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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应本着诚信为本,独立自主,摒弃任何外界干扰应基于客观的立场,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不能对未来事项可实现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信誉和法律责任犹如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注册会计师只有遵守职业道德,才能给投资者创造一个安全诚信的投资环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证券交易所做出决定的重要依据。为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度,注册会计师必须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这三条最重要的职业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无论是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还是最终出具审计报告都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毫无任何利害关系,而且要做到在第三者面前,注册会计师所表现的身份应是完全独立于委托单位,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负法律责任。因此,无论是业务的承接、执行,还是审计意见的形成和审计报告的提交,注册会计师都应本着诚信为本,独立自主,摒弃任何外界的干扰,同时他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无需任何部门的审定和批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对于有关审计事项的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应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被委托单位和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不应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所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和研究。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高质量高标准的专业服务,除了要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从事本人不能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如此。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要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以独立客观的原则做出判断,另一方面还要对未来事项进行审计。但未来事项具有不确定因素,无法做到对未来发生的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所以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未来事项能否实现或者可实现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证,否则将对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人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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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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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原则1、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7、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三、对客户的责任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四、对同行的责任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2、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5、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6、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7、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8、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9、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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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原则1、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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