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贵教[2013]401号)的要求,现就2023年贵州省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定期登记的范围
我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以遵义市、六盘水市、贵州省、贵州省(龙里县)4个市(州)为试点单位开展。上述4个市(州)所辖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应按有关要求向任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包括往年定期注册成绩为“暂缓注册”的教师,今年已达到注册条件的人员)。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获得首次登记资格:
1.具备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学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能提供在职证明或与学校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就业合同;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5. 初任教师必须完成试用期并通过考核。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获得常规注册资格:
1.具备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学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能提供在职证明;
4.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5.每次注册期间完成国家要求的不少于360个培训学时;
6.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注册:
1.未取得与所任职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3.暂停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假、产假等情况除外;
4.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无法治愈的疾病,连续2年以上不能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
5.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未通过年度考核(包括未通过考核);
6.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时中止”的,在符合正常注册基本条件并满足以下相应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1.取得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适应的教学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调入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岗位;
2.补修缺失的训练时数;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注册(长期病假痊愈或者经治疗后,继续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以上);
4.一年后考核合格,方可再次申请注册;
5、纪律处分解除,且员工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2年(含2年)以上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3.依法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的。
(六)我省对报名人员进行犯罪记录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报名人员职业道德状况的重要依据。根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分子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贵检〔2019〕9号)和《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对有犯罪记录、有其他违法记录、不适合从业的常规报名人员,不予报名,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报名时间及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0月24日8时至2023年11月10日18时,在普通注册范围内的教师,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请普通注册,可进入网站首页“网上服务”栏目下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普通注册”服务入口,点击“网上办理”注册账号,申请普通注册。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册完成后确认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的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公章);
4.学校出具的师德师风证明;
5.注册有效期内的年度考核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7.学籍人员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假、产假等期间,须提交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相关证明文件。
首次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材料以及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停注册后再次申请定期注册的,应当提供符合定期注册基本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两份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注册与现从事教学阶段、教学科目相符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申请人本人申请。学校确认材料后,报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并提出注册结论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最终审查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给出注册结论。各初审机构应根据最终审查结果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标签,并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1份存入教师个人档案,1份存档。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在申请教师资格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登记,情节严重的,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撤销其登记。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虚假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弄虚作假、欺骗取得教师资格的行为处理。
(2)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定期注册,视为不合格注册。
(三)被暂停注册或者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或者晋升职务。不具备注册资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如您在定期报名过程中有疑问,请查阅中国教师资格网导航栏“咨询服务”—“常见问题解答”,或拨打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及当地报名机构咨询电话(详情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各省定期报名工作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