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职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州(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从“三托一助”人员工作生活补助中扣除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在职“三托一助”人员购买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服务单位或者服务单位人事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编制等有关部门办理聘任手续,聘用原服务单位机构编制工作人员,不再实行试用期。“三支一助”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其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参加工作时间自到基层报到之日起计算。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视为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定向招考优惠政策。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相关规定的医保人员,由服务区域内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办理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注册手续。参加医保服务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五)对3年内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并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录取为研究生并参加“三扶一助”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完成“三扶一助”服务期、考核合格的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2年内可申请免试到省属成人高校就读。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偿还政策。
(六)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回家乡就业,享受与家乡同等优惠政策。
(七)服务年限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的,可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今后晋升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卫生系统指初级到中级资格晋升),基层服务年限可以计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八)服务期间,户籍可保留在原学校管理,也可根据个人意愿转入入学前户籍地或服务单位所在地。人事档案统一移交服务单位所在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单位。
(九)对服务期满但失业且有创业意向的“三帮一扶”人员,纳入当地“大学生创业指导计划”和“农村青年创业致富行动”,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融资服务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鼓励“三帮一扶”人员立足农村,在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领域因地制宜创业。支持服务期满的“三帮一扶”人员创办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鼓励服务期满失业的“三扶一帮”人员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创业。已在工商登记的网络商户员工,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在工商登记的网络商户员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十)对灵活就业人员已完成服务期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对服务期满未及时实现就业的,将岗位信息、职业培训等针对性就业服务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