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通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

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近日,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并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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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及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第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分级分类、岗位分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部门,明确各部门和教职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人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学校实验室应当制定并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安全运行管理职责。

第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检验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用途。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幼儿园学生宿舍、幼儿室,严禁在四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幼儿园幼儿室。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耐火极限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其他场所分隔。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控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建筑室内装修设计规范》的规定。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建造建(构)筑物、分隔间。

第三条 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2011)和《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一〔2011〕5号)的要求。凡不符合标准的宿舍房间或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床位(铺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铺设应当由具有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当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道,并定期检验。学生宿舍应当设置限电保护装置。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房内严禁使用蜡烛、蚊香、炉灶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火锅等大功率电器。如发现学生或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予以没收。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紧急出口及室内停放或充电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电池。电缆井应当按规定进行防火封堵。 配电箱、变电站、电缆井、管道井周围严禁放置易燃物品,厨房油烟管道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实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经过动火审批,清理现场可燃物,落实现场安全监控措施。电焊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或火花作业时,严禁与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交叉作业。中小学校、幼儿园功能建筑内正常教学、上课、就餐、作息时间,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幼儿室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和两个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功能区合用。应按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学生宿舍每层应当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幼儿园的门窗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男女混合宿舍或其他特殊用途的宿舍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和门禁系统进行管理,并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方式立即开启。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完好、可用。学生宿舍或午睡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教职工、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宿舍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组织学生儿童疏散的能力。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儿童的年龄、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逃生自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幼儿认知特点和建筑工地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和夜间,明确责任分工、值班人员最低限度和应急处置程序。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每学期组织教职工、保安、学生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做到发生火灾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1分钟内迅速响应,3分钟内有序组织疏散,5分钟内初期灭火力量到达现场。对夜间关闭的学生宿舍,应当根据宿舍内人员数量和教职工值班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要求。 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学生。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幼儿人数安排足够比例的专职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校长、主任要负主要责任,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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