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6 月 9 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和抽查。
本办法所称专项建设工程,是指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工程。其中,装修装饰工程应当符合《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房建标〔2020〕3号)第三条“涉及消防设施变更”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除特殊建设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以外,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对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具体区域管理委员会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上海市安全质量监督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检管理工作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检工作。上海市安全质量监督站对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具体区域管委会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技委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委事务中心)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具体区域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条(分级管理)
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具体分级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消防设计审查分级管理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负责下列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1.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2.市规划资源局批准的建设项目;
3.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5.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6.有特殊消防设计按照规定需要经过专家审查的建设工程;
7.政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市消防设计审查部门意见的其他技术复杂建设工程。
区级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负责的以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并按季度向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提交各自审查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实行分级管理。市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市安全质量监督站实施;区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实施。
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运输)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相关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实施消防检查、备案和抽查。
对于装饰装修工程,区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消防检查、备案和抽检。
对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市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实施消防检查、备案和抽查。
前款规定职责分工不明确的建设工程消防检查、备案、抽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定并实施。
第五条(责任方)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
(一)实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多图联合审查的方式完成,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审查意见视为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特殊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二)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图纸、计算书);
2.项目建设有关的批准文件、技术建议;
3.本文件第七条所列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和专家审查意见。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消防设计审查服务指南由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另行制定。第七条(专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应当组织专家审查: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有前款情形的建设工程,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审查。
前款所称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专项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相关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信息。
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国家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外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审查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并应当独立出具审查意见。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审查专家同意的,视为批准。审查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专家审查意见应当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技术咨询服务)
(一)建设项目取得设计方案批准后,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有疑问的,可以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向项目所属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申请,咨询意见可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
(2)市、区两级技术咨询服务分工同第四条第(1)项。
3、技术咨询服务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第九条(验收、备案申请方式)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应当通过核准管理系统申请消防检查、备案和抽查;其他项目应当通过窗口申请消防检查、备案和抽查。
第十条(验收原则)
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消防验收。
第十一条(录取条件)
特殊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消防验收,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的消防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消防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与消防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检测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全部部、件进行了验收;建设、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测试等经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经验收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要求)
实行综合竣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综合竣工验收的规定提交初审材料。市安全质量监督站或者区级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验收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初审结论。初审结论包括验收、补正、不予验收,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验收。要求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补正要求,补正期限不计入验收时限。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验收。
对于尚未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交上述规定的预审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预审结论的时限参照上述竣工综合验收规定的时限。
第十三条(现场验收时限)
对实行综合竣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在本市综合竣工验收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现场评估。
对尚未实施综合竣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现场验收)
消防验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的验收组进行,由组长负责验收。消防验收部门可以聘请第三方专家参与消防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消防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包括对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检查;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功能进行抽样检测,对消防设施系统功能进行联调测试等。
验收人员在现场验收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行为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整改单。建设单位将整改情况报消防验收部门后,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其中,根据整改情况需要现场复检的,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检,并在现场复检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复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整改时间和组织现场复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十五条(验收许可)
对实行全面竣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全面竣工验收规定的时限出具验收意见;对不实行全面竣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在验收后15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消防记录)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验收部门备案。通过审批管理系统申请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备案材料齐全的,颁发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通过窗口申请备案的特殊建设项目,消防督察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的,消防督察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十七条(注册抽查)
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对已登记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检,总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抽检比例不得低于20%。
抽查工作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其他建设工程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消防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抽查与整改)
建设单位接到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检验验收部门申请复检。
消防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专家使用管理)
有关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检验、专家评审等工作中需要消防检验专家指导的,可以从我委科技事务中心公布的消防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按照《消防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委科技事务中心将在专家的聘任、选拔、使用和日常管理中对专家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事中、事后监管)
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专业要求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审查完成后,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可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反审查要求的,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应当依法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使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者撤销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事后监管。
竣工验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同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对未经消防检验、未通过消防检验而投入使用的设施或者消防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防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保障措施)
消防设计审查部门、消防验收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所需经费(包括购买消防技术服务、聘请专家库专家、配备消防验收设备、仪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列入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翻译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令第51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建设工程优化营商环境实际,切实履行我委指导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职责,专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与修改
我委质量安全监察部牵头,会同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市安全质量监察站、我委科技事务中心等单位,经过前期调研,在我委建筑市场监管部、建筑节能与建材监察部、标准定额管理部、法规部的帮助和指导下,两次向全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区域管委会征求意见,经修改调整后形成了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确定了建设工程消防检查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适用部令第51号规定的范围。除部令第51号规定的范围外,装饰装修工程如涉及消防设施变更,也属于《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房建标〔2020〕3号)第三条规定的检查范围。
(二)明确市、区两级分级管理原则。对全市所有消防工程(含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文件明确市、区两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分工原则,确保加强指导、全面覆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检查具体要求。明确消防设计审查、专项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相关要求;明确消防验收的申请、原则、验收前应具备的条件、验收时限、现场验收要求、验收许可等事项;对消防验收备案、备案检查作出量化规定。
(四)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文件对违反审查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未经消防验收直接投入使用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