖章付给对方就可以了,中间少了一个环节,汇票的背书处要盖单位财务章和印鉴章,证实是自己公司出去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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