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2020年7月24日,我局印发了《中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中建通〔2020〕86号,以下简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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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印发了《中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指南》(中建通[2020]86号,以下简称《指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1.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中府[2020]80号)的要求,《指南》附件1、2、3中“市、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范围”调整为:除涉及市财政资金外,专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全权委托镇街道实施;除涉及市财政资金、市级批准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全权委托镇街道实施。

2、删除《指南》附件3(中山市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登记抽查指南)验收范围及分工第三点注2:“自2019年9月1日起,投资额(合同价款)100万元及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该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暂行规定》第八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提出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登记手续的,可按消防验收登记申请程序办理。”

3.根据《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指函〔2020〕30号)要求,对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室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含本数)场所的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不包括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的商铺)未发生变化的,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不变,所选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无需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该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主动申请此类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受理。

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消防和人防工程验收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建通〔2019〕53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19〕54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构改革期间消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建通〔2019〕102号)等文件内容与《指引》和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指引》和本通知为准。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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