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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1LUL1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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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好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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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法》修订是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所必须的工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会计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计业务的范围越来越广,信息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新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的法律责任都比过去的《会计法》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和更具体的要求,也更便于实施了。这有利于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订和施行。其次,新《会计法》强调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更加清晰,责任划分的更加明确,处罚刑事责任也明朗化了,这些都有利于贯彻新的会计制度,从而也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质量要求。二、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责任。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规定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居于核心地位,对单位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对单位的重大财务收支有进行直接审批或委托专人审批的权力。新的《会计法》明确了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规范了会计工作行为,有利于会计人员发挥自身的作用,行使自己的职责,使会计人员逐步由核算型向核算管理型过渡,对提高财会人员的队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三、新《会计法》强化了会计监督体系,加大了违反会计法的惩治力度。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会计监督主体。会计监督主体,由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财政部门组成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从而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加大了违反会计法的惩治力度;只有健全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会计工作的信息质量,会计工作才能按照正常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四、重在落实,贵在执行。首先要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学习新《会计法》的培训与考核。使之读懂内容,精通内涵,领会实质,用于指导今后的会计工作。其次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要加强检查、指导、监督,对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的单位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执行新《会计法》力度不够,要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执法的力度。第三单位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做出榜样。同时还要制定本单位新《会计法》实施办法。要奖惩结合,形成一种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能严格执法、表现优秀的会计人员予以奖励,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予以严肃惩处或调离岗位。

会计法新修订内容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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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会计法》强调和扩大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全部工作负责,理所当然也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新《会计法》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将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假账屡禁不止的现象,而原《会计法》将会计责任主体落实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身上,要求人人负责,其结果往往无人负责。从实际情况来看,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大多是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会计人员因为担心受到被撤职、调离岗位等打击报复,因而无法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扰乱了会计工作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新《会计法》赋予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法事项依法独立进行处理的权力,不受单位负责人意志的支配,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二、新《会计法》健全和完善了会计记账规则,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作用的发挥。健全和完善会计记账规则,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是这次新《会计法》修订的重点。由于原《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记账规则,而规定记账规则的"两则两制"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了《会计法》管不了记账,记账规则又缺乏法律约束力的"两张皮"。新《会计法》除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规定外,还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以及第二章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另外对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文字分别在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还对重拟经济业务事项、账外设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假账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具体指出了违反上述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防止假账泛滥、信息失真、经济秩序混乱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新《会计法》全面强化和完善了会计监督机制。按照原《会计法》的规定,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要求各经管经济业务事项的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对于会计的社会监督,新《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内容,从而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了有些单位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核实出具有关审计报告,既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会计中介机构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国家监督,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并对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四、新《会计法》首次确立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针对目前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相对来说不是很高,不具备会计业务知识的人员也可担任会计工作的现状,新《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会计队伍的管理,促进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进而促进会计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会计管理水平跃上新的台阶,这样就充分地发挥了会计人员的作用,使会计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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