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ana1992
需要专业技术科48个学时(在教育协会学习考试),公共基础课24个学时(在网上学习考试),计算机三个模块的考试通过证明,就业合同,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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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华信整理转发]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教师资格 教育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1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19 拍卖师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部 准入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1 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32 导游资格 国家旅游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航空安全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5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36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3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38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40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42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4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44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4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4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49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50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51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质检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52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5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5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55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6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评价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58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素雪清芳
近日,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芜湖考区疫情防控告知书》,考生要提前申请“健康码”,点击“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授权核验个人行程。详情如下。根据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芜湖考区疫情防控告知书》,考生需要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有关事项。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芜湖考区疫情防控告知书各位考生: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23年10月30-31日在芜湖考区进行。为保障广大考生身体健康,根据省、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就考生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要提前申请“健康码”,点击“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授权核验个人行程。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持续关注“健康码”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非绿码人员需通过健康打卡、个人申诉、核酸检测等方式尽快转为绿码。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县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并主动向芜湖市人事考试院报备(工作时间联系电话:)。3.当天“健康码”非绿码、体温异常或有其他异常症状的考生,请考前主动向芜湖市人事考试院报备(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且考试当天须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原件,作出书面承诺,经驻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经专用通道进入隔离考场参加考试。4.考前请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与作息规律,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接触,根据气温变化增减衣物以预防感冒。5.考前如出现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请如实报告所在地疾控部门并及时就诊,考试期间有身体不适症状的人员要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并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6.请提前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考试当天至少提前一小时抵达考点, 并现场出示健康码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标识),接受体温检测。考试期间除身份核验环节外全程佩戴口罩,并始终保持安全距离。7.请自觉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和属地人员管控政策。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终止其考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倡导考生尽快接种新冠疫苗,建立免疫屏障,防范疫情传播风险。芜湖市人事考试院2023年10月27日原文链接:相关推荐:考试真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guyanni1987
工程造价专业的要考对口的证书有两种
一、助理造价师也就是原来的造价员
造价员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原指概预算人员。
最主要的是专业过关,能熟悉图纸,对现行的价目表、综合及各种定额、建材的价格必须熟悉,另外对工程量的计算公式、工程的结构做法、隐蔽工程、变更等专业要熟悉运用,分析材料及计算工程材料;对定额中的子目,套项熟悉,能够与甲方、监理、审计等部门进行沟通;投标时能够综合的对工程的概算及投标的规则掌握;决算不漏项,如何的在工程量、取费、子目等方面的控制最为关键。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像审计、会计、材料、设计等方面 ;即是要求能力比较全面。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此前分四批取消211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再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位列其中之一。
从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现已取消造价员。
造价员证书年审
造价员证书每4年一审核,每次审核都要参加继续教育,(不参加继续教育者年审不通过)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40小时
关于助理造价师现在还有很多不太明确的地方,暂时不做介绍
二、造价师
造价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 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
考试形式
全共设4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2年。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
造价师
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正在缓冲1234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1 土地估价师资格 国土资源部 准入类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
我爱我家2小宝
工程造价专业的要考对证书有两种:
1、助理造价师
助理造价师也就是原来的造价员,造价员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原指概预算人员。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此前分四批取消211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再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位列其中之一。
2、造价师
造价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 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专业是教育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新增设的热门专业之一,是以经济学、管理学、土木工程为理论基础,从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上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当前,几乎所有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都要求全程预算,包括开工预算、工程进度拨款、工程竣工结算等,不管是业主还是施工单位,或者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都必须具备自己的核心预算人员,因此,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的需求量非常大,发展机会广阔。
知识技能
1.掌握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技能;
2.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能够编制有关工程定额;
4.具有编制建设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物资供应计划的能力;
5.熟悉有关产业的经济政策和法规;
6.具有建设工程成本核算、分析和管理的能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造价专业
john123kong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
一、劳动部证书
人力资源管理师 | 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 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 经营师| 策划师 | 营养师 | 秘书 | 项目管理师 | 心理咨询师 | 公关员 | 企业培训师 | 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园艺师 | 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 | 监理工程师 | 经济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房地产估价师 | 会计职称 | 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
造价员 | 建筑预算员 | 建筑质检员 | 建筑材料员 | 建筑施工员 | 建筑安全员 | 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 | 装饰预算员 | 装饰施工员 |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
导游资格 | 中级导游
五、财政部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 | 会计职称
六、教育部证书
教师资格证其他——ISO9000内审员/外审员 | ISO14000 | 保险经纪人 | 保险代理人 | 报关员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安全评价师 | 设备监理师 | 造价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建造师 | 结构工程师 | 质量资格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经济师 | 注册税务师 | 资产评估师 | 会计职称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外销员 |单证员 | 注册会计师 | 会计证 | 统计师 | 审计师 | 企业法律顾问 | 国际商务师 | BEC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英语四级 | 日语等级 | 在职申硕英语、攻硕英语 | 零起点英、日、德、法语 | 职称英语、日语 | 执业药师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口腔执业药师 | 中医师 | 卫生职称 | 国际商务单证员 | 国际商务跟单员 | 国际货运代理师 | 营销师 | 物流管理师 | 信用管理师 | 会展管理师 | 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汽车营销师 | 职业经理人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项目管理师
七、司法部
1、执业律师卫生部1、执业医师;2、执业药师;3、执业护士;4、注册营养师财政部1、注册会计师;2、注册资产评估师;3、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
八、农业部
1、执业兽医水利部1、注册水利工程师;2、注册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注册造价工程师;2、注册监理工程师;3、注册土木工程师;4、注册化工工程师;5、注册城市规划师;6、注册物业管理师;7、注册电气工程师;8、注册机械工程师;9、注册冶金工程师;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1、注册房地产经纪人;1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13、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14、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15、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16、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17、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十、国土资源部
1、注册土地估价师;2、注册矿业权评估师;3、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国家测绘局1、注册测绘师
十一、中国地震局
1、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十二、环境保护部
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
1、注册税务师
十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2、注册价格鉴证师
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
十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中国精算师;2、中国准精算师
十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注册安全工程师
十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注册设备监理师;2、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3、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4、注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十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共管
1、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二十、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共管
1、注册验船师
二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共管
1、注册环保工程师
二十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管
1、证券、期货特许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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