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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文。该文明确规定了电子凭证的范围、保管方式和实施日期,现整理如下:1.电子凭证的范围。电子凭证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注意:这些电子凭证即是电子形式的:发票、财政票据、客运票、海关缴款书、银行回单。2.保管方式: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3月31日以前,你可能只保存了打印出来的纸质凭证;从3月31日开始,财务部门不仅要保存纸质凭证,还要保存电子版的凭证,也就是说:要多保存一份凭证,否则就违犯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通知是3月31日发布,也就是说,该档案保管从2020年3月31日期开始实施。4.适用范围。该通知明确了适用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和中央企业,没有明确其它企业是否适用。具体其它企业是否参照执行,还有待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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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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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 2、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这些新的规定将节约大量纸质会计资料的打印、传递、整理成本以及归档后的保管成本,减少社会资源耗费,推动节能减排,有利于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 3、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4、新《管理办法》共31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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