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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拉米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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樽品爱榴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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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以下是计划生育新政策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七条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八条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九条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第十条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第十二条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第十五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提倡优生优育。要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要认真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第三章节制生育第十七条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要认真做好节育技术服务与指导、避孕药具发放与管理等项工作。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第十八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施术人员要具有职业道德和高度负责精神,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不断提高手术质量,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十九条接受结扎、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他节育手术的,经医生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给干部、职工的假期,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给农民的假期,可以抵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第二十条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施行吻合手术。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第二十二条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奖励第二十三条晚婚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晚婚的农民,免去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晚育的农民产妇,免去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第二十四条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子生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八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开支;属农民的,从集体提留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开支;属个体工商户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提留费中发放;属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夫妻双方是干部、职工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干部、职工的,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和独生子女的入托(园)、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三)农民夫妻只有独生女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四)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属独生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公益金或企业上交乡(镇)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经费中列支。(五)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第二十五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医务人员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的,发给适当奖金,此项奖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第二十六条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六十。(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各十五至三十元。计划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第二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外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奖励的财物,并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干部、职工每超生一个孩子,对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行政事业费中扣缴,属企业单位的罚款从企业留利中扣缴。第二十九条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第三十条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只限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或生女婴的妇女,鉴定胎儿性别,遗弃、残害婴幼儿的;(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以及伪造、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五)私自为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行医中有严重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六)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其他违法行为拒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七)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或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作出原处罚的机关以及征收的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和征收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仍然有效。◆相关知识:◇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条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内容(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子女的;(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全文>>◇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情况国家对农村符合三个条件的家庭实施奖励:第一,两个女儿的家庭或者只生一个孩子,第二,满60岁;第三是农村户口。符合此三个条件的家庭,每人一年补助600元钱,如果两口子都过了60就补助1200。去年试点人数30万,今年将变成134万,扩大到23个省市自治区和很多的地市,明年全国将全面实施...全文>>◇有关计划生育新政策问题的咨询网友提问:我老家的妹妹第一胎是女儿.隔了2年又生了个男孩.乡镇府要对他们罚款.但又不开罚款的发票.国家不是可以生2胎的吗?请问大家计划生育新政策是什么?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生孩子之前是要办准生证的,有了准生证才是计划生育范围内的...全文>>◆相关链接:◇各地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情况教育的党团员和各级干部1.14万余人次。慈溪县举办了以少生、优生、养好为内容的巡回展览,组织4.3万多人次参观。各县还编排编印文艺节目和宣传资料,大造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社会舆论。?1980年中共中央《公开信》发表后,地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各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革委会副主任和地...全文>>◇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网友提问:曾经做出的行政处罚现在可撤销么?有什么可依据的文件么?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面推行;在长期实践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形成了奖励和处罚并举的工作方法。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对违反政策法规生育的夫妻进行行政制约...

社会计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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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天的猪

歌唱的好:不要问我从哪里来,我的故乡在肚子,为什么要出世?生吧生吧,有钱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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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子郭郭

一、计划生育有效地抑制了中国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64年的15年间,中国人口从5亿增加到7亿,每增加1亿人口平均需要7.5年的时间。从1964年到1974年,是中国人口高速增长的时间,10年内人口由7亿增加到9亿,每增加1亿人口的时间缩短为5年;1973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计划生育,从1973年到1995年2月,中国人口由9亿增加到12亿,每增加1亿人口所需时间,又延长到7年左右。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中国虽然处于1949年后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期,20—29岁生育旺盛期的妇女人数平均每年超过1亿人。如此庞大的生育人群,其生育潜力是巨大的。但是,由于中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和政策得到了人民的理解和支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育水平不断下降,有效地抑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1994年与1970年相比,人口出生率由33.43‰下降到17.70‰,人口自然增长率从25.83‰下降到11.21‰,妇女总和生育率从5.81下降到2左右。目前,中国城市人口已基本实现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农村人口正处于这一转变过程中。根据联合国提供的资料,中国的人口增长率已明显低于世界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据有关专家推算,如果中国不实行计划生育,至今仍保持七十年代初期的出生水平,现在中国人口很可能已经超过15亿。20多年来,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了有利于改革开放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中国生存与发展的人口条件。二、计划生育促进了人民群众婚姻、生育、家庭现念的转变。自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生育、家庭观念已经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的“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观念正在为越来越多的育龄群众所摈弃;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孩、女孩都一样,建立幸福、美满、和谐的小家庭,追求现代、科学、文化生活方式,已经成为不可阻遏的时代潮流。妇女早婚比例下降,平均初婚年龄提高。1992年,早于20周岁初婚妇女占初婚妇女总数的比例下降到12.9%。1970年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为20.2岁;1993年为22.67岁,提高了2.47岁。家庭规模逐渐缩小,核心家庭正在成为当代中国家庭的主要形式。据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平均家庭规模为3.96人,比1971年的4.84人减少了0.88人。家庭规模缩小的主要原因是生育子女数量的减少。1993年与1970年相比,在当年出生的孩子中,一孩率、二孩率分别由20.7%和17.1%上升为61.3%和27.5%,多孩率则由62.2%下降到11.2%。到1994年,全国累计有4676万对夫妇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20.3%。在中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条件下,家庭规模的缩小和抚养子女人数的减少,显然大大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家务负担,提高了家庭的生活质量。三、计划生育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国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力图使人口增长速度大大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从而逐步提高人均水平。近十几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除了改革开放等因素外,也得益于计划生育。1952年至197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7倍,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增长了1.8倍。1978年至1994年,中国在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坚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3.2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2.4倍。同期,随着人民生活质量和购买力的提高,中国消费品市场扩大了12.7倍,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年递增17.2%。1994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6053亿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有潜力的市场。与1978年相比,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增加9倍,平均每年递增15.5%;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加8倍,平均每年递增14.8%。中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由3.6平方米增加到7.5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由8.1平方米增加到20.8平方米。绝大多数家庭的吃、穿、用、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等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四、计划生育促进了中国人口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国的计划生育,始终包含着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两个方面。在合理控制人口规模的同时,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事业。不断提高人口素质。1949年以前,中国的人口死亡率高达20‰,七十年代末下降到7‰以下。1949年到1990年,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从35岁上升到68.55岁,其中男性66.84,女性70.47岁,成为世界上平均预期寿命提高最快的国家之一。中国的卫生基础设施已得到较大改善,全国平均每万人医院床位数从1970年的13.3张增加到1994年的23.6张,每万人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数由1970年的17.5人增长到1994年的35人。各种传染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全国城乡居民的营养状况有了较大改善,平均每人每日摄取的热量为2600千卡,蛋白质为75克,已达到和接近世界平均水平。妇幼保健事业不断发展,目前中国城乡已基本形成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服务网络。1990年婴儿死亡率已从建国前的200‰下降到35‰,孕产死亡率为94.7/10万,新生儿计划免疫率达到85%。人民在卫生和健康方面的一些主要指标已经大大领先于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正在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中国政府把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教育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中国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1994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已达2.7亿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4%,青壮年的文盲率已降到7%,在占全国人口91%的地区中普及了初等教育。大城市和部分发达地区基本普及了初级中等教育。幼儿教育和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稳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迅速发展,在校生达到844.6万人,占整个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56%。全国有2亿多农民接受了各类文化知识教育和实用技术教育。五、计划生育进一步解放了妇女生产力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改善和提高。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使妇女摆脱了婚后频繁生育的状况和繁重的家庭负担,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妇女中蕴藏的社会生产力,使她们有更多的机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妇女经济、社会和家庭地位的提高。妇女就业率不断提高,就业领域不断扩大。到1992年底,中国女职工人数已达5600万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38%,比1985年的4500万人,增长24.1%。1979年至1988年,城镇妇女就业增长率一直高于男性,年平均增长率为4.9%,比全国职工队伍的年平均增长率高出1.27个百分点。中国妇女的绝大多数在农村,是中国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主力军。她们是实行计划生育最主要的受益人口群体。1989年,中国在农村发起的“双学双比”(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活动,吸引了1.2亿农村妇女参加,其中9000多万人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有1.5万多人获得省以上先进女能手称号,51万多人被评为农民技术员,出现了106.7万个以妇女为主的科技示范户。中国农村中约有4000万妇女在乡镇企业就业,占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47%。实行计划生育使妇女有更多受教育的机会,有利于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目前,中国城市成年女性平均上学年数是9.97年,其中高中及其以上者占56.3%,初中33.3%,小学8.3%,文盲半文盲仅占2.1%;而其母亲一代高中以上者仅占9.1%,初中11.1%,小学24.5%,文盲半文盲为55.3%。农村成年女性目前文化程度达到高中及其以上者为8.9%,初中26.6%,小学27.9%,文盲半文盲为36.6%;而其母亲一代高中以上者仅占0.5%,初中1.9%,小学9.0%,文盲半文盲高达88.6%。六、计划生育促进了中国农村消除贫困的进程。在中国的贫困地区,经济、文化落后与过多生育往往互为因果。在贫困地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中国政府进行扶贫开发,消除贫困的一项重要举措。1978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没有完全解决温饱的人口从2.5亿人减少到1995年的7000万人。中国政府把解决贫困人口问题与计划生育结合起来,使许多家庭从“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不良循环中解脱出来,收到了显著效果。在已经脱贫的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往往占有明显的优势。计划生育在中国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广泛而又深远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造福于民、惠及子孙后代的功效,必将进一步显现出来。三、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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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弃治疗

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如果国家不实行计划生育,那么你坐公交车会从窗口上给挤掉,公交车可能也会爆胎,因为实在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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