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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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防办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提高验收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创新营商环境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统一申报、一次验收、联合检查、并行推进、限期完成”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联合竣工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竣工方案审核、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洞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办理的事项,如:涉及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安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等,这些不属于联合竣工验收范围,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涉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完成。

第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为主组织,规划自然资源、人防等相关部门(机构)为协办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转发竣工联合验收报告,并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市住房城乡建设工程质量中心具体组织协调现场联合验收,组织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如其协办部门不是同级部门的,由市专业部门负责移交。

联合竣工验收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不替代项目各方的主体建设责任。

第二章 明确联合竣工验收事项

第六条根据工程项目类型,科学合理确定联合竣工验收的事项。

1.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计划审核、建设工程人防验收(建设工程防空洞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对单独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联合竣工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条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对社会投资规模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简化验收,仅保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核查。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条例》(建置〔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项目分类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第九条 已取得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工程,符合工程总体质量安全要求并能独立投入使用的,可以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符,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期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建设工期同步竣工;

3.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完成,各类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联调、测试合格,消防车道能够正常使用,与非使用区域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

4.修建人防工程应当保持工程完整性,符合人民防空验收的要求;

5.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讯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接入条件,可先连通后开通;

6、即将投入使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即将投入使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四章 程序

第十条 竣工项目联合验收实行“一站式验收”制度,主办部门在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

主办部门负责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同级协办部门(机构)参加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完成联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主办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共同主办部门,涉及纸质材料的,共同主办部门应当于转送当日及时收回。

第十一条 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主办部门应当会同协办部门(机构)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参加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联合验收时,验收项目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不能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的,参加验收部门(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综合窗口书面验收反馈意见。

验收事项通过的,各参加部门(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验收事项不通过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书面告知理由及整改要求。

验收项目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验收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综合窗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理、转交申请。不合格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参加部门(机构)应当组织验收,限期完成。验收通过后,综合窗口直接出具联合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综合窗口应当汇总各参加联合竣工验收部门(机构)的书面意见、法律文件等,统一分发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自联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各参加部门(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竣工项目联合验收实行默许制。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的,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认该事项验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逾期部门承担。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参加联合竣工验收的各部门(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前提供业务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未履行其作出的承诺的,联合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能源效率评估不再纳入联合竣工验收,可以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九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取消竣工验收登记,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代替竣工验收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当组织参与建设的各方对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检结果不影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抽检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工程,及时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建设工程档案同步移交。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逾期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年内该单位所有建设工程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选择性办理的事项,也应当通过综合窗口“一站式受理”办理。综合窗口按照职责分工移送,相关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受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2018]4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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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杜川管理研究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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