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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扩展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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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承诺』”
案例
市民张先生说,今年2月份,他和两个同事商量好共同创业,开一家小公司,就从工作单位一起辞职了。
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没有开起来,三个人也没有任何收入。
他们想起之前在单位上班的时候一直按时缴纳失业保险,现在这种失业状态应该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但是当他们找到原工作单位和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时均被告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为此他俩有些不解,之前缴纳了那么多年的失业保险难道都白费了?
为何他们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因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之一是:
失业人员必须是被动失业,也就是说主动辞职的失业人员不管在哪种情况下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会白费?
不会白费,只要张先生他们重新就业,之前缴纳的失业保险可以和再次缴纳的失业保险合并计算。
哪些情况不能领取失业金?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只要失业者又有了工作,不论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都要被中断待遇;
●失业者应征服兵役;
●失业者移居境外;
●失业者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
●失业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当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情况,确需停止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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