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省辖县(市)、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部直属中小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会议精神,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完善教师管理机制,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河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情况具体情况
2021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1
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对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第二章 处理类型和权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处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开除、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职或者开除期限为24个月。作为中共党员的教师,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还将受到党纪处分。
其他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巡视、公开批评以及取消在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调薪、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五条 教师待遇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对公立学校教师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校推荐,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对民办学校教师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校推荐,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二)教师所在学校提出降职、解职的建议,由学校教育部门作出决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学籍,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决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对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解除其聘任合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公开批评以及取消获奖荣誉、晋升职务、评定职称、聘任、调薪、申报人才计划资格等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者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严重程度决定。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处理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他场合,发表破坏党中央权威或者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行为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
(3)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传播虚假、负面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擅自兼职、加收工资,影响履行本职教学职责的。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紧急危险情况,不顾学生安全,擅自离岗、私逃的。
(七)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虐待或者伤害学生的。
(8)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或性骚扰。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入学、考核、岗位招聘、评职称聘任、奖励荣誉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10)索取、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纸、教材、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辅导,为学生介绍校外培训机构等,或者提供相关信息。
(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考核中违反教育法规,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13)盗用、抄袭、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者篡改数据、文献、虚构事实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1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经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辞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从轻或者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拒绝、干扰调查,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严肃处罚。
第四章 加工程序及应用
第九条 教师待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中小学及其主管部门发现教师有本规则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学生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降级以上处分,教师要求举行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二)处理结论。公立中小学、民办中小学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教师的处理类型和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并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申诉途径等。
(三)复核与申诉。教师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处理与免职。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理期限届满,根据其悔改情况,予以延长或者免职。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和处理免职决定应当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警告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高于现任职务的职务;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高于现任职务的职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职务。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降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其原职务任职资格等级,工资福利待遇按照降低后的职务任职资格等级确定。受处分期间,不得升职至受处分后拟任职的职务等级以上,年度考核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
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教师,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获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在获取奖励、荣誉称号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取消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退还或者没收。
第十二条 教师受到处罚,并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处罚期间,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被暂停。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失去教师资格的,不得再次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教师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以上处分。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开除学籍。教师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丧失教师资格。
第五章 处理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在师德师风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措施,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立和日常教育监督不到位;
(二)未及时发现、调查教师不道德行为的;
(三)对发现的教师不道德行为不采取适当方式处理,或者拒绝处罚、拖延处罚、推卸责任、掩盖事实的;
(四)对教师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不落实,教师失信行为纠正不彻底;
(五)屡次违反师德或者因违反师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教师因管理不善,违反职业道德,被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者次年取消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取消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教育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河南省实施《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范》、《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立幼儿园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 对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第二章 处理类型和权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处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开除、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职或者开除期限为24个月。作为中共党员的教师,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还将受到党纪处分。
其他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巡视督导、公开批评以及取消在表彰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调薪、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五条 教师待遇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对公立幼儿园教师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由幼儿园推荐,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对民办幼儿园教师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由幼儿园推荐,幼儿园举办者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教师降级、辞退,公立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举办者作出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辞退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对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对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举办者作出决定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公开批评以及取消获奖荣誉、晋升职务、评定职称、聘任、增加工资、申报人才计划等处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者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严重程度决定。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处理
第六条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在托幼活动或者其他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或者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者做出其他行为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
(3)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儿童保育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传播虚假、负面信息。
(五)工作中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擅自离岗、私自找麻烦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兼职收受报酬的。
(6)在托幼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或者危险,不顾幼儿安全,擅自离开岗位、自行逃逸的。
(七)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猥亵、虐待或者伤害儿童。
(八)利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举办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在招生录取、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聘、奖励荣誉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10)索取、收受儿童父母的财物或者参加儿童父母出资的宴席、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儿童读物、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儿童父母的资源谋取私利。
(11)组织儿童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比赛,或者泄露儿童及其父母信息。
(十二)组织、推荐、引诱未成年儿童参加校外培训,或者为学生介绍校外培训机构并提供有关信息。
(13)盗用、抄袭、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者篡改数据、文献、虚构事实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1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经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辞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从轻或者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拒绝、干扰调查,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严肃处理。
第四章 加工程序及应用
第九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幼儿园、幼儿园管理部门发现教师有本规则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教师提出降级以上处分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
(二)处理结论。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教师的处理类型和处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并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申诉途径等。
(三)复核与申诉。教师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处理与免职。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理期限届满,根据其悔改情况,予以延长或者免职。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和处理免职决定应当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警告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高于现任职务的职务;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高于现任职务的职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职务。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降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其原职务任职资格等级,工资福利待遇按照降低后的职务任职资格等级确定。受处分期间,不得升职至受处分后拟任职的职务等级以上,年度考核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
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教师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获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在获取奖励、荣誉称号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取消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退还或者没收。
第十二条 教师受到处罚,并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处罚期间,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被暂停。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失去教师资格的,不得再次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教师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以上处分。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开除学籍。教师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丧失教师资格。
第五章 处理责任
第14条公共幼儿园,私人幼儿园及其胜任的部门在管理教师伦理和风格的管理中无法执行或错误地执行其职责,在以下情况下,高级行政部门应取决于情况的严重性直接负责:
(1)建立一种长期的教师道德和行为和日常教育监督的机制;
(2)未能迅速识别和调查教师的不当行为;
(3)未能以适当的方式处理教师的不道德行为,或拒绝施加惩罚,延迟处罚,逃避责任或掩盖事实;
(4)关于教师对不道德行为的处理的决定尚未完全实施,并且教师不道德行为的纠正并不彻底;
(5)反复违反教师道德或由违反教师伦理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
(6)应寻求问责制的其他责任丧失责任情况。
第15条如果教师因管理不善而违反了职业道德,并受到了有效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惩罚,那么幼儿园及其主要人员将被取消评估当年或第二年的高级和杰出奖项的评估,如果这种情况是严重的,那么幼儿园的人将不利;
第六章 附则
第16条公共幼儿园,私人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的组织者应积极接受社会和父母的监督,向公众公开报告渠道,并倾听社会所有部门关于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17条未涵盖的事项应按照国家和我们省的相关管理条例来处理。
第18条这些规则应由河南省教育部解释和修订,并应在官方释放之日起生效。
省级教育部的负责人提供了有关“实施规则”的相关信息
提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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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实施规则”制定和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回答:
教师是教育的基础及其发展的根源。 教育部深刻地促进了教师的道德和风格的长期机制,以宣传,教育,评估,奖励和惩罚和惩罚和监督建立,创造了亨南省教师的伦理和风格的品牌,并为教师的伦理和风格提供了许多高级教师的教育,使教师的教育变得更加趋势,并促进了一个社交趋势。 该省的大量教师认真地实施了该党的教育政策,彻底实施了建立道德的基本任务,培养人们,致力于他们的工作,教导和教育的人,并为我们提供了积极的贡献。学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教师道德的关注不足,主要职责不足,教师道德规范,评估和惩罚的实施不足,大学教师做错了言论和学术不当行为,小学和中学教师在室外培训机构中兼职,并为辅导和幼儿园的抚养和善良的儿童提供服务,并为社会提供惩罚和惩罚。教育变得越来越强大,对教师的全面质量,尤其是教师道德的培养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我们的省已经制定并发布了“实施规则”,以实施相关的中央文件的要求,以应对社会对教学人员的建设的关注,并进一步加强建立长期的机制,以实现教师在我们省份中的自我管理,并在我们各省建立和改善基本指南,以建立和改善教师的指南,以建立和改善教师的义务。静脉注册,基于教育部的“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措施,由小学和中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措施(2018年修订)和“处理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义务的措施”离子。
问:
制定“实施规则”的政策基础是什么?
回答:
在制定“实施规则”的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教师律师”,“教师资格法规”,“十个专业教师的专业教师规范”在处理小学和中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2018年修订)(教师[2018]第18号)和“针对公共机构员工的纪律处分临时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订单第18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法规和机构规范。 在开发过程中,我们征求了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从事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以及相关部门的研究,这些“实施规则”终于形成了。
问:
“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功能是什么?
回答:
对中学和幼儿园的两个“实施规则”的主体是六个章节和18章。受试者的授权“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及其适用的待遇”是“详细规则”的核心部分,这主要解释了各种违反教师道德的侵犯的特定表现。 。 “对治疗的问责制”主要规定了对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的问责方法,这些方法未能执行或错误地履行其在教师道德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责任。
总的来说,实施规则的制定遵守“针对突出的问题,回应基层的声音并收集基层智慧”的三个原则,并提出了四个特征:首先,它是基于教育部和当前教学的相关法规的高度针对性的。高度运作的行为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对惩罚的定义完全是学校和基层教育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及对私人小学和中学的实际管理。在每日教学管理过程中,基层学校探索和实施的教学管理规则和法规都被完全吸收了。 经过多个程序,例如调查,演示,讨论,重复征求意见以及对规范文件的审查,可以确保可以实施教育部的行业规范的要求,并且可以将相关的法律和法律法律和法律法律和法律违反,并且教师的道德规范和风格可以完全反映为评估教师的首个标准。
问:
实施“实施规则”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回答:
首先,所有地区的学校都应遵守教育的概念,作为实施过程中的惩罚,必须基于足够的证据。 。
其次,“实施规则”的实施应与“新时代的小学和中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十个专业行为”进行协调。 ,始终检查他们的职业行为,有意识地建立道德,以道德来建立学习,道德教学并以道德教育,严格遵守教师道德的底线,并提高教师的尊严。
第三,实施规则的实施应与建立教师的道德和风格的长期机制紧密相结合。识字和规则对大量教师的认识将有效地提高,根据律师和标准化的方式进行教学的能力将得到改善。效用。 坚持“零容忍”,以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并确保必须对所有投诉进行调查和调查,并坚定地遏制教师不道德行为的传播,并促进建立长期的教师道德机制,以建立“五合一”的宣传,教育,评估,评估,评估,评估,奖励,奖励,奖励和惩罚和惩罚和监督。
协调| 朱隆尤
审计 | 杨小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