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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锦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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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菜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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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单位证明

兹我单位 同志,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单位工作,其工作岗位为 ,主要负责,工作表现 。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码从事会计工作的任命书文号

工作单位全称

工作单位地址

我单位同意任用同志自 年 月 日起

从事(担任)本单位 (会计岗位)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说明: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注册登记/调转登记(指调转工作单位后

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时,应填写此表。

2.如单位人事部门下达了有关从事会计工作的任命文件,请如实填写“从事

会计工作的任命书文号”栏目。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由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

4.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5.申请人应当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除申请

人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外,代理人还须在“委托代理人签名”处签名。

现有 同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为¬¬¬¬¬¬()于 年 月起正式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自 年 月起在我单位 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单位代码为: )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章):

证明人签字:

现有 同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为()于 年 月起正式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自 年 月起在我单位 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单位代码为: )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章):

证明人签字:

我单位同志,已累计从事工作共年。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年月日

现有_______同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起正式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自_______ 年_______ 月起在我单位______________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_______同志实习期为一个月。xx同志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实际问题。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 )。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盖章:

从事会计单位证明模板

281 评论(11)

yiranrenxiaoyao

兹证明xxx自xx年2月至今在我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某某公司

xx年4月17日

现有______,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或身份证号)为: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起在我单位______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特此证明,(我单位保证本证明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兹证明______在我单位(及其他单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_______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案解析】计算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开始,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但要减去在这段时间内考生参加全日制在校就学期间的时间。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没有再参加全日制在校学习的考生,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大专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2.本科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4.硕士学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5.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文件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因此,参加2016年度考试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二)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因此,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三)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因此,报考人员全日制在校就学期间的时间要除去。

(四)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后,无证上岗属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工作年限。因此,会计工作年限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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