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公告:职责承接、管辖范围及办理流程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平稳承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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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管辖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原消防队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消防验收工作,各区建设局负责原消防队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消防验收工作。详情请参阅附件。

二、处理过程

1. 柜台接待处

2. 获取收据凭证

3、现场验收

4. 取得审批决定

3. 提交材料清单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消防设施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竣工图;

3、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

4、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材、装饰材料证书和出厂证书;

5、消防设施检验证明;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书;

7、建设单位的工商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信息。

四、办理时限

由于消防验收工作职能的调整,我局将有序开展工作,加快验收工作,流程可能会有所延迟,如有任何不便,敬请谅解。

5. 咨询服务

武汉市民之家(江区金桥大道117号,三环与金桥大道交汇处)服务大厅2楼联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本公告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修改变更和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实际工作要求,实时动态更新。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八月 1, 2019

附件:

武汉市消防支队建设项目消防行政审批条例(试行)(节选)

第二章 管辖权

第九条 支队负责下列新建、改建(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拥挤场所:

(一)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体育场馆、馆馆、公共展厅和展览馆;

(二)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候机楼、客运站候车室、客运候机楼候车大厅;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利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

(五)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乐场、疗养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教学楼、中小学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6)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乐厅、桑拿房、网吧、酒吧、餐厅、茶馆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咖啡馆,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二)下列专项建设工程:

(七)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办公楼、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

(八)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除外;

(九)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项目;建筑高度超过54米,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集群项目;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的工厂、仓库、专用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加注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条 大队负责下列新建、改造(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拥挤场所:

(一)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商业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

(二)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乐场、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养老院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集体宿舍;

(三)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乐厅、桑拿房、网吧、酒吧、餐厅、茶馆及娱乐功能咖啡馆;

(二)下列专项建设工程:

(四)市级以下国家机关的办公楼、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

(五)建筑高度大于54m且小于100m,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群项目(不含商业、住宅建筑);

第十一条 支队负责下列新建、改造(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记录抽查和竣工验收记录抽查:

(一)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场馆、大厅、公共展览馆和博物馆展览馆;

(二)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餐饮、商场、市场;

(三)包括建筑高度小于54米但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住宅群项目;

(四)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

(5)中小型电厂、地下或220KV非枢纽变电站;

(六)除行政许可范围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6万平方米的高层丙级工业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工业项目。

(7)总容积大于1000 m3的C级液体储罐面积,总容积大于10000 m3的可燃可燃气体储罐面积。

第十二条 大队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119号)管辖范围外的新建、改造(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工作,以及备案检查管辖范围外的支队。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包含若干个具有不同功能的建筑物,管辖范围内任何包含建筑物的,依照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消防设计评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负责辖区内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工业项目(含研发)的消防设计评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不受第六条限制, 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评审、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计评审抽查、竣工验收备案、支队消防部门抽查工作,参照大队进行。

第十六条 根据本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共同审评机制,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征求消防意见,支队、大队就项目选址、总体布置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问题向规划部门答复(见附件1模板)。支队、大队规划方案协调审查中的分工,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武汉市重大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省市政府年度重大工程目录所列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先开展消防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服务,并予以答复(详见附件二、附件三)。规划许可手续办完毕后,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据答复,对消防行政许可另行办理。支队、大队管辖范围内重大工程消防技术评审和竣工验收检查分工,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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