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及作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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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具有法律效力,其决定和处理作为行政复议、诉讼的依据。税务评估作为税收管理的新手段,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没有一定的税收征管基础,税务评估就是一潭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对加强税收监督、提高税务稽查选案质量、推动深入查处具有重要作用。税务评估法律地位的现状尽管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局都制定了《税务评估管理办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对税务评估具体问题作出处理规定,没有直接赋予税务评估法律地位,使得税务评估的整个过程始终处于执法的法律边缘,使其相应的职责、手段、方法也徘徊于管理和稽查之间,具体操作难以有一个准确的尺度。 税务评估也许不会对自查、补报纳税人的纳税人进行处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虚假申报属于偷税行为,而税务评估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据,对评估结果的处理也缺乏法律依据,不够刚性。税务评估与税务审计作用的不同 评估工作介于管理与审计之间,可以解决一般税收违法问题,缓解审计压力,增强案件选取准确性,助力审计“重点打击”充分发挥作用。税务评估作为税务监控的有效管理手段,在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优化新型征管模式等方面显示出了独特的优势。

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事中监督。税务审计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一个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一个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中管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4、实践中,很容易把税务审计换成纳税评估。税务审计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重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事中监督。一般对纳税人自查、纳税不予处罚。 税务审计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重点打击偷税漏税,维护税法严肃性。对发现的问题,既要补税,又要罚款,符合移送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税务评估已成为正常申报与税务审计之间的中间环节,甚至成为“咨询性审计”,管理部门实质上已成为集“管理、检查”为一体的全能局,严重削弱了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5.正确处理税务评估与税务审计的关系。从制度上保证二者的协调衔接,做到既不逾越,又不缺失。目前,税务评估工作应设定一定的界限,评估工作应严格在界限内进行。一是税务评估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主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情况。 通过此次关口前移管理活动,可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和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的偷税漏税行为。

对于纳税人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小错误,可以在税务部门的监督下给予纳税人改正的机会,以体现执法的人性化;对有偷税行为证据的纳税人,应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第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中的疑点应主动提供证据。如果评估人员认为纳税人的证据能够说明问题,就不移送稽查,但要制作纳税评估报告以供核实;反之,如果纳税人的证据和说明不能消除评估人员的疑点,或者纳税人根本不说明、不提供证据,则应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第三,对纳税人在评估过程中自查、自补的税款要有明确的界定。 建议收到纳税评估通知书的纳税人如确实少缴税款,在评估约谈前一定要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这样才算是自查自缴税款,不会受到处罚;反之,如果纳税人在约谈时或约谈后申报纳税,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则应视为偷税漏税,予以处罚。6.纳税评估的作用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务管理员的责任,他们对自己管理的纳税人情况有比较全面的掌握。同时,纳税评估重点关注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存在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以及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重点企业、税负变化异常、长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以及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因此,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基本上都被纳入了考核范围。

再者,纳税评估的数据来源包括“一家一户”存储的纳税人各项纳税信息、税务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纳税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监测数据以及各项评估指标的预警值等。这些信息和分析基础为纳税评估的准确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因此,通过纳税评估分析得出的纳税人涉嫌偷税、逃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评估报告,比审计选案阶段的分析准确率更高。将这些纳税人及其涉税违法信息转交给审计部门,为税务审计提供了准确的案源,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7、税务审计为纳税评估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的制定提供了基础信息。 税务稽查工作依据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限,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可以采取询问调查、账目调整检查、现场检查、税务联合检查等检查方式。依法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询问涉税问题和情况,采取账目检查、现场检查、外部调查等方式对被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以信函方式请求协助调查。另一方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采用一定方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记录、鉴定结论、现场检查记录等。从而使被稽查对象的纳税情况更加全面和深入。

税务评估只能通过访谈、取证、调查核实等方式,对分析发现的纳税人疑点进行识别和调查,访谈对象和调查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税务评估不能超越税源管理者的职权范围。因此,税务审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调查取证的深度和广度,对纳税人纳税结果的判断准确性等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因此,税务审计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和方法,全面掌握纳税人各项经济指标之间的特殊对应关系,以及影响相关经济指标变化的各种因素,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这些指标和因素可以为税务评估的指标确定、预警值的计算和调整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基础信息。8、税务评估与税务审计在形式上有程序上的相似性。按照现行规定,税务评估和税务审计都可以进行案头调整和稽查,也可以进行现场核查。但税务评估毕竟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以税务检查的形式进行纳税评估显然是不恰当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纳税评估部门却超越自身权限,对一些本应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直接进行处理。这种情况导致少数纳税人为了缓解暂时的资金压力,当期不如实申报纳税,自行调税,日后再通过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将税款补回国库,甚至使一些纳税人对偷税漏税心存侥幸。长此以往,势必会降低税法的严肃性,弱化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9.赋予纳税评估应有的法律地位,正确定位纳税评估的有效性。目前,纳税评估已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部分,税务人员为这项工作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最终目的是帮助和促进纳税人自觉、真实、全面申报纳税,是一项长期、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因此,应从法律的角度赋予纳税评估明确的法律地位,完善纳税评估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加大问责力度,切实解决工作随意性弊端。纳税评估的有效性体现在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税收政策的落实上,特别是要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弱化评估数据的考核,增强管理意识,增强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纳税的意识。对评估中发现的符合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稽查局查处,切实解决执法僵化问题。10.正确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从制度上保证二者的协调衔接,做到既不逾越,也不缺位。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应设定一定的边界,严格按照边界开展评估工作。一是税务评估人员要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主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情况。通过这种“关口前移”的管理活动,可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和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小错误,可以在税务部门的监督下给予纳税人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体现执法的人性化;对有偷税证据的纳税人,应移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纳税人在税务评估中对疑点要主动提供证据。如果评估人员认为纳税人的证据能够说明问题,则不移交审计,但必须制作税务评估报告以备查证;反之,如果纳税人的证据和说明不能消除评估人员的疑点,或者纳税人根本不说明、不提供证据,则应移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第三,对纳税人在评估中自查自补的税款应有明确的界定。建议,如果收到税务评估通知书的纳税人确实少缴税款,必须在评估面谈前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才算自查补税,不会受到处罚;反之,如果纳税人在评估面谈中或评估面谈后申报税款,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则应视为偷税漏税,予以处罚。十一、税务评估与税收管理税务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税务评估进一步协调和强化了征管查三者的关系。税务评估建立了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纽带,通过税务评估,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增加了税收收入,为“加强稽查”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案源”,三者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解决了税收征管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税务评估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实现税源精细化管理,帮助税务人员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心中有数,为税务部门实施有效的税源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纳税评估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因主观过失或者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在税收征管与审计之间架起了一道“过滤器”,充分体现了税收行政执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使税务工作更加“人性化”,实现了税收征管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的转变,改善了税收征管关系,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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