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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度取得凭证税前扣除要分类处理
导读:跨年度支付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下面创业我为大家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跨年度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与成本会计核算常会出现差异,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跨年度取得合法凭证时作纳税调整。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下发后,企业财务人员在跨年度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时,需区分具体情况处理。
当年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
在我国“以票管税”的征管形式下,税务机关在对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管理中,尤其重视合法税收凭证的取得。但在实际经营中,部分企业取得合法税收凭证的时间晚于业务实际发生时间。例如,有的企业年底购入原材料,已经领用生产,但由于结算等问题,一直未取得发票。34号公告对此作出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具体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证明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需纳税调整。二是未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的,如果成本费用实际发生年度与取得合法税收凭证年度税收待遇一致,则该部分跨年度成本费用可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否则要求企业做专项说明后追溯以前年度调整。第二种情况处理较为复杂,结合三个案例作以说明:
1.期间费用跨期取得发票
某企业2009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处于免税优惠期,其应纳税额为0万元,有30万元的期间费用发票直到2010年10月才取得,迟于当年汇算清缴截止日。企业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在取得发票之后,有两种做法。假设该企业仍处于免税优惠期(即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可在2010年取得发票时扣除,作纳税调减30万元。但如果该企业2010年度无免税优惠政策(即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不一致),则不能在取得发票的2010年税前扣除,只能追补至2009年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亏损弥补政策时,如在实际取得年度税前扣除会导致延长弥补亏损的年限,造成应纳税额计算差异的,属于税收待遇不一致的情形。
2.存货跨期取得发票
存货跨期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与期间费用基本相同,例如2009年某公司购入原材料价值3000万元,该公司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购入原材料有1000万元到汇算清缴截止日时仍未取得发票,2009年度该项原材料消耗2000万元,运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其中还有300万元在“在产品”、300万元在“库存商品”,1400万元已经计入了“销售成本”。那么调增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多少调增呢?1000万元没有票的成本又有多少进入了“销售成本”呢?对此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直接纳税调增1000万元,简单化处理。二是由于有发票的材料2000万元超过了计入销售成本的1400万元,认为入销售成本的,都是有发票的材料,因此无需调增。三是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调增467万元(1400×1000/3000)。比较而言,方法一由于简单易行、征管便利受到税务局的青睐,方法二使得纳税人利益最大化,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后执行,方法三计算摊销较为科学,也需要和税务机关沟通。
3.固定资产跨期取得发票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某公司建造一栋大楼,2009年6月已经完工投入使用,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此时,企业根据预算造价2000万元确定成本,并按20年计提折旧。2009年年末,公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0万元。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该公司在2010年6月取得发票,发票金额为3000万元。2010年该企业计提折旧150万元 (3000/20)。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呢?2009年依实际成本计提折旧75万元(3000/20/2)与依暂估成本计提折旧50万元的差异25万元扣除在哪一年呢?一种观点是追溯调整在2009年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在2010年扣除,为简化税收征管手续,不影响税收情况下,根据立法精神,无需追溯调整。
如果该公司在2011年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仍未取得发票,则2010年企业会计上当年计提折旧150万元,但税法上由于超过了12个等待期,根据79号文的规定,不允许扣除,因此,企业需进行纳税调增200万元(50+150)。但该纳税调增全部在2010年度进行吗?如果企业2009年有五年前尚未弥补的亏损,2009年是最后一年的补亏期,2009年度的暂估折旧50万追溯调整2009年度所得额,2010年的暂估折旧150万元调增2010年度所得额。
此外,2011年后取得发票时也存在追溯调整还是在当期抵扣的问题,浙江国税在征管中要求,如果企业会计处理已按工程预算总金额计提折旧,并对未取得发票的部分作纳税调整,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作调减处理。
应扣除成本费用当年未税前扣除
在企业经营实际中,有很多因素会造成具有合法凭证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税前扣除,例如财务核算差错、资产损失未及时申报以及会计年度结束日前后的发票归集等。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笔者建议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成本费用,在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的情况下,可选择在实际取得合法凭据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税收待遇的不一致进行专项说明后可追溯调整。
会计年度结束日前后的发票报销问题较为特殊,例如,2009年底取得发票,2010年初发票报销,因2009年已封账,该笔费用计入2010年。对此笔者认为需注意两种处理:一是根据15号公告要求,企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至2009年扣除并作纳税调减,2010年作纳税调增。二是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2009年所得税汇缴之前,调整2009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缴之后,应当调整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其实物载体就是扣除凭证。按照现行税法,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本文将通过“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21种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之特殊规定”三部分,系统详实地帮您梳理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现行有效规定。
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
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相关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确定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即权责的发生为标志,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
综合现行税收、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后均为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发生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当取得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劳务),营改增应税服务(以下称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后均为增值税)的项目和免税项目,包括视同销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发生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不需取得发票。非应税项目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后均为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后均为增值税)的项目。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已明确“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不需也无法取得发票,而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非应税项目款项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以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应特别注意的是,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发生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已缴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发票等)的情形,以及其他营改增期间的特殊情形,能否以及如何开具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规定执行。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 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 从境内的农(牧)民等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 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营改增后原则上应取得发票)。
(2)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5. 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6. 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7. 拨缴职工工会经费,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8.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0.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1.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的,应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取得接受股权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股权历史成本开具的捐赠票据。
12. 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3. 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以及仲裁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14.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5. 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6. 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收款方签收单据、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7. 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
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在研发项目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在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还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并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研发项目立项时设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留存备查。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个人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8. 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可将另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另一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本企业扣除,且可以不计算在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内,但必须提供分摊协议且按协议归集。
19. 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
20. 境内居民企业按所接受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的,该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21.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税前扣除及相关凭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凭证,票据自身和内容及开具均须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伪造、变造、虚假的票据等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特殊支付项目还应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或备查资料。有些特殊支出即使符合规定比例,也取得了有效凭证,但仍不能扣除。
1.工资扣除,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以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给予扣除,应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交割单(转让协议)等作为扣除凭证。
2. 会议费支出,以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等作为辅证。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必须取得借入方出具的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产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税前扣除。
4.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符合规定的计算依据和比例,其受托方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且应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6.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相关减免税,但仅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关于扣除凭据取得时限,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缴方式为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月儿丸丸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七)独生子女补贴;(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七章 坏账损失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署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雁塔陶瓷001
吃亏是_福做出的回答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的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已经失效。
同意楼主。都是成年人了,只要告诉途径就可以了。
Joanrry琼 评论(6) 2026-02-20 法律分析:所得税率是指所缴纳的所得税与利润总额的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商业的话,增值税率是4%,属于工业的话是6%。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 法律依据:《
多多吃多多评价 评论(3) 2026-02-19 对于一个人一个年度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一个纳税人一个年度可以享受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定额是3600元即使当年取得多个符合条件的证
CC陈四斤 评论(2) 2026-02-20 初级会计证含金量还是比较高的。初级会计证的作用如下: 1、考过初级会计可领补贴金 为了培养更多优质高端的会计专业人才,近年国家也出台了一些列相关举措,来鼓励大家
魅影幽兰 评论(3) 2026-02-20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温馨玫瑰 评论(6) 202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