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教育部批准,今年我省成为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省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已在全省全面启动,马鞍山市确定试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为确保这两项改革试点顺利实施,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改革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教育厅
2013 年 9 月 4 日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改革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发[2013]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函[2011]6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民教育规划纲要》,紧紧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引领,着力提升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制度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准入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测评教师资格报考者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教育教学素质与能力的考试。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改革教师资格考试内容和方式,坚持教育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专业导向,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发展潜力等要求,引领教师教育改革;完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拓宽师资来源,规范认证工作,创新管理体制,推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统筹教师队伍管理,结合全省新设中小学教师统一公开招聘考试和中小学教师“校外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域管理、学校使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体系。
三、主要原则
1.制度设计、统筹谋划。妥善处理教师职前培训、资格准入、岗位招聘三者关系,建立三者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相互融合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新老人员交接、新旧政策衔接问题,实行平稳过渡;统筹协调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证等重大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2.责任分级、管理规范。省级教育部门负责总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负责统筹管理笔试、面试、资格认定工作;市、县教育部门负责考试、资格认定工作具体实施。规范工作流程,实行透明操作,严格执行纪律要求。
3.以人为本,公平选拔。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为导向,为考生提供专业的考试服务和便利的条件,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选拔有志于教书育人、适合教书育人的优秀考生取得教师资格。
四、申请者及条件
1. 申请人
报考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有安徽省户籍或人事关系;安徽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试点工作启动后,自2014年起,师范教育专业新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自2014年2月起,凡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专业(课程代码:00429)、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办法取得教师资格。逾期不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无效,申请者申请教师资格时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自2014年2月起,已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仅取得教育学、心理学专业证书的人员,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其他证书,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原规定取得教师资格。逾期不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无效,申请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身体检查标准;
4.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师函[2011]6号)规定,“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提高考生学历要求”,报考安徽省教师资格的考生应符合以下学历要求:
(一)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具有幼儿园师范学校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申请初中教师资格,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的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技术等级。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以上学生、研究生凭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即可报名参加考试。
被取消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准报名参加考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准报名参加考试。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试内容及形式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制定。
1. 笔试
1. 笔试内容
笔试主要考查应聘人员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如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与信息处理等;教育教学、学生辅导、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学科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和评价的知识与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2.笔试科目及方式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保育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学科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试点期间,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程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13个学科。
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老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试点期间以面试为主,结合笔试形式考查“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必要时开展笔试。
笔试每科120分钟,采取机考与纸笔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试办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
笔试所有科目均通过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
2. 面试
1. 面试内容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意识、心理素质、外貌形象、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学基本素质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估等教学基本技能。
2. 访谈对象及方法
幼儿园面试不分科;小学面试设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8个科目;初中、普通高中、中职文化课面试与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一致,设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13个科目;中职专业课及实习指导课面试按专业进行。
面试将通过出题、备课、答题、试讲、答辩、评分等形式进行,面试时长为20分钟。
六、考试组织与实施
1. 网上报名
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按照栏目提示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
考生完成网上信息录入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教育部门指定地点在报名信息表上完成报名信息确认(包括身份及户籍信息、学业信息、考试科目信息等)并签字提交、缴纳费用。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领取并打印准考证
考生完成以上报名手续后,可于考试前一周左右(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安排)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4. 审查工作
笔试通常每年3月和11月举行一次,面试通常每年5月和12月举行一次。
(一)笔试
笔试考点设在省辖市和省辖县,考试管理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
(2)面试
面试工作由各省辖市、省辖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采用主考官担任制,主考官须经过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安徽省教育厅负责建立面试主考官库、主考官培训和主考官证发放工作。面试工作开展前,各地将从主考官库中随机抽取主考官参与面试工作。
5. 纸张标记
笔试试卷及答题纸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阅卷。
面试采用现场评分制,主考官将根据评分标准对考生的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考生填写《面试评分表》,主考官签字确认后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
6. 公布考试成绩
笔试成绩由国家规定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合格分数线。
笔试、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单次笔试及格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笔试和面试均通过的考生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是考生申请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七、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证机构要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提高质量。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证主管部门的规定,受理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证。
教师资格证书中的“教学科目”栏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报考的科目(专业)一致。其中,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无需填写科目;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所报考的面试科目一致;报考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所报考的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一致;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所报考的专业一致。
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方可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八、推进配套改革
各地、各学校在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全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新任教师统一公开招聘改革,建立“省考、县管、校聘”的教师管理体制;以师范学校毕业生逐步纳入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范围为契机,开展师范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优化课程结构,强化师范教育课程,实行师范生到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不少于一学期教育实习的制度,着力培养师范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和改进新任教师培养方式,创新培养模式,合理制定课程计划,依托省级师范教育基地和院校,加强对有志从事教育事业的新任教师和非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培训。
九、相关要求
(一)加强全面领导
安徽省教育厅成立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改革工作、制定政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相应成立试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改革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时效性强、任务重。我们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纪律要求
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中弄虚作假、搞欺骗、违反规定等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考试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和考生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保障机制
建立改革试点工作问题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实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准入和进出机制的教师管理新机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技术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教学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每5年实施一次。未通过定期注册或者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主体是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册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在册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与教师人事管理紧密结合,把严格教师考核、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反映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正规注册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正规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六条 初次任教并经试用期满的教师和本规则施行前已经任教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教学职务相应的教学资格;
(二)在公立学校担任在册教师或者在民办学校担任在册教师的;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取得定期注册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师德表现良好;
(2)年度考核通过及以上;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注册:
(一)未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数的;
(二)停止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假、产假等除外;
(3)在一个注册周期内,有一年未通过年度评审。
延期注册者在满足常规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常规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注册资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条 教师注册在有效期内被依法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的,其教师注册有效期自行终止。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受聘为教师的,应当自试用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当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个人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并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期限届满前60日内申请下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采取网上申请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3)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聘任合同;
(四)教师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证明;
(五)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新聘任教师首次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第(一)、(二)、(四)项所列材料以及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本规定施行前已任教的在职教师首次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第(一)、(二)、(四)项所列材料以及学校出具的教学教育能力证明。暂停注册后再次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情况消失的证明或者有关情况补正的证明。
第十五条 日常注册工作不向教师或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16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就注册结论提出建议;
第17条县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在终止注册申请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给出注册结论。
第18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的一份副本存入申请人的个人人事文件中,并归档一份副本,同时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的附件页面上表示注册结论。
第四章处罚
第19条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教师资格注册时掩盖了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的材料,则应将其注册暂停,否则他/她将被视为不合格并受到相应的惩罚,具体取决于他/她已经注册的情况;
第20条如果学校未能按时为申请人提供注册认证材料,则高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命令其纠正问题,并根据法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施加行政制裁。
第21条当地教育部门实施定期注册以及以下任何情况发生,其优越的教育或监督机构的高级行政部门应命令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人进行纠正并根据法律施加行政制裁:
(1)向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要求的人定期注册;
(2)符合常规教师注册要求的人未经定期注册。
第22条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申请定期注册的教师将被视为无限制的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23条如果定期注册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反对定期注册的结果,则他或她可以根据法律提出上诉或行政审查。
第24条省教育部应负责解释这些规则。
第25条这些规则应在发行之日生效。
Anhui省教育部办公室于2013年9月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