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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收入支出总表;3、基金变动情况表;4、有关附表。(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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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医院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大要素,其平衡公式为: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1)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是医疗机构在办理执业登记时,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也并非是去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税。根据财税〔2000〕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但对其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均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企业所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机关批准科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根据财税〔2000〕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所以,对你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取得执业登记造已超过3年,故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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