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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静好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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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菲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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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就是说你完全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受刑事处罚的;简而言之就是触犯我国的的刑法的,受到我国的刑法制裁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就是说你在工作中出现了重大失误。(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你并没有在一年之内,执行注册会记师业务,当然如果你有相反的意见,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讨论这件事情。

注册会计师注销禁忌

356 评论(10)

999966开心

就是取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如果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或者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由所在省级注协注销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关于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1)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2)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3)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相关测试。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是什么意思,进入:查看更多内容

163 评论(11)

缘梦~幸福宝贝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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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评论(10)

WSY-recording

法律分析: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 评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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