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比例:
(一)省级机关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其中,招聘计划3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各级法官、检察官职位的面试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招聘优秀村干部和基层项目人员,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二)省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人民警察岗位体能测评人选比例为1:4(其中,招收计划3人以上的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考生放弃测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不予补录。体能测评结束后,招考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中,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其中,招收计划3人以上的岗位按1:2的比例确定)。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应当按照前款人民警察岗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考核、面试对象。
上述(一)、(二)项岗位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人数。
(三)地级市以下国家机关其他职位,体能测评和面试人选比例按照当地公告确定。
综合评分计算方法: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体检及考察比例: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
省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招录计划3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体检合格后,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合格人选。低于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市级及以下机构参加体检、检查人员比例以当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