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装饰设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装饰设计质量和水平,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部勘察设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1 月 9 日
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国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设计市场正常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装饰设计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1.依法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
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管理,将其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轨道。
2. 实行市场准入或退出制度
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质设计市场准入或退出制度。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设计证或按规定程序取得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筑装饰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等级划分标准》,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已取得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度检验管理办法》进行资质年度检验。 年检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违反《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等级标准》和相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超越设计资质范围从事设计、倒卖、转让设计资质证书或者发生严重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单位,要重新认定资质等级。
3.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
要建立完善建筑装饰设计项目招标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凡应当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必须实行设计招标。招标的原则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初步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单位的信誉和业绩。对装饰设计招标方案应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建筑装饰设计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包括对概念、创意、技术实施方案等进行综合评估。
四、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和标准
建设单位、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低价委托,建筑装饰设计单位不得低价投标。受邀参加方案设计投标的单位应当根据方案设计工作量合理支付方案设计费。
五、加强设计合同监督管理
加强设计合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设计委托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使用或参照全国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6.建立设计文件的权威性,保证装饰设计的质量
建筑装饰设计文件是施工依据,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特别是防火规范、消防设施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未经建筑装饰设计单位签字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建筑装饰设计图纸,包括结构及水、暖、电、气、消防等设施。
涉及建筑主体工程、承重结构改变的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单位应当在建筑装饰施工前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建筑装修过程中,建筑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
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应拓展装饰经营服务领域,不仅可从事建筑装饰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还可提供装饰工程咨询、评估、采购、工程监理等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等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建筑装饰设计实际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2)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认定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级别的依据。
(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2. 评分标准
1.A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高端建筑装饰设计不少于5项且无设计质量事故完成。
2、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单位应拥有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专业设计不少于1人。建筑装饰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学历。
4.参与编制国家或地方建筑装饰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则或行业业务拓展工作。
5.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操作、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每名专职技术骨干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B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不少于3项且完成且无设计质量事故。
2、该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单位应拥有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合理配置。建筑装饰设计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学历。
4.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技术、作业、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符合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每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三)C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2年以上,独立承担单位工程造价2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不少于3项且完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该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行政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3.单位应拥有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合理配置。单位内建筑装饰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学历。
4.实施质量管理,具备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业务、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每名专职技术骨干配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输出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每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3. 业务范围
(一)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的建筑装饰设计项目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项目。
(三)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项目。
本标准发布后,建工[1992]786号文件《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注:1.高档建筑装饰工程是指单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3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专职技术骨干是指下列人员:
(1)国家注册建筑师、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
(二)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3)具有学士学位,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的人员;
(5)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的人员。
3、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指标相对应。
4、相关行业协会是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及其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及其设计分会。
依恋:
土木工程设计等级划分表
工程级
类型特征
特别的
1级
2 级
3 级
一般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
超过8万平方米
2万平方米至8万平方米
20,000平方米以上
下列
项目投资
2亿多元
4万余元至2亿元
1000多万元至4000万元
1000万元及以下
建筑高度
100米以上
50米及以上至100米
24米及以上至50米
24米及以下(砖木结构建筑不得超过抗震法规限高要求)
宿舍
层数
20层及以上
12至20层
12层及以下(砖木结构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要求的层数限制)
居住区,
工厂生活区
总表面积
超过10万平方米
10万平方米及以下
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
(总表面积)
超过5万平方米
10,000m2至50,000m2
10,000平方米及以下
附属人防
(防护等级)
4级及以上
5 级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