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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七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附: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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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高校内部控制特点(一)治理结构复杂化。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学。除此之外,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渠道也是多元化的,因此,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比较复杂,既有上级党委任命的校长,副校长等高层管理人员,还有民办高校的出资者、创办人等管理人员。但是,民办高校的日常运营主要依赖出资者的出资,并没有政府财政拨款支持,这就使得民办高校在管理方面委托代理关系模糊。(二)风险呈现多元化。民办高校的自身特点决定了民办高校在运营过程中将会面临多种风险,有筹资方式改变引发的财务风险,也有管理层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导致的经营风险,还有民办高校的培养目标不符合社会需求时的市场风险。面对各种风险,民办高校必须加强自身的风险评估机制,以抵御各种考验。(三)控制活动多样化。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校教育,既有高等教育的教学,科研这个主要任务,又有为了实现投资者的盈利目的而产生的投融资、基建、采购、校办企业等经济活动,因此,民办高校的经营范围很广,当然,社会责任也比较重大。这就需要民办高校在经营过程中注意控制活动多样化这一特征,同时也要注意如基建、采购等控制比较薄弱的活动。二、民办高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一)民办高校内部原因导致的问题1、组织结构不合理。我国民办高校的组织结构主要由制定决策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两部分组成。股东大会拥有剩余所有权、重大决策权和董事任命权等权利,但由于民办高校是虚拟的法人人格,所以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具有真正的决策权。民办高校的执行机构除了执行董事会决策外,会结合学校的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教学方案。然而,拥有独立董事会和执行机构的民办高校,却时常发生家族化、集团化管理的情况,董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责任,民办高校大部分时间受制于董事长或者出资人,校长又常常受制于董事,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又缺乏监事会等类似监督机构,民办高校内部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不尽合理的情况无法避免,民办高校组织结构层次多而乱,可谓华而不实。同时,在教育部倡导本科高校向技术高校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民办高校更倾向于定位为实践人才的培养,在组织结构的设置上更侧重于教学活动,科研活动涉及较少,这样的组织结构不利于民办高校教师科研能力的提升。2、经营风险较大。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风险和政策风险都高于公办高校,这两个风险也是经营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的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教学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这两个方面。教学质量风险主要是由师资队伍、生源质量、办学条件、质量管理、学科结构等因素引起的,该风险是民办高校经营风险中的重要风险。由于民办高校决定招生的因素是教学质量,学校的教学质量越好,教学成果越丰硕,生源就越多。虽然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都非常好,教学、住宿硬件设施比较全面,但是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教师流动率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教学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这样就会导致毕业生就业能力下降,进而影响招生,学校将会发生财务危机。政策风险主要是由于民办高等教育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而引起的,同时,决策人对政策法规解读的误差也会引起政策风险。3、内部控制活动不规范。由于民办高校兼具企业的性质,很多民办高校在内部控制活动的设计上借鉴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明确了教学岗位的课时安排、科研任务以及对应的薪酬待遇,对于行政岗位也明确了各个行政岗位的职责,保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授权审批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贯彻实施,但是在资金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这些重要项目的内部控制设计上,民办高校的内部控制活动还不是很完善。(1)学费管理流程不规范。作为民办高校主要收入的学生学费,是维持学校日常运转的重要资金,因此学生的学费管理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然而当前民办高校的学费收费工作困难重重,学生欠费现象普遍存在。很多民办高校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是还没有制定出合理的流程来解决这个问题。(2)预算管理不完善。民办高校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上都暴露出很多问题,民办高校的管理层不重视预算,很多民办高校也没有设置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预算编制由于缺乏其他部门的参与,编制的结果容易出现偏差。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多数民办高校只顾眼前利益,不顾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规划,没有将预算管理工作与学校总体目标进行统一,这样编制预算,可行性会比较低,更不用提权威性了。在民办高校,还有一种现象较为普遍,学校层面的资金收支基本纳入了预算管理,但是,学校内部的一些具有独立核算经济能力的院系和部门的资金收支却是各自为政,没有纳入学校整体的预算管理,这样,学校的资金管理就出现了盲区,资金体外循环现象时有发生。在预算执行上,有些民办高校执行力弱,随意调整预算的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些部门不按照预算的安排使用资金,超出预算情况严重,预算制度成为一纸空文。(3)对固定资产监管不力。随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民办高校规模的壮大,归属于民办高校的固定资产也是越来越多,各种教学办公设备,新建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大量的图书,都是民办高校的重要固定资产,这些资产无论是自己购买的,还是他人捐赠的,无不显示出民办高校的发展壮大。因而,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民办高校内部,对于这部分固定资产的管理没有明确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资产的财产保全控制。4、信息沟通不畅。表现在控制活动上面的信息与沟通系统是信息与沟通的主要途径,各单位和部门之间利用该系统可以实现员工之间的有效沟通。民办高校的硬件设备一般比较完善,例如财务、资产、人事、教务和学生管理等部门基本都使用专用软件进行管理,这很有利于各个部门员工之间的信息共享。但是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自我体系,不能实现单位间、部门间和员工间的信息资源实时共享,也就形成了信息壁垒,这样就容易造成信息在上传下达时出现误差,不利于各单位和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二)外部原因导致的问题1、高校内部控制法规缺失。20世纪90年代,我国加大了对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相继发布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但是针对高校的内部控制研究的比较少,仅仅出台了一些单项的管理办法。正是缺失了针对高校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作指导,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统一的制定标准,高校实行内部控制的外部法律环境还未成熟。2、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民办高校有企业的性质,同时还具有非盈利单位的性质,这一个性质使得民办高校的财务信息不需要定期对外公开披露,这样社会大众就无法对民办高校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民办高校的内部控制受教育部门的行政干预和督查少,由学校制定的财务预算缺乏上级监督,因此,高校的内部控制在缺乏有效社会监督的情况下,出现了执行力度不严等一系列问题。三、加强民办高校内部控制的建议(一)加强民办高校内部建设1、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意识。在民办高校的内部建设中,上至管理层下至教职人员全民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意识对高校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民办高校的壮大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这就使得民办高校的内部会计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财务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简单的会计工作,更应通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和充实专业知识,改变工作态度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广大师生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切实发挥资源优化组合效应。同时,民办高校还要明晰产权,为整个学校的管理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治理环境。2、优化民办高校治理结构。民办高校复杂的治理结构决定了投资人的注资会影响高校的治理结构并影响民办高校运营的目标,因此,在治理结构上,民办高校应该减弱出资人在管理上的控制性,防止其利用办学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保证高校的公益性质。与此同时,民办高校必须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既不能让学校成为出资者赚取利益的工具,也要保证校长等管理层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实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层的错误行为,对效率较高的管理人员实行奖励。3、规范内部控制活动(1)规范学费管理流程。民办高校由于没有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上是自给自足,因此民办高校的学费比公立高校高出很多,但是为了能及时地收回学费,民办高校必须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和硬件设施制定出合理的学费标准。对于欠学费的学生,要实行一些激励措施;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该积极提供助学贷款,制定出合理清晰的贷款申请和偿还的程序,在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欠费比率,保证学校的学费收入。(2)完善预算管理。民办高校应该制定全面预算管理体制,应遵循合法科学、高效有力、经济适度、全面系统、权责明确等基本原则,以可以持续发展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准则,把优秀的资源用到需要的地方,优化资源配置,以适应长期发展的要求。设立全面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工作机构和执行单位3个层次的基本架构。董事会在宣布预算的决策后,各“院、系、部”作为预算的执行机构,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能,提高预算的管理运用效率。与此同时,还必须强化预算管理考核。以预算为基础,结合日常工作的执行情况,分析预算项目差额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总结,进而找到原因所在,然后按照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与考核指标,实施奖惩。(3)加强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民办高校的固定资产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固定资产控制目标定位于在保证民办高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资产处置的合理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对固定资产的控制管理过程中,主要从资产的取得、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理等环节找出关键的控制点,采用授权批准、会计记录与资产保管相互分离和制约,防止资产的被盗、毁损及流失。4、建立畅通的信息与沟通渠道。对于民办高校内部而言,信息与沟通渠道主要是办公软件的应用,很多民办高校在教务安排、办公沟通、科研交流等方面都有着对应的工作软件,这必然会提高信息传达的效率。但是对于身处一线工作的教辅人员而言,这些软件都是接收命令的工具,命令执行的效果如何,一线教辅人员是否接受,反馈不到管理层,所以,建议民办高校的管理层定期举行座谈会,切身聆听一线教职员的心声,真正做到消息既能下传也可上达。对于民办高校外部而言,民办高校必须进行形象包装,加大对外宣传,扩大知名度,增强自身竞争力,与校友联系密切,鼓励校友积极为母校发展做出贡献。(二)营造有力的外部环境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加强对高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监督,使得民办高校的内控在执行上有法可依。因此,国家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高校内部控制的研究,尽快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办高校内控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2、加强民办高校外部的监督。关于我国民办高校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主要运用国家监督和内部审计,把社会监督作为辅助模式,国家设立专门负责民办高校审计的审计部门,这一部门的花费肯定少于通过审计节约的资金,没有违背成本效益原则。同时,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网络传媒,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使这些外部因素影响高校到的内部控制建设,引起各级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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