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加小菲丨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应: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资金收支有依据、入账及时并支出有核准手续、当日收入现金及时送存银行、按月盘点现金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加强内部审计;具体包括:岗位分工和授权审批(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档案管理、收入支出费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重要的支付业务应集体决策和审批;未经授权的不得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确定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业务;现金收入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出;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入账;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障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每月核对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不定期盘点现金<每月至少一次>);票据及印章的管理(明确票据在各环节的权限和程序,专设登记簿,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保管,不得一人保管支付相关所有印章);监督检查(对以上三方面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的审计目标:存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表的库存现金是否存在)、完整性(应当记录的现金收支业务是否记录完毕)、权利和义务(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计价和分摊(金额恰当)、列报(列报恰当)库存现金的控制测试:了解内部控制(通过询问、观察等,编制现金内部控制流程图,对于中小企业也可以编写内部控制说明,重点关注:收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于经营无关的款项、出纳与会计职责是否分离、是否定期盘点并核对);抽取检查收款凭证(核对现金日记账的收入金额是否正确、核对现金收款凭证与应收账款明细账是否相符、核对实收金额与销货发票是否一致);抽取检查付款凭证(检查付款授权手续、核对现金日记账的付出金额是否正确、核对现金付款凭证与应付账款明细账是否相符、核对实付金额与购货发票是否一致);抽取一定期间库存现金日记账与总账核对;检查外币现金的折算(增减变动是否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期末余额是否采用期末即期汇率折算);评价内部控制库存现金的实质性程序: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与总账金额是否相符;监盘库存现金(现金出纳和会计主管必须在场,时间最好上班前或下班时;审阅库存现金日记账与现金首付款凭证核对,检查内容、金额、日期是否相符;盘点现金实存数,编制“库存现金监盘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作出调整;“库存现金监盘表”中注明未处理原始凭证;在非资产负债表日监盘,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金额);分析库存现金余额是否合理;抽查大额收支;截止测试(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几天、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收支,是否存在跨期);恰当列报银行存款的审计目标:存在、完整性、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列报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银行存款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收支有依据、及时入账并全部支出有核准手续、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强内部审计银行存款的控制测试:了解内部控制(收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于经营无关的款项、出纳与会计职责是否分离、是否存在出借账户情况、是否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抽取检查银行存款收款凭证(核对银行存款收款凭证与银行账户、银行对账单、应收账款明细账是否相符;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金额是否正确;核对实收金额与销货发票是否一致)、抽取检查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检查付款的授权手续;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付出金额是否正确;核对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应付账款明细账是否一致;核对实付金额与购货发票是否一致)、抽取一定期间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核对、抽取一定期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其与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核对,并检查是否按月编制)、检查外币银行存款的折算、评价内部控制银行存款的实质性程序:获取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总张数和日记账三表核对是否相符,了解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询问相关人员了解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到人民银行或基本户开户行打印已《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与原始单据比对);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评估利息收入合理性、完整记录等);检查银行账户发生额(获取相关账户相关期间全部银行对账单、全程关注对账单打印过程、选取对账单样本与日记账核对、选取日记账样本与对账单核对、注意大额异常或相同金额频繁的交易);获取检查银行对账单(必要时亲自获取;对账单余额和日记账余额比对,如有差异获取余额调节表;向银行函证银行对账单是否正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企业已收付但银行未入账、或银行已收付但企业未入账,检查期后企业收付凭证,确认未达账是否存在;关注长期未达账,是否为资金挪用;关注银行支付企业未支付、企业支付银行未支付的异常领款事项,是否存在舞弊);函证银行存款余额(向所有在本期存过款的银行,包括零账户和本期注销的账户);关注对变现有限制的款项(如质押、冻结或存在境外存款);考虑不符合现金条件的银行存款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抽取大额银行存款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存在非营业大额资金转移);截止测试(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一定金额以上的凭证截止测试,银行存款的收支是否存在跨期);恰当列报其他货币资金的实质性程序,例如对定期存款的实质性程序:询问管理层,评估其合理性;获取明细表,检查金额、存款人和是否存在质押和限制;对于大额定期存款,在资产负债表日监盘;对于未质押的,检查其开户证实书原件,复印件可能是未质押前的复印;函证;分析利息收入的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是否充分披露审计关注的舞弊: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舞弊的方式,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操纵伪造篡改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支持性文件、错误表达或故意漏记、故意错误使用会计原则;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贪污收款(侵占应收账款,转移已注销账户收款)、盗窃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未收到的商品或劳务付款(例如向虚构的供货商或员工付款)、资产挪用(将被审计单位资产用作个人或关联方的贷款抵押)管理层和治理层对防止和发现舞弊有主要责任,可以使用一下方法:营造讲诚信讲道德的文化、评估舞弊风险并实施方案控制化解、建立舞弊监督程序;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发现舞弊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舞弊相关的固有风险大于错误导致的固有风险风险评估程序,考虑舞弊时,同样采用风险导向的审计,即首先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然后应对;具体程序:询问(询问治理层、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获取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评价舞弊风险因素(舞弊风险因素,通常是舞弊发生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可以分为三类:动机和压力<动机时首要条件>、机会<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上的缺陷>、态度或借口<借口是首要条件之一>);实施分析程序;考虑其他信息(可以是项目组内部讨论、向被审计单位其他服务获取的经验);组织项目组讨论(就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分享经验和见解、考虑应对措施并确定审计程序、确定处理舞弊指控和共享审计结果的方法)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属于特别风险,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定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三个方面来应对:总体应对措施(考虑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的结果,评价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作出虚假报告的可能性>,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针对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改变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更加重视实地观察或检查、询问非财务人员等;改变实质性程序的时间: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等;改变审计程序范围:扩大样本规模、分析程序采用的数据更详细等);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所有被审计单位都有这种风险)(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舞弊的手段,包括:编制虚假的会计分录、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不恰当地调整会计估计依据、故意漏记提前确认延后确认交易事项、隐瞒可能影响财务报表金额的事实、构造复杂或虚假的交易、篡改与重大异常交易有关的会计记录)会计分录测试,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设计和实施,对象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可以分为:标准会计分录<日常活动或经常性会计估计,受一般控制和其他系统性控制影响>、非标准会计分录<非日常活动,可能具有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其他调整<合并报表的调整分录、抵消分录等,通常不受内部控制影响>)会计分录测试,a.步骤: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流程,测试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控制的有效性;确定待测试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的总体;从总体中选取样本;测试选取的样本;b.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的内部控制:在授权、过账、审核、核对等方面设置的职责分离;设置系统访问权限;为防止虚假分录和未授权更改的控制措施;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的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测试控制的有效性;c.确定待测试的总体并测试总体的完整性:审计准则要求在期末对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进行测试,并考虑是否测试整个会计期间,(同时关注:全面了解被审计财务报表项目与各明细账户、总账的关系,因为某些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不过入总账;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流程、对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的控制,影响对测试总体的确定);(完整性测试的例子:从信息系统导出所有待测试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加计导出的本期发生额与科目余额表各科目本期发生额核对--将系统生成的重要账户余额与明细账、总账和科目余额表的余额核对--检查所有结账后与本期财务报表有关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核对总账和财务报表,检查是否存在其他调整);d.选取并测试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考虑的因素: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相关信息可能有助于识别特定类别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对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已实施的控制(控制测试有效,缩小实质性程序范围,但应注意管理层凌驾控制之上的风险);证据的性质(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可能涉及人工和自动化的程序和控制,当信息技术应用于财务报告过程,可能仅以电子形式存在);虚假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账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日常经营之外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评价审计证据,在检查财务报表和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一致性时,评价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析程序,判断是否存在尚未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存在舞弊迹象,而舞弊事项不太可能是孤立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评价该错报对审计工作和管理层可靠性的影响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具体情况:被审计单位没有针对舞弊采取必要措施、存在重大且广泛的舞弊风险、对责任方的能力和诚信重大疑虑;处理方法:确定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考虑是否需要接触业务约定(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决定和理由、考虑是否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向责任方获取如下声明:管理层和治理层认可其通过内部控制防止和发现舞弊的责任,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由于舞弊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内部人员舞弊和舞弊嫌疑、影响财务报表的舞弊嫌疑和舞弊指控与管理层沟通(表明可能存在作弊时,与至少高出一个级别的管理层沟通);与治理层沟通(涉及管理层舞弊);与监管机构沟通(若法律法规要求)对法律法规的考虑,不包括治理层、管理层或员工实施的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行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分为两类:对财务报表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没有直接影响但对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避免大额罚款至关重要(违反可能导致面临罚款、诉讼等)管理层的责任:管理层有责任在治理层监督下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最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具体披露,以及确立被审计单位权利和义务、惩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不能期望发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针对第一类,责任是就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针对第二类,责任是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是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考虑,a.对法律法规框架的了解(了解行业法律法规和被审计单位如何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框架,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对行业状况、监管环境和其他外部因素的了解,对直接决定报告金额和列报的法律法规的了解,询问对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询问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和程序,询问应对诉讼采用的政策和程序);b.对财务报表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可能与特定认定直接相关,如所得税费用和退休金的应计和确认,或与财务报告整体直接相关,如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c.识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程序:(询问责任方,检查与许可证颁发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d.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注意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阅读会议纪要、询问诉讼索赔和评估情况、对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实施细节测试);e.书面声明:(书面声明本身不提供审计证据)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当注意到相关迹象时的审计程序:了解行为的性质和发生的环境、获取进一步信息(该违反行为对财务报表的签字啊财务后果、潜在财务后果是否需要列报、潜在财务后果是否严重以致对公允价值和财务报表产生影响);评价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影响:例如对风险评估和被审计单位书面声明可靠性的影响,如果责任方没有采用补救措施,可能考虑解除业务约定对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与治理层沟通(采用书面形式的,沟通文件作为审计底稿,采用口头形式的,沟通记录作为审计底稿;如果相关行为涉及管理层或治理层,向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更高层通报);出具审计报告(如违法行为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应,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认为违法行为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且未能恰当反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向监管、违法机构报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无法确定时,征询相关意见)沟通对象,确定适当的沟通人员时应当运用有关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的信息(被审计单位的法律结构、组织形式、章程、组织结构图等),并运用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通常与治理层下设组织或个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沟通沟通事项,沟通帮助计划的审计时间和范围,但不改变注册会计师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责任,具体事项:a.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发现的与治理层监督有关的重大事项、不要求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补充事项)、b.计划的审计的时间和范围(沟通目的:更好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帮助管理层更好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工作;沟通事项:拟应对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特别风险、拟对内部控制采取的方案、重要性的运用);c.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NO.1;d.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是指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的值得治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包括:某项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缺少必要控制,注册会计师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包括描述、潜在性影响、沟通背景);e.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防范措施);f.补充事项(对治理层监督的战略方针等重要的事项,如智力有关的重大问题和缺乏授权管理层做出重大决策,识别和沟通这类事项只是附带的,不专门实施其他程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NO.1:a.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物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会计政策<权衡成本与效益判断会计政策的适当性、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和方法对当前和未来的影响、特殊领域重要会计政策的影响、对交易时间的影响>;会计估计<管理层会计估计的过程、识别,重大错报风险,管理层偏向的迹象,财务报表对不确定性的披露>;财务报表披露<特别事项的披露的相关判断,披露的中立性、一贯性和明晰性>;相关事项);b.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管理层给予信息拖延、不合理地缩短审计时间、不愿意按要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获取审计证据困难);c.需要书面沟通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经营计划、战略、业务环境,管理层就会计、审计问题的对外咨询,委托注册会计师时就相关事项的讨论或书面沟通);d.对监督财务报告过程重大的其他事项(例如,已更正的、与治理层监督职责直接相关的、对事实重大错报不一致的其他事项)沟通的过程,确立沟通过程,沟通的形式,沟通的时间安排,沟通过程的充分性确立沟通过程,基本要求(沟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以及期望沟通的大致内容);与管理层沟通(包括审计准则要求和治理层沟通的事项,有助于确认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承担的责任);与第三方沟通(治理层可能向第三方提供注册会计师的书面沟通文件副本,所以书面沟通文件应当声明:不被第三方依赖、对第三方不承担责任、向第三方分发的限制)沟通的形式,包括结构化的陈述、不太正式的沟通、书面报告(发现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要求、识别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向治理层提供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等),一般采用致治理层的沟通函件的方式进行书面沟通沟通的时间安排,与事项的重要程度和性质,以及期望治理层采取的行动,有关沟通过程的充分性,不需要设计专门程序以支持与治理层间的双向沟通的评价,沟通充分性的审计证据可以是:治理层针对沟通事项采取措施的适当性和及时性、治理层的坦率程度、没有管理层在场与注册会计师会谈的意愿和能力、对注册会计师所提事项的理解能力、双向沟通是否复核法律规定;沟通不充分的应对措施:根据范围受到限制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征询法律意见、和第三方以及政府部门等沟通、解除业务约定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与治理层沟通的重大事项,针对口头共同形式的,记录沟通的时间和对象作为工作底稿,针对书面形式的,保存一份沟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工作底稿;对于有差异的会议纪要,另行编制恰当的纪要,连同原会议纪要送至治理层,提示差别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前任注册会计师:已对最近一期(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本期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后任注册会计师:正在考虑接受委托并正准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或已接受委托并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假如是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注册会计师的变更,不属于前后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总体要求是: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并将沟通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接受委托前的沟通,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情况,是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必要沟通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被审计单位在诚信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通报的舞弊违反法律行为和内部控制缺陷、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变更的原因);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答复(如果存在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表明答复有限,判断答复限制并考虑对委托的影响,如果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有异常原因,再致函仍得不到答复,则拟接受委托);被审计单位不同意沟通的处理(警惕存在意见分歧,或管理层存在诚信问题,一般应当拒绝委托)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不是必要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及询问有关事项,具体: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需征得被审计单位和前任注册会计师同意,接受审计委托业务前不可能允许查询);查阅前前后注册会计师就使用工作底稿达成一致意见(例如,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对任何人就工作底稿作出评论);利用工作底稿的责任(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再报告中表明审计意见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依赖)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处理,安排三方会谈,如无法参加三方会谈,考虑对审计业务和出具报告的影响,或是否退出当前审计业务,并向法律顾问咨询
贫僧法号能吃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变更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之中),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含两种情况:
(1)已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执行200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例如,对于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A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言,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之前接受委托执行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而2004年度的财务报表,可能是由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可能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值得注意的是,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定义中包括“可能与委托人解除约定”的情形,即虽然委托人尚未正式与会计师事务所解除业务约定,但业务约定有可能终止。这种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下。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可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前任注册会计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购买审计意见”(OpinionShopping)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而拒绝接受委托,委托人就不敢轻易解聘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而使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得到保护。
在实务中,还可能出现委托人在相邻两个会计年度中连续变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最极端的情况是,不仅在相邻两个会计年度中连续变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而且在当期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相对于执行当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在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接受委托对当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正在进行变更或已经变更),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1)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此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对于是否接受委托尚未作出最后决定,正准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待了解有关情况之后再做决定。
(2)已接受委托并签订业务约定书,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或需要,委托人有可能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在这种情况下,之前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而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这实际上是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含义的进一步拓展,即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并不一定意味着后任将取代前任。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但需要重新审计时,就不属于后任取代前任的情况。例如,当被审计单位的股东对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不满意或不放心时,就可能会再聘请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新审计。
需要说明的是,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是就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时的情况而言的。在未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情况下,同处于某一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不同的注册会计师不属于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范畴。
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总体要求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这一总体原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沟通的发起方。在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过程中,后任注册会计师负有主动沟通的义务。其理由在于,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解除了业务约定,就不再对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通常也不会关注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只有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才有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发现财务报表中潜在的重大错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2.沟通的前提。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这主要是因为,无论是前任还是后任注册会计师,都负有为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保密的义务。当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涉及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沟通的方式。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
4.对沟通情况的记录。尽管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完整反映审计工作的轨迹。
此外,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这是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前进行必要沟通的核心要求,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沟通的目的。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目的,是了解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情况,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只有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才有可能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原因。
2.接受委托前的沟通是必要的审计程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如果没有进行必要沟通,则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3.评价沟通结果。在进行必要沟通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为使沟通真正发挥效用,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给予应有的重视,对其进行评价,并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不符,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着重大意见分歧时,被审计单位可能会试图通过后任注册会计师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拒绝接受委托,以抑制被审计单位购买审计意见的企图,并保护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利益。
如前所述,接受委托前,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询问是一项必要的沟通程序。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宜过于琐碎。必要沟通过程中通常值得关注和询问的事项包括:
(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例如,向前任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商业信誉如何,是否发现管理层存在缺乏诚信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审计范围是否受到不适当限制等。
(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例如,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运用、财务报表的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管理层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调整建议等。
(3)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例如,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其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到管理层的任何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针对管理层的舞弊指控,以及违反法规行为,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的行为或迹象等。了解这些信息也有助于对管理层的诚信状况作出判断。
(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可能是由客户提出的,也可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变更的原因各种各样,有些原因是正当的,有些原因是不正当的。如果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问题上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分歧,管理层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满意,经多次沟通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后任注册会计师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委托。
上述事项都属于可能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来说,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在被审计单位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充分答复的情况下,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当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是否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时,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在被审计单位明确选定其中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后,才对该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答复。例如,当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时,前任注册会计师只需对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答复,而无须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询问进行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此时,后任注册会计师需要判断是否存在由被审计单位或潜在法律诉讼引起的答复限制,并考虑对接受委托的影响;如果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后任注册会计师需要设法以其他方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再次进行沟通。如果仍得不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致函前任注册会计师,说明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得不到答复,将假设不存在专业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绝接受委托,并表明拟接受委托。
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主动沟通的前提是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实际上,这种情况本身就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传递出一种信号,即被审计单位可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提高警惕,慎重评估潜在的审计风险,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拒绝接受委托,除非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知必要的事实,或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水平非常低。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这一阶段的沟通主要包括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及询问有关事项等。沟通可以采用电话询问、举行会谈、致送审计问卷等方式,但最有效、最常用的方式是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审计实务中,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几乎不可能存在前任注册会计师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其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但在接受委托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其审计工作底稿。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并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的规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决定向后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工作底稿,一般可考虑进一步从被审计单位(前审计客户)处获取一份确认函,以便降低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时发生误解的可能性。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主决定可供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印或摘录的工作底稿内容,这些内容通常可能包括有关审计计划、控制测试、审计结论的工作底稿,以及其他具有延续性的对本期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审计事项(如有关资产负债表账户的分析和或有事项)的工作底稿。
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其达成一致意见。
在实务中,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工作底稿的使用方面作出了更高程度的限制性保证,那么,前任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愿意向其提供更多的接触工作底稿的机会。相应地,为了获取对工作底稿的更多的接触机会,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在自己查阅工作底稿过程中可能作出的限制。例如:
(1)不将查阅工作底稿获得的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在查阅工作底稿后不对任何人作出关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的口头或书面评论;
(3)当涉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提供任何专家证词、诉讼服务或承接关于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评论业务。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身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任何在已审计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沟通,以便双方按照有关审计准则作出妥善处理。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具体讲,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这种情况对当前审计业务的潜在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2)是否退出当前审计业务。此外,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向其法律顾问咨询,以便决定如何采取进一步措施。
初记装饰
需征得同意后,沟通可以包括查阅前任的底稿。沟通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委托前的沟通(一)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二)沟通的前提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主动沟通的前提是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三)必要沟通的核心内容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四)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答复。二、接受委托后的沟通(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的前提。(二)查阅相关工作底稿及其内容在收到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工作底稿的请求并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以及确定查阅的内容。(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就使用工作底稿达成一致意见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四)利用工作底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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