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教师行为规范,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四个好老师”“四个引领”“四个统一”的要求,切实树立我市教师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政治上过硬、情怀上深、思维上新、视野上宽、纪律上严、人格上正”的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明确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师德师风第一的评价标准,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为建设“六个浙江”、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打造红船边优质教育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
2.总体目标
以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大力塑造“四好”教师为标准,强化教师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教育责任,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教书、以德育人,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拥护者、学生健康成长的导师和引路人。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师德师风建设的体制机制和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提高,教师从教育人的良好教学环境基本形成,尊师重教成为风尚。
1、教师政治素质焕然一新。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教师职业理想有了新境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育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以引导广大教师培养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实现教育现代化为己任,不断激发教师内在动力,弘扬“勤奋、善良、和谐、勇敢、勤奋”的新时代嘉兴人文精神,树立“与时俱进、不断追求、勇攀高峰”的新时代教师职业精神。
3、教师职业道德面貌焕然一新。增强大局意识、主人翁意识,增强职业荣誉感、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感,引导教师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倡导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求真务实的精神,规范落实教师职业道德,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切实营造“诚信从教、依法治教”的清正教风。
4、教师队伍整体形象有所提升。要注重高标准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理与爱岗敬业相结合,树立优秀师德典范,加强先进事迹宣传,讲好身边模范好故事,在全社会倡导尊师重教。坚持师德评价第一标准,强化师德考核评价机制,解决师德违规问题,维护人民教师良好形象,提高学生、家长、社会对教师队伍整体满意度。
2.坚持师德师风的传承创新
1.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
1.坚持师德教育常态化。坚持教育者为先,把师德作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首要内容。完善师德教育校本培训机制,加强德育工作者培训,落实全员暑期师德专题教育和日常师德教育制度,开展师德学习反思活动,确保师德教育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建立教师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四位一体”提升机制,把教师职业理想教育、学术规范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师德教育内容。 坚持师德教育的实效性、生动性,建立自学、榜样引领、同伴互助等多种教育模式,开展师德巡回报告、案例评议、情境教学、影视评论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2.强化教师职业责任感。建立新教师宣誓制度,制定新教师誓词,结合“开学季”举行集中宣誓仪式。把宣誓活动作为教师入职教育的重要一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履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规范教师聘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承诺制度,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要把思想政治、师德要求作为重要约定内容,签订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明确提出每年教师节后的一周为“师德活动周”,组织全体教师开展师德承诺活动,切实增强恪守师德规范、弘扬高尚师德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提高心理健康管理能力培养,提升全体教师观察、分析、引导学生心理危机的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重视教师退休制度,增强教师职业归属感、荣誉感、获得感,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教师节、春节前夕等时间举办退休教师欢送仪式。
3、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群体先进性。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教师党支部和教师党员,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每年开展“微党课”、党建特色品牌、党建专题等活动,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培训制度,强化班主任工作和班级管理基本规范,开展“班主任论坛”“班主任基本功大赛”等活动,每两年评选“十佳班主任”“优秀班主任”,不断提升班主任业务素质和教书育人本领。 健全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建立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分层分类制度,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新时代红船精神、浙江精神、嘉兴人文精神。推动骨干教师专业发展,组织专业教师学科素养测试,开展“示范课”“现场观摩课”活动,发挥名师优师引领作用,打造各教育阶段各学科高效精品课程,提升全体教师育人水平。
2.实施净化教学行为工程
1、制定教育教学常规。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明确教师工作量标准,严格要求教师坚守教学一线,坚持把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教师业绩的重要指标,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绩效分配等挂钩。创建勤于学习、钻研的教学作风,完善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检查日常教学工作,建立学校领导牵头的“开门听课”制度,加强备课组、教研组建设,落实教育教学目标,严禁教师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严禁教师无故迟到、早退、随意调课、私自找人代课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的行为。
2.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用好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推行名师答疑等免费辅导举措,规范学校网络课程资源开放管理,不得变相给教职员工提供好处。开展教师兼职专项整治工作,严禁教师擅自从事影响本职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和有偿工作,坚决杜绝中小学和教师以各种形式开展教学活动并从中牟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介绍校外培训机构等并提供相关信息。因个人关系确需免费辅导,或者因家庭困难需要从事与教师职业无关的兼职的,应当向教师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加强师德监督。强化政府监督责任,充分发挥责任区域学校督察员作用,针对师德问题重点问题、共性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探索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的有效手段,落实以县为主体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责任,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三级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突出学校治理主体,建立有效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健全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和师德建设检查机制,每年10月为师德建设工作检查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师德督察员制度,定期开展学校师德建设监督评估,将监督评估情况作为学校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制定教师执业行为负面清单,完善教师师德违规举报制度,建立教师师德电子档案,将教师执教表现作为个人诚信体系和个人公共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实施教师尊严提升工程
1.维护教师职业尊严。依法维护教师从教专业权利,维护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正当权威,支持教师正确行使教育处罚权,对客观上无过错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处罚有异议的,学校应引导家长通过合法渠道合理表达诉求,严禁任何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行为。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学校应支持或代理教师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严格清理规范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无关的事项,全面关注教师身心健康,重视教师心理调适,每年组织教师健康体检,为教师营造安全、安静、舒适的良好教学环境。
2、强化教师地位。增强教师参政议政意识,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定教育改革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保障教师参与社会管理和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制定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地方公务员工资长效挂钩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地方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形成“多劳多得,绩优优收”的明确收入分配取向。搞好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完善师德激励机制,多层次、多形式开展优秀教师评选活动,依法依规确定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真正形成校校有表率、人人争当先进局面。
3.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发掘模范教师,树立教师正面形象,积极发挥教师节的激励作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教师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宣传活动。加强尊师重教教育,培育校园师德文化,推动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以教师节为契机,通过举办尊师重教第一课和9月份尊师重教主题月,将尊师重教理念渗透到学生价值体系中。 加强家庭教育,完善家校联系制度,用好家校合作平台和家长学校,引导家长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重教师创造性和发挥,形成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力量,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重教育、兴校,对师生进行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对教师给予资助或设立基金、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优秀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任教教师休养。
3.确保师德师风建设有效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学校要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不懈、抓成效。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市师德师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坚持“校长牵头、教师主体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教代会、家长委员会、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增强工作实效性。各地要定期开展师德建设现状调查分析,分析师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对策。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共性突出问题和问题,要督促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要加强过程督导,完善师德问题定期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做好师德建设定期总结工作。对师德建设的良好举措、突出的师德先进事迹、重大突发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违反师德行为典型案例,要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并进行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
(三)落实问责。各地学校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坚持问责到位、严格追责。对学校在职教师教育督导不到位、督促查处不力,或学校瞒报不报、拖延处罚,导致行为在校内蔓延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教育部门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敷衍,或者对问题查处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重大事件的,市教育局将向全市范围通报并抄送当地党委、政府,视情节对当地教育局、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1.嘉兴市中小学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2.嘉兴市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教育局
2020 年 9 月 10 日
附件1
嘉兴市中小学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1.在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他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或者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者行为的。
2.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表达诉求、伙同他人、煽动闹事;组织或者旁听、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请愿等活动。
3.在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公共场所传播违反国家宪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害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表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煽动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转发错误观点,编造、传播虚假负面信息。
4.危害国家团结,损害国家尊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的。
5.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6.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单位秘密的。
7.宣传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在校园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虚假负面信息,宣扬宗教或者组织宗教活动,或者传播其他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
8.违反教学纪律,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停课、调整教学计划;违反课程标准和学生成长规律,随意增加教学难度、加快教学进度、增加课外负担或者搞“非零起点”教学行为。
9.忽视教育教学主体职责,对教学工作态度消极,或者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有偿就业等。
10.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或者进行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1.在课堂教学、科研活动、游学等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危及学生安全时,不顾学生安全,擅自离开岗位,自行逃逸。
12.要求学生从事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或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项。
13.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对学生进行嘲笑、侮辱、辱骂、歧视、伤害。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者生活作风不端,造成不良影响。
14、与家长交流时,歧视、责备、训斥家长,态度简单粗暴等,这些都是有损教师面貌和形象的行为。
15.在招生、考试、保送、入学、职称评聘、岗位招聘、绩效考核、奖励荣誉、教学科研等方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16.抄袭、窃取、挪用、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参与或者与他人合谋隐瞒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术欺诈行为。
17.干扰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阻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打压、攻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8.以未经批准、虚假记载等方式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或者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19.违反论文署名标准或将同一篇稿件向多家期刊投稿,夸大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者隐瞒技术风险。
20.行为、着装不符合教师仪表仪容仪表规范要求,工作时间进行吸烟、喝酒、炒股、网购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1、散布闲话、制造谣言、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推卸责任以及其他有损集体荣誉和同事团结的言行。
22.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利用学校资源或者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侵占、损坏学校公共财产。
23.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屡教不改,或者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24.未按照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个人承诺的。
25.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黄、赌、毒活动及传销活动。
26.违规利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内容,或未尽到网络群组(群聊)创建者、管理者群体管理职责的。
27.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处置不力,造成学生伤害加重的,或者隐瞒、谎报校园欺凌情况,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校园欺凌管理职责的。
28.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索取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学生、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向学生、家长推销图书、报纸、教材、社会保险等产品。
29.组织、参与有偿辅导,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或为学生介绍校外培训机构等,或提供相关信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学生参加演出、比赛等活动。
30.其他违反师德师风、损害教师声誉的言论或行为。
附件 2
嘉兴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标准化城市中的小学和中学教师的专业行为,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保持教学人员的形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法”,“人民共和国的次要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次要教师”的教师规范,并指出了第二个规范,在新时代,幼儿园教师的十项专业行为规范”,“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措施(2018年修订)”,“处理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措施”以及其他法律,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定,并结合我们城市的实际状况。
第2条这些措施中使用的“小学和中学教师”是指普通小学和中学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中学和中学学校(包括技术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成人教育学校,教学和研究教师培训,视听教育教育和其他机构。
第二章违反
第3条以下是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他场合,发表破坏党中央权威或者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行为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
(3)组织,传播或参与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毒品和金字塔计划,或其他不利于教学专业声誉的活动。
(4)通过教室,论坛,讲座,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发布或转发错误的观点,或制造和传播错误或负面信息。
(5)违反机密系统和安全管理系统,泄漏状态和单位秘密或造成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
(6)违反教学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循教学计划,敷衍教学,改变或暂停课程,而没有批准;
(vii)以伪装的形式歧视,侮辱,体罚或体罚学生,以任何形式的不雅或性骚扰,与学生的关系不当,对学生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
(8)从事偏爱,欺诈和欺骗的参与工作,考试,卓越建议,入学建议,绩效评估,招聘,职权评估和任命以及卓越评估和奖励。
(九)索取、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纸、教材、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或参加付费辅导,私人组织学生参加盈利表演或竞赛,或将学生介绍给校外培训机构等,并提供有关学生及其父母的相关信息。
(11)动员或强迫学生转学,暂停学业或辍学,侵犯学生的教育权并导致学生辍学。
(12)任何以非法方式表达需求的言语或行动,都会勾结出骚乱,破坏学校的正常教育和教学顺序,或者损害教师和学生的利益以及学校的声誉。
(13)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4条按照这些措施的付费辅导是指付费服务,例如,在小学和中学教师中提供的课外辅导和补救措施,以及中学和幼儿园的学生,证券,付款凭证,礼物,现金,现金,其他财产和其他不正确的福利都在付费中。
(1)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使学生参加学校内部或外部的付费辅导。
(2)参加由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父母,父母委员会等组织的有薪辅导的教师
(3)在职教师以父母,孩子,家人或亲戚和朋友的名义进行课程,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
第三章:侵犯和权威的惩罚
第5条这些实施规则中提到的处理包括制裁和其他处理。
刑罚包括警告,降级或解雇,警告期为6个月,如果您是中国共产党的成员。
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巡视督导、通报批评、取消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调薪、申报人才计划等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在批评和教育之后纠正他们的行为,可以免于惩罚的人;非法犯罪应迅速转移到司法机构,以根据法律处理。
第6条:从事付费辅导的服务内教师的处理
如果由市政,县(城市,地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单位)验证付费的辅导,则将被命令停止非法行为,退还非法获得的费用,并根据情况的严重性来处理以下内容。
如果付费辅导的情况相对较小,一旦经过验证,教师将在学校内受到批评和教育,并将教师的道德规范评估失败。
如果付费辅导的情况是认真的,一旦经过验证,他们将被警告,未能使年度评估和激励性绩效工资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奖金。
如果付费辅导的情况是认真的,一旦经过验证,学校(单位)将扣除激励绩效工资和与当年评估有关的其他奖金。
如果除了根据法规处理外,学校(单位)的中层及以上是一所学校(单位)进行付费辅导,那么主管部或学校(单位)应根据管理授权将其从中级及以上职位中删除。
如果尚未完成实习或缓刑期的新老师从事有偿辅导,则将直接终止其雇用合同。
第七条 教师待遇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对公立学校教师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校推荐,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对民办学校教师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校推荐,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报教育部门备案。
(二)教师所在学校提出降职、解职的建议,由学校教育部门作出决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学籍,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决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对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解除其聘任合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iv)对批评和教育,告诫会谈,命令检查,公众批评以及其他治疗方法,例如取消奖项和荣誉的资格,晋升,专业的职权评估,职位招聘,薪水增加以及人才计划的申请,由教师学校或能力的部门决定,并根据管理机构以及能力的情况来决定。
第4章处理程序
第8条如果学校或教育部门发现教师违反了职业道德,它应迅速组织调查和验证,准备书面调查报告,并根据案件的严重性进行适当的惩罚降职或以上,打算做出决定的部门应组织听证会。
第9条的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应遵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并将其结合起来,与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况和危害程度相称;
第10条应将其决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老师,并应陈述事实,理由,基础,时间限制和上诉渠道等。
第11条如果对该决定不满意,则如果他或她对审查结果不满意,他或她可以向学校的教育部门申请审查,他或她可以在下一个学院的行政部门上提出上诉。
教师处分期限届满,根据其悔改表现,可以延长或者解除处分,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处理结果的使用
第12条如果教师收到警告,并满足教师资格法规第19条的要求,则在县级或以上的教育部门应根据律师和其他待遇撤销他/她的教学资格,他/她无法选择省级的教育部门。
受处罚期间,教师正常注册教师资格予以暂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失去教师资格的,不得再次取得教师资格。
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教师,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13条:根据法律判处刑事处罚,应根据“针对公共机构的员工的纪律处分诉讼”的临时惩罚或更高的惩罚。他的教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14条学校在教师道德和风格的管理中无法执行或不正确地执行其职责,并且具有以下情况,应有的教育部门应取决于情况的严重性,采取措施,访谈,告诫,批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组织的尤其是在范围内的责任,并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责任。该年不应确定为“优秀”,并且不得确定学校的年度目标评估,并且应根据干部管理权的权力从其职位中删除相关的负责人:
(1)建立一种长期的教师伦理和行为和日常教育的机制;
(二)未及时发现、调查教师不道德行为的;
(三)对发现的教师不道德行为不采取适当方式处理,或者拒绝处罚、拖延处罚、推卸责任、掩盖事实的;
(四)对教师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不落实,教师失信行为纠正不彻底;
(五)屡次违反师德或者因违反师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15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实施规则的实施,并对实施规则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16条这些实施规则应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