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中小学教学培训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分工
一、普通中小学
1.小学: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初中: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科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美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科目、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三)高中: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科技、美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教育教学管理、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2. 学前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管理。
3. 特殊教育
1、盲人学校: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道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美术、综合康复、定向越野、社会适应、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聋哑学校: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道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韵律、体育与健康、美术、交往与互动、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三)特色学校:日常语文、日常数学、日常适应、信息技术、劳动技能、唱歌与节奏、绘画与手工、体育与保健、康复训练、艺术与休闲、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条 分类
1.教职人员:一线教师(不含思政课教师)和校级教学管理人员。
2.研究、培训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教师、学校(幼儿园)校长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3.思想政治人员:小学、初中德育教师、高中思想政治教师;专职少先队辅导员、专职共青团组织人员。
第五条 资格名称
中小学教师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坚持教书育人相统一、言传身教相统一、潜心研究真理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牢固树立爱心意识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心学生,以身作则,教书育人。
2.具备教学阶段和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做学生修养品德、学好知识、创新思维、为祖国做贡献的引路人。
3.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和学分。
第七条 专业资格要求
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新任教师还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考核条件
1.近三年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其中,申请高级教师职称须任职以来两次以上取得优秀成绩。
2.近三年师德考核结果达到及格以上;校(园)级领导报告其任职当年学校教师不存在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九条 学历、学位和资格要求
一级和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完成一年教育教学岗位实习并考核合格。
中学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并完成一年实习;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担任三级教学岗位二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担任三级教学岗位三年以上。
3. 一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担任二级教学岗位教学2年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二级教学岗位教学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担任二级教学岗位教学5年以上。
4. 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一级教学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并担任一级教学职务5年以上。
5. 正教授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教师5年以上。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不含特殊教育学校、民族学校、民办学校)申请高级教师、教授职称的,须具有一年以上执教经历或者在农村学校、边远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第十条 完成工作量的条件
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要求。专任教师达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学时长;校级领导要深入教育教学工作,听课时长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教学时长的1/3;副校级领导讲课时长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教学时长的1/3,听课时长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教学时长的1/6;少先队辅导员开展少先队活动40分钟算1课时,共青团干部开展团队活动45分钟算1课时,均计入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研机构人员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不少于150课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报:
1.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以上处分,且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3. 教师职业道德受损的,一律“一票否决”。
4.已退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估条件
第十二条: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方法,能正确教育、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基础知识,对所授学科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与教学方法有基本掌握,能完成所授学科的教学工作。
3.了解教育教学研究方法,并运用到教育教学实践中。
第十三条 中学教师
1、较好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方法,能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方法等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所教科目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科目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知识与技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1.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掌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对学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具有终身学习、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学习、运用优秀教学成果和信息化教学资源,较好地完成校本培训的组织、推广或示范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工作经历及能力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具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的能力。“推门课”能力素质提升活动考核优秀教师率达50%以上,素质教育创新实践取得相应成效。校(园)级领导、教研人员在办好特色学校、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等方面取得扎实进展。
3.工作业绩应满足下列条件中至少两项(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可减少一项条件):
1. 师资队伍
一、有教学工作反思、实践经历、教育叙述、教育评述等记录,充分反映其专业技术能力与教育成果,并在学校(校园)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骨干作用,当好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主持县(区)级以上公开课3次以上;或主持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考试试题任务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县(区)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举办的展览、比赛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在县(区)级以上学生展览、比赛中获得指导老师奖2次;或在省级提高教师、学校(幼儿园)校长能力素质的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在市(地)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或在县(区)级比赛中获得特等奖。
5.参加并完成县(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分享科研成果,或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分享科研成果2次以上。
6.个人曾被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学校(分校)校长任职期间被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先进集体。
7.具有1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并担任当年班主任,在班级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测评、沟通合作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
2. 研究和培训人员
一、具有充分体现其专业技术能力及科研、培训工作业绩的研究、领导、指导、服务教学等记录,并在学院(校)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在教研培训工作中的引领和骨干作用,为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讲授县(区)级以上示范课3次以上;或指导县(区)级以上公开课3次以上;或举办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考试题目制定工作3次以上。
4.在省级提高教学科研人员能力素质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或县(区)级竞赛中获特等奖。
5.参与并完成县(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分享科研成果,或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分享科研成果2次以上。
6.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3.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1.有充分反映申请人在思政课教学、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中的工作反思、实践经历、教育叙述、教育评论等过程记录的文档,并在学校中具有示范作用。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骨干作用,为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主持县(区)级以上公开课3次以上;或主持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等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负责县(区)级以上考试试题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县(区)级以上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举办的展览、比赛中集体或个人获得一等奖;或获得县(区)级以上学生展览、比赛指导老师奖2次,或在省级提高教师能力素质的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在市(地)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或在县(区)级比赛中获得特等奖。
5.参加并完成县(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分享科研成果,或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分享科研成果2次以上。
6.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7.具有1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并担任当年班主任,在班级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测评、沟通合作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
第十五条 高级教师
1.专业理论知识
他们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扎实,准确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对学生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全员教育,发挥带头人作用,积极开展对口帮扶。学校(幼儿园)校长帮扶薄弱学校成绩突出,教师和研修人员在指导青年教师提升业务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研修部门的认可。
2.工作经历及能力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具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推门课”能力素质提升活动考核优秀教师率达75%以上,素质教育创新实践成效突出。校(园)级领导、教研人员在办学特色、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工作业绩成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可减少一项条件):
1. 师资队伍
一、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与教育成果,并在县(区)范围内具有示范性的教学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述、教育评述等过程记录文件。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骨干作用,为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
3.讲授市(地)级以上公开课3次以上;或指导市(地)级以上公开课3次以上;或举办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估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考试试题设置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市(地)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举办的展览、比赛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获市(地)级以上学生展览、比赛指导老师奖2次及以上;或在省级提高教师、学校(幼儿园)校长能力素质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或在市(地)级大赛中获得特等奖。
5.参加并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并完成市(地)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地)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
6.个人在任职期间被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或所在学校(分校)被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先进集体。
7.具有1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并连续担任班主任近2年,在班级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测评、沟通配合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2. 研究和培训人员
一、具有充分体现其专业技术能力与科研训练业绩之研究、领导、指导及服务教学记录,且在县(区)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在科研、培训工作中的引领和骨干作用,为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在省级教学科研人员能力素质提升大赛中荣获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市级大赛中荣获特等奖。
3.讲授市(地)级以上示范课3次以上;或指导市(地)级以上公开课3次以上;或举办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考试出题工作3次以上。
4.参加并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并完成市(地)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地)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
5.受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6.作为第一作者在业界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作为作者(前三名)正式出版一本具有较高学术和理论价值的书籍或教材,总字数在3万字以上。
3.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1.有充分反映个人在思政课教学、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中的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述、教育评论等内容的文献过程记录,在县(区)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骨干作用,为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
3.讲授市(地)级以上公开课3次以上;或指导市(地)级以上公开课3次以上;或做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专题讲座3次以上;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估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考试试题制定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市(地)级以上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举办的展览、比赛中集体或个人获得一等奖;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学生展览、比赛指导老师奖2次及以上;或在省级提高教师能力素质的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或在市(地)级比赛中获得特等奖。
5.参加并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并完成市(地)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市(地)级以上行政部门一等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以上奖,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
6.受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7.具有1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并连续担任班主任近2年,在班级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测评、沟通配合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六条:正教授
1.专业理论知识
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示范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工作,发挥带头人作用,积极开展结对帮扶,学校(幼儿园)校长帮扶薄弱学校成效显著,教师和研修人员指导青年教师提升专业能力成效显著,得到了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研修部门的认可。
2.工作经历及能力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五育并举的理念,尊重个体差异,关爱每一位学生,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上门课”能力提升活动考核优秀率达100%;素质教育创新实践成效显著;多次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奖项;学校(幼儿园)校长和研修人员在办出特色、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工作业绩成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四项(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可减少一项条件):
1. 师资队伍
1.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教育成果的教学工作感想、实践经历、教育叙述、教育评论等记录,在市(地区)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2.在省级或超过3个省级的班级或超过3个省级的班级或在五个省份的范围内,教育和实践;省级或更高的教师和校长,或被选为国家“双人名字计划”。
3.指导学生在省级或高等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技术部门举办的展览和竞赛中首次赢得奖品;
4.参与并完成国家科学研究项目(前三名),或者在省级或以上或以上或以上或以上的科学研究成就奖励。
5.在省级委员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或更高的党派委员会,政府或高于省级委员会的高级集体中,被党委员会,政府或高于省级省级的高级集体授予的个人授予党委员会,政府或教育部门的个人。
6.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了5篇论文;
7.在班级老师中拥有20多年的经验,并且连续近3年担任班级老师,并在集体建设,课堂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全面质量评估,沟通和合作方面取得了出色的成绩。
2.研究和培训人员
1.拥有有关完全反映人的专业和技术能力以及研究和培训工作表现的研究,领导,指导和服务教学的纪录片记录,并且在城市内(地区)是典范。
2.了解该地区和该专业的教师或学校校长的团队结构,意识形态和政治素养,职业伦理和专业发展水平,并能够以高参考价值形成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绩效分析报告,该报告将被市政(地区)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采用或认可。
3.在省级或超过3次教学课程的教学课程或超过3次的教育和教学改革实践中,提高教学和研究人员的能力和质量。
4.参与并完成国家科学研究项目(前三名),或者在省级或以上或以上或以上或以上的科学研究成就奖励。
5.由省级党委员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授予的高级(优秀,示例等)个人。
6.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5篇论文;
(iii)意识形态和政治人员
1.它具有记录过程记录,这些记录记录完全反映了个人的工作思考,实践经验,教育叙事,教育评论等。意识形态和政治课程教学,年轻的先驱活动和共产主义青年联盟的活动,并且是城市(地区)的典范。
2.在省级或超过3次的省级课程中,在省级或超过3次的开放式课程;或被包括在省“一十万”和“双人”项目中,或者是省级著名教师和校长的工作室主持人,或者被选为国家“双人名字计划”。
3.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宣传和其他部门组织或高于省级或以上的学生展览和竞争教练奖中,以赢得教育,文化,宣传和其他部门的展览和竞赛中的首次奖励;
4.参与并完成国家科学研究项目(前三名),或者在省级或以上或以上或以上或以上的科学研究成就奖励。
5.由省级党委员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授予的高级(优秀,示例等)个人。
6.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5篇论文;
7.拥有20多年的班级老师经验,并且连续近3年担任班级老师,并在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全面质量评估,沟通和合作方面取得了出色的成绩。
第四章 附则
第17条必须同时满足所涉及的年份的“应用条件”和“评估条件”。
第18条的申请人的所有绩效成就都在专业领域,并在当前职位上获得了绩效成就,以便他们在该标准中列出的条款的水平或等级,并且已由专业职业的专家推荐。
第19条:非管理部门的评估,比赛,展览和交流(开放课程,科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结果),未经教育或相关行政部门的授权和批准,其名称诸如“国家”或“省级”之类的名称。
第20条的城市(地区)和有权独立评估小学和中学教师职业头衔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不得低于这些标准的标准,独立制定其城市(地区)和单位的评估标准。
第21条该标准应由海伦吉安格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海隆吉安根省教育部解释,并应在2024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