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宝贝-童童
关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合一问题的思考一、非盈利组织与企业在业务内容和管理模式上的渗透要求其会计规范趋同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两大体系,是现代会计的一大特征。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称为预算单位,并按其职能不同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其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可称为政府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按其内容和性质可称为国有非盈利组织会计。我国采用的这种财政供给型管理方式和报账制会计管理模式是与我国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对过去几十年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原有意义上的国有非盈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都是对国拨经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和报告,因而具有相似性,但与企业会计却有明显的差别。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对事业单位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后,绝大部分国有非盈利单位一改过去纯国拨经费收支的局面,收支项目和内容呈多元化势态,并强调成本核算,从只注重现金收付走上了现金收付与资金使用效率并重的轨道。这一变化使得国有非盈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的差别增大,而与企业会计的差别缩小,甚至在很多方面趋同。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一方面民间非盈利组织及企业兴办的非盈利组织机构不断涌现并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非盈利组织也利用其可支配的资金结余和技术优势兴办盈利性单位或进行投资、这就使得原来能够划分得非常明确的企业和非盈利组织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概念公告》第四号《非盈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讲到:本论的对象为非盈利组织,它们的业务以非营业性质为特征,并居统治地位。作者的理解:只有那些具有明显非盈利性质的组织才适用于其发布的这一概念公告,言外之意:必然存在一些非盈利性不是特别明显的非盈利组织。可见,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盈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在业务内容和管理方式上的交融与渗透,使得各自适用的会计准则界限变得模糊了。可以推断,我国以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会逐渐被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两分天下”的会计准则结构所取代。二、我国两套会计准则合一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两套会计准则合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两套会计准则在内容安排上合一,减少乃至消除按原有规范而造成的企业和非盈利组织在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别;二是统一两套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以便综合考虑企业和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前者是决定两套会计准则体系合一的关键,也是核心,后者是两套准则合一的保障。关于两套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一性我们已经做到了,财政部会计司是行使我国企业及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制定权的唯一机构,这为两套准则内容的综合考虑提供了可能和基础。接下来就是其内容是否具有合一可能性和必要性的问题了。要分析这一问题,有必要先分析一下我国目前非盈利组织执行有关会计规范的基本情况,然后再从其规范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讨论合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目前我国非盈利组织现状看,有会计规范依据的仅包括国有事业单位,非国有事业单位尚无会计规范可依,但就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行为不久将通过《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规范。可见,无论是国有非盈利组织还是民间非盈利组织,其会计行为都将纳入到会计规范的范围,且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根据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在国有非盈利组织中有很大一部分正在向企业化管理的方向过渡,届时自然会纳入企业会计规范的范畴,剩余的极小部分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企业单位兴办及私立研究机构、学校、医院等,其目的主要是盈利,至少是通过某种方式间接提供盈利资源,这部分机构自然应纳入企业范畴。按照这一情况分析,真正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和组织已经为数不多了,但仍可依其属性分为国有非盈利组织和民间及私立非盈利组织两部分。在为数不多的这些非盈利组织中,其会计规范的内容和方法与企业是否具有可合性和必合性呢?对这一问题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企业会计和非盈利组织会计是否具有相同或基本一致的理论指导;二是从现行的会计规范及其改革趋势看,两套会计规范的共性是否远多于个性;三是国有非盈利组织和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信息使用者是否具有基本一致的信息需求。如果对每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出于准则制定成本和规范性的考虑,两者合一是必要的,否则是无必要的。(一)企业会计和非盈利组织会计是否具有相同或基本一致的理论指导这属于如何建立我国会计准则理论结构的问题。根据对美国财务会计概念的分析,我们认为建立既适用于企业又适用于非盈利组织的理论概念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从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看,其在信息质量要求、报表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报表等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从各自规范的确认、计量、报告方法和内容看,其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同小异;尤其从《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各项原则、方法基本一致,报表构成也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同净资产,以及利润和利润分配同结余和结余分配两大方面有所不同。再者,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以及净资产和结余实际上是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支出计量的结果,显然企业和非盈利组织不仅在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有一致性的理论指导,而且在确认、计量方法上也有一致性的原则。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建立一套对企业和非盈利组织均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概念或框架,对诸如会计目标、财务报告要素、财务报告的列报等内容进行统一表述和说明,并对极少数特殊问题(如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分类标准、目的等)进行专门论述,以指导各项准则或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一)从现行的会计规范及其改革趋势看,两套会计规范的共性是否远多于个性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分析不难看出,两套会计准则大同小异,重复多于新意,这为两套会计准则合一提供了可能,而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所谓的几个“新意”中,有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必须保留的特色,如建立净资产概念、实行支出核算等,但有的却是核算上值得改进的地方。下面仅就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三个主要“特点”分析如下:1.关于固定资产及修购基金问题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呈现的特点是:(1)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同时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除非存在未决的待处理固定资产财产损益或未到期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两者永远一致;(2)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提取折旧,而是提取修购基金,而且除少数具备条件的单位比照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提取修购基金外,大都依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我们认为这些特点值得商榷。首先,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反映是毋庸置疑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无论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是什么,其价值一定会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减少,而且以其历史成本为限,以收入为依据计提修购基金并不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损价值,因而也就无法提供关于固定资产现有价值及净资产的真实情况。其次,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无法提供关于固定资产是否受到出资人限制的情况。再者,依照现行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在付清最后一笔租金之前,实际上把固定资产的价值分别反映在负债和净资产中了,负债部分反映应付而未付租金,净资产中的固定基金反映实际已经支付的租金,从而使得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这一命题失去了存在价值。我们认为,随着非盈利组织从现金收付管理向资源运用管理转变,出资人和管理者都需要掌握关于非盈利组织资源及其运用情况,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必然要求会计提供其可带来未来效益的情况,因而客观上要求比照企业的处理方法进行核算和报告。随着权责发生制会计在非盈利组织中运用范围的日益扩大,与固定资产修理有关的会计处理,也完全可以仿效企业的处理方法。非盈利组织固定资产及折旧问题,可以参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93号准则(非盈利组织折旧的确认)的规定,拟定我国非盈利组织折旧问题的会计准则。2.关于支出核算问题支出核算和列报是非盈利组织区别于企业的又一大特点。按照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主要表现是:无论是事业支出还是经营支出,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核算和列报。这一要求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无论在自制资产方面,还是在成本费用方面,都要把与未来支出相联系的各具体要素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果说,事业单位的全部资金都来自于财政拨款,这种处理是合理的,因为资金提供者需要这方面的信息;然而大多数事业单位除了财政拨款外,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经营方面收入或其他收入,用这部分资金安排支出无须按财政要求的列报项目进行报告。我们认为,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从某种意义上讲同企业的经营收支没有本质区别,对这类业务应从满足事业单位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比照企业的核算和报告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硬性要求事业单位的所有支出都按现行规定列报,由于实务处理上的困难而会计主体难免“编造”数据,这种数据的有用性必然大打折扣。可行的办法是,将事业支出按出资者要求进行列报,将经营性支出比照企业支出办法进行列报。3.关于会计报表问题与企业会计报表相比,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两个最大的特点是:(1)从会计报表体系上看,事业单位不编制现金流量表;(2)从具体会计报表的结构上看,资产负债表采用“科目余额表”的结构形式。我们认为这种“特色”表现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会计报表方面的不足和缺陷。(1)现金流量表所表现出的特殊作用是其他任何一张会计报表都不能替代的,这一点无须论述。现在的问题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规范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时,却忽视了这一重要内容。我们认为,以现金流量表难度大和事业单位不向出资者分配利润为由而否定现金流量表在非盈利组织中编制的必要性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现金流量表已经成为与会计主体有利益关系的各方了解其现金变动及支付能力的重要报表。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要是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收支调整为以现金收付为基础的收支,所以相对来说难度较大,但事业单位有很多业务就是以现金收付为基础确定收支的,因而其编制相对比较容易;再说有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方法作参考,使得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更为简单、方便。其次,事业单位尤其是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和有经营性业务的事业单位,由于对这一部分业务采用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处理,使得其收支表中的收支不能反映现金收支的真实情况,而出资者及管理部门了解事业单位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可支用现金额,从这个角度看,事业单位编制现金流量表显得非常重要,况且会计实务中大量的事业单位自行编制现金流量表已是客观事实。我们认为,非盈利组织编制现金流量表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而且我们可喜地看到财政部会计司拟订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已经将现金流量表作为主要报表内容了。可以预见,事业单位不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特色”将不复存在。(2)事业单位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格式采用的是“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平衡原理,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它实际上是会计科目余额平衡表,这种报表结构沿袭了我国传统预算管理体制下的资金表格式,不仅报表内容与其名称不吻合,而且与收支表的关系显得重复累赘,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如银行)进行分析。因此这种格式的资产负债表需要改进,使之符合惯例要求。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事业单位会计现存的问题进行纠正以后,现行的两套会计准则体系合一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三)国有非盈利组织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是否应具一致性要回答这一问题,应首先从信息使用者需求角度分析。作为非盈利组织,其信息需求方主要是出资人和管理层。无论是国有非盈利组织还是民间及私立非盈利组织,出资人需要掌握关于其所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通过资金使用所产生的效果等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非盈利组织营运情况、发展能力及项目效率等;管理层需要掌握营运状况、营运效果及发展潜力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中有很大一部分需要通过规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生成的会计信息得到反映,诸如财务状况、资源获得及耗费、现金流量等。我们认为,国有非盈利组织与民间及私立非盈利组织的区别仅在于由其主要资金提供者的身份不同而决定的其服务领域和服务目标的不同,从信息需求者角度看,对其信息的质量要求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国有非盈利组织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应具一致性。另外,在一个具体的非盈利组织,其资金提供者中既可能有政府部门,也可能同时有非政府部门,当资金提供者未具体规定其资金限定的用途时,严格分清其支出中哪些是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源,哪些是非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源很难做到。这说明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将国有非盈利组织与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会计规范分开制定,应将两类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合并制定。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的结论是,应将企业会计准则同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制定,而且非盈利组织既包括国有非盈利组织又包括民间及私立非盈利组织。三、几点建议1.充分吸收和借鉴预算会计改革的国际经验和改革趋势,尽快修改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使其更趋完善、科学和国际化;建立我国非盈利组织概念,改变非国有的组织、团体、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无会计标准可遵守的局面。2.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组织下,归并企业会计规范和事业单位会计规范制定机构的权限,将政府会计准则和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定权限加以区分。由现有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和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并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成立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各司其职。3.抓紧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理论结论,用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将用于指导企业和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理论概念进行统一规范,结合非盈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国际趋势,对非盈利组织的报表要素、报告格式和内容以及净资产分类进行重新定义和解释,提供资本(净资产)保全的确定标准,为会计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提供理论指导。4.加强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为建立适应我国政府机构和预算体制改革后的财务报告体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为分行业、分系统的财务报告提供企业和非盈利组织报表合并的指南,以满足行业和系统管理的需要。参考文献[1]荆新。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理论框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2]盂凡利。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3][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4]刘积斌。西方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摘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5]刘积斌。事业单位会计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6]刘积斌。事业单位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7]刘光忠。改进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2,(1)。[8]张雪芬。预算会计改革思考[J]会计研究,2001,(4)。[9]陈胜群,陈工孟,高宁。政府会计基础比较研究[J].会计研究,2002,(5)。[10]舒惠好,王鹏。学习国外成功经验推进中国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改革[J].会计研究,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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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编辑本段第二章 资 产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第二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 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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