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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中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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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花零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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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如下:1,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2,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当税率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补充:新会计准则下采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别:《所得税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即《企业会计制度》答应企业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

新会计准则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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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葡萄蛋蛋123

企业会计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 “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旧准则没有提及。

前期差错新旧政策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旧准则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财税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而税法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发现时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调整前期收益,税法上则调整本期收益;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漏计漏提费用、折旧等会计差错(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上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的收益,而税法则不允许补扣,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和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况,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对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所得税费用分析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1.注意区分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关键看税法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如果调整的会计事项和税法处理是一致的,那么该事项涉及到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是调整应交所得税;如果该调整事项会计和税法处理不一致,并且会计和税法形成了暂时性差异的,一般用递延所得税。

2.注意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是后。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调整事项,不管是暂时性差异还是不存在差异,对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调整都是通过递延所得税处理;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事项,那么对报告年度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就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会计和税法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

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差错涉及所得税费用追溯重述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个分水岭,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追溯重述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而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涉及的所得税影响只能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科目,无论是否为暂时性差异。

【案例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差错处理

1.甲公司2009年日后期间发现2008年度报表如下会计差错事项,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假设甲公司在2009年3月15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4月10日对外公布报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1)假设甲公司于2月20日发现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一笔应收账款没有计提减值,该项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万,甲公司按5%计提坏账准备。

(2)假设甲公司于3月20日发现以上事项。

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将不能再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新税法也取消了原税法应收账款余额0.5%的坏账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2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前,所以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50万(1000×5%)

贷:坏账准备 50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5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2.5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75万

盈余公积 3.7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万

(2)3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后,所以应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对于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方式实现,会计处理同(1)。

【案例2】

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于2008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原来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以这些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为理论基础的,该些资产如果出现盘盈,必定是企业自身“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说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或漏计该些资产等会计差错而形成的,所以应当按照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旧准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净利润,新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使企业的报表更加透明,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财务处理:

(1)借:固定资产 1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

(2)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

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调整增加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税法上也将资产盘盈作为应税收入,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要交纳所得税。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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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航哒哒哒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第二章 计税基础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第七条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第八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第九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第四章 确认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五章 计量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第十九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一)企业合并。(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第六章 列报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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