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规定:了解、核实和评价公务员的标准与程序

公务员考核规定(200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

(2006年12月26日中央组织部常务会议批准,2007年1月4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2020年12月8日中央组织部常务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央组织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公务员道德业务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服务人民、勤勉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明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是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履行职责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等进行了解、验证和评价的活动。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组织路线和新时代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围绕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突出考核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效果,树立重担当、改革创新、做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坚持以下原则:

1.重视绩效和公众认可;

(2)客观、公正、准确、科学;

(3)分类归类,简单易用;

(四)奖惩明确、有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公务员考核以公务员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洁素质,重点关注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一)道德品质。全面考核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坚定理想信念情况,坚守初心使命情况,忠诚于宪法、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情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维护”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恪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情况。

(二)能力。全面考核按照新时代要求履行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重点了解政治认同能力、学习调研能力、依法执政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落实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

(三)勤勉。全面评估员工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员工是否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勉尽责、敢于承担责任、乐于奉献。

(四)绩效。全面考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和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

(五)廉洁从政。全面考核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重点考核正直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定期考核、特殊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在定期考核和特殊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日常考核是对公务员日常工作和持续绩效的定期评估,一般按照个人总结、检讨评估、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

专项考核是对公务员在完成重要专项任务、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以及关键时刻,有针对性地考核其政治表现、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和实绩表现等,可按照了解核实、综合分析、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也可以结合专项工作推进灵活安排。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形式,是对公务员在一个自然年内总体业绩的综合评估,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七条 认定为优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

(3)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勤奋认真,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四)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

(五)廉洁从政。

第八条 认定胜任能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熟悉业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积极主动,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基本能力等级:

(一)具有一般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履行职责能力较弱的;

(三)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或者作风明显缺陷的;

(四)能够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数量不足、质量效率较低,或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廉洁自律基本到位,但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差;

(2)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3)责任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或不作为,工作作风恶劣的;

(四)在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或者失职,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腐败问题存在,形势比较严峻。

第十一条 公务员有受到相应处分等特殊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其等级。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级的人数,一般应当在本机关年度考核应参加公务员总数的20%以内;经同级公务员部门批准,可以在25%以内。优秀等级数应当向获得表彰、奖励的公务员和在基层或者困难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倾斜。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综合绩效优秀或问题较多的机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优秀级数的比例。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党委(党组)对考核工作负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年度考核时,机关可以成立考核委员会,由机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公务员组成。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结和述职报告。公务员应当总结本职工作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和其他有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报告本职工作业绩,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填写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评议。对担任国家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其他公务员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民主评议。

(三)了解核实。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调研、服务对象评价等方式,了解、核实公务员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四)回顾评估。分管领导对公务员履职情况和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提出考核等级建议和改进要求。

(五)等级确定。考核等级由机关首长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对优秀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应当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优秀者,应当从当年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成绩优秀的公务员中选拔。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确定的不称职等级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个人干部人事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岗位、级次、等级、工资以及奖励、处分、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年表彰,内报表彰;晋升一级所需工龄缩短半年。

(二)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或级别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公务员经年度考核,被认定为称职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连续两年被评为能干人员及以上,在指定职级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等级。

(二)经认定累计五年以上胜任力及以上职务的,在所担任职务相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以当前考核年度作为晋升职务、职级的服务年限,并符合其他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具备晋升职务、职级的条件。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基本胜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给予警告,责令书面自查,限期改进。

(二)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作为依据年度考核成绩晋升职称、薪级的考核期限。

(3)该考核年度不计算入选晋升职务或职级的服务年限;下一年度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职级。

(四)不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五)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基本胜任的,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认定为不胜任职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该评估年度不计算入晋升的服务年限;雇员须在较低的职位或级别任职。

(二)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作为依据年度考核成绩晋升职称、薪级的考核期限。

(3)不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被认定为不称职的人员,应当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成绩不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作为依据年度考核成绩晋升职级、薪级的考核期限。

(2)不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三)该考核年度不计算入选晋升职务或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未确定职级的,视情况调整职务岗位。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帮助公务员提高素质。

第五章 相关事项编辑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作为任职、评定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调职、调任,由其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定级。调职、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其原工作单位提供。

对派驻支援、挂职工作的公务员,在任职或培训期间,一般由其任职半年以上的地方或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派遣单位或接收单位的意见。

单位选派的学习培训、特殊工作公务员由选派单位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和特殊工作表现确定等级。学习培训和特殊工作表现的有关信息由学习培训和特殊工作单位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休病假、事假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时不予排序。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写评语,不评定等级。案发后,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给予警告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评定等级。

第二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受到警告当年,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降级、开除处分的人员当年和次年参加年度考核,只接受评议,不确定等级。

第三十条 受过党纪、组织处理、警告等处分的公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人员同时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其所在机关纪律处分、组织处分的,应当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罚决定受处罚期间的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称职。

考核中发现公务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将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工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机关总数10%的比例对所辖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进行核查了解。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简便、高效地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考核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非职工的考核,依照本条例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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