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直接形成”是指档案继承了文献的原创性,“历史记录”是指档案在继承文献原创性的同时也继承了文献的记录性,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上海档案查询门户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档案查询有两个入口,分别是“上海人才”公众号和“上海人才服务网”。
1.“上海人才”公众号
第一步:微信搜索“上海人才”公众号,点击进入公众号并关注;
第二步:然后点击进入公众号,在公众号下方的菜单栏中点击“服务大厅”;
步骤3:然后点击进入,在公众号下方找到“商家咨询”;
第四步:然后点击进入,选择“人事档案信息验证”;
第五步:然后输入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点击“确定”即可查询。
2.上海人才网
查询条目:
查询方法
打开“上海人才网”官网,然后进入首页点击“人才档案管理服务”,再点击“档案信息查询”,然后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就可以查询。
延伸:上海市移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事[2002]128号),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1.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1. 接收范围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国家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 程序
(1)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单位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提供员工档案存放地点,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档案移交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2)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个人持本人身份证、离职证明或辞职报告等材料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当场办理。档案移交后,应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3. 注意事项
非本市常住人口人事档案应当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除外,其人事档案按照居住证受理窗口的要求转入本市管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移交
1. 转学原因
流动人员入职,新单位具备保管其档案资格或者委托其他人才中心、职业介绍机构保管,要求移交档案的;流动人员因离职等原因,要求将档案移交街道的。
2. 转出程序
用人单位具备保管档案资格的,单位工作人员持档案证明、档案移交函(加盖党委印章)、在职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单、录用手册等)、收卷人工作证等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将档案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保管的,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持档案证明、档案移交函和工作许可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个人要求退还档案的,应持档案凭证、劳动手册(无劳动手册的,需携带户口簿)到街道办事处办理退还档案手续。档案中的离职手续必须齐全,离职手续不齐全的,应办理离职手续或提供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所出具的同意领取档案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3. 注意事项
新用人单位转档的,原用人单位必须办理离职手续,集体户口或党组织户口的,必须先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1. 审查理由
因考察、任免、录用、调动、组织处理、干部考察、入党入团、参军、出国、办理丧葬等需要查阅个人人事档案的;政法部门等单位因调查、审判、公证等需要通过人事档案获取间接证据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
2. 检查程序
(1)查阅人事档案人员须为中共党员,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手续齐全的《干部人事档案查阅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得使用《考察证明材料介绍函》、《行政介绍函》等其他证件查阅人事档案。查阅表须经查阅单位(含独立总支)党委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2)需要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公安、安全、检察、法院部门、公证处等也应持《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需要查阅人事档案的外省市人事档案部门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持《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前来查阅。
(3)因必要需要提取档案内容的,应当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提取部分应当注明档案资料来源、日期,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提取内容与原文无误后加盖公章。提取内容由审核单位负责销毁,但需要作为证据留存的除外。
3. 注意事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属于党和国家的秘密,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档案查阅规定,对档案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出版。查阅时不得随意圈选、摘编、折叠、涂改。不得擅自复印(拍照)档案内容。如因工作确需从档案中调取证据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印(拍照)。
4.颁发各类人员证件
1.发行范围
亲属、经历、未成年人、简历等公证证明,养老工龄证明、特殊工作证明、购房证明、年假证明、入党政审证明、就业证明、参军证明、考研证明、出国证明、调动证明、各类背景调查证明等。
2. 所需材料
档案凭证、单位介绍信、证明表格及其他有关材料。
3. 注意事项
申请工作经历及犯罪记录公证需携带当前在职证明,注明入职时间、任职部门、至今从事的工作(必须提供原件)。如曾出国,需携带护照复印件,并盖上首次出国日期的章。
五、跨省市流动人员转移
1. 所需材料
申请跨省转移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外省市转移函、存档凭证等前往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2. 服务内容
(1)审核《调动人员登记表》并加盖印章。
(2)根据要求出具《转出同意书》。
(3)通过涉密文件转移人事档案。
(4)凭省、市政府人事部门的调迁公文和上海市户籍转移证明,发给《农民工介绍信》。
3. 注意事项
(1)调动证明须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跨省市调动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加盖党委印章)。
(2)劳动者跨省市调动前,须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辞职手续。
(3)本中心仅提供人事档案相关人员服务,其他“体检”、“就业鉴定”、“婚育证明”等服务请到相关部门办理。
(4)已在中心登记户籍或党组织关系的,须先转出。如外省市有政策要求户籍转移前先审核档案的,须提供省、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书面说明。
(5)调动人员档案转出前应按外省市要求办妥档案相关手续,档案转出后本中心仅提供出具《流动人员工作介绍函》服务。
六、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档案移交
1. 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地址页及个人页)、《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申请书》(下载附件)前来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2. 程序
下载打印转档申请书,注销居住证,由注销部门签字同意(或打印系统注销状态信息页)后,方可办理转档手续。如已在沪退出工作,须提供退出工作证明。如未退出工作,转档申请书需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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