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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是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所以会计基本假设中界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的是会计主体。二、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采取的立场以及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拓展资料:一、会计确实基本内容是指将经济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报表的过程通常还包括圣项目嗣后发生变动或处理的确认。会计确认有文字和数字描述两种,以后者为主。予以确认的经济事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标准:(1)可定义性,即应予确认的项目必须符合某个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2)可计量性,即应予确认的项目应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可靠性,即应予确认项目的有关信息,在使用者的决策中导致差别。即应予确认的项目的有关信息应如实反映,可验证和不偏不倚。此外,确认标准还要服从效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约束条件,即:确认一个项目的预期效益应证明提供和使用该项信息的费用是适当的,且该项目被认为是重要的。最初对资产的取得负债发生,一般按确认日期的现行价格(即历史成本)计量确认;以后,除非发生了改变资产、负债项目或其数额的事项,且该事项符合确认的标准以及有关会计规范原则上应继续以原确认的数额为准。二、遵循原则 对收入和费用确认,应遵守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1)对收入(营业收入与其他收入,包括西方会计中的利得)的确认,应遵循收入实现原则,即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和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方可确认为收入。对跨期的长期工程(含劳务)合同,一般应录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2)对费用(含资产处理损失)的确认,应以是否与确认的收入相关联为基本衡量标准。对一切预支的成本或费用,要递延到有关的收入取得时,才能计列;而一切同本期收入有关的未来费用,则要在本期内预提;对预期经济利益业已消失的原确认资产,应确认损失(如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净损失)。 在会计确认的一般原则上,我国和西方的现行做法大同小异。但在实际执行中,西方往往采取较为保守的稳健性原则对其进行调整。即:对凡可能的损失或负债,应予充分估计;而对可能(预期的)收入或利润,一般则不予估计,或必须十分谨慎地加以估计。如: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存货的信息时,通常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方法对历史成本信息进行修正。我国企业具体会计准则吸收了西方会计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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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本假设是对会计核算时间和空间范围以及所采用的主要计量单位等所作的合理假定,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前提。会计假设对于企业履行会计职能、实现会计目标等要求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会计基本假设分为:1.会计主体(空间范围)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对象,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特定的企业,也可以是一个企业某一特定部分(如:分厂、分公司、子公司等),甚至可以是若干家企业组成的集团公司。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不是对等的概念,会计主体不等同于法律主体,法律主体通常都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2.持续经营(时间范围)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持续经营是会计分期的基础,企业的一系列会计核算方法和原则都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原则基础上的。3.会计分期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会计分期的目的,是据以分期结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信息,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由于有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其他期间的差别,从而形成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会计期间通常分为年度(我国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和中期(月度、季度、半年度)。4.货币计量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时主要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来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及其结果。采用货币计量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不排斥采用其他计量单位,其他计量单位可以对货币计量单位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说明。我国的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择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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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如果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3.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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