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普通话审查及学历、学位验证。
1.学历认证。我院将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学历认证信息进行学历认证。如学历认证不通过或无法认证,将及时通过认证系统通知学院或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须按照学历认证相关规定自行认证,并上传以下材料之一:
(1)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发布的《学位证书电子登记备案表》。
(2)教育部全国大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发布的《中国高等教育资格认证报告》。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外国学位证明》。
2.学位审核与验证。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由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进行学位验证。学位验证不通过或无法验证的,将通过认证系统及时通知学校或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须按照学位认证相关规定自行认证,并上传以下材料之一:
(1)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CAEGN)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外国学位证明》。
3.普通话审核验证。山东省教育厅将统一进行普通话水平验证,如普通话水平验证不通过或无法验证,将通过认证系统及时通知学校或申请人补充材料,并上传以下材料之一:
(1)《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2)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普通话水平证明。
(四)组织体检。各有关高校应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组织应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确定体检合格。其中,体检标准及体检项目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 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取消乙肝检测。如被检者转氨酶正常,则不再进行乙肝检测;如转氨酶异常,可做进一步诊断。
(五)材料审核:省教育厅及委托高校对申请人的网上报名信息及证明材料扫描件进行审核。
(六)资格认定。山东省教育厅及受托高校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省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依据认定结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确认认定数据及证书编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并将认定材料归档。对不予准予教师资格认定的,应当通过学校相关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权利救济途径、时限。教师资格证书由全省统一印制,确保证书颁发日期、资格类型、持证人基本信息与国家《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完全一致。
日程
6月3日至6月10日,山东省教育厅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学历学位信息组织进行学历学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传至认定系统。
6月11日至6月17日,申请人登录认证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6月11日至6月18日,各大学组织对本校申请者进行体检,并完成对学校网上申请信息及证明材料扫描件的初审。
6月24日至6月28日,山东省教育厅对报名人员提交的网上材料进行了集中审核。
7月1日至7月2日,各高校应登录认证系统填报单位邮寄信息,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证申请人名册1份,加盖学校印章,扫描上传至系统。受委托高校也应登录认证系统打印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表2份,填写教师资格认证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栏,加盖学校印章,速递至省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指导中心。
7月3日至7月5日,山东省教育厅完成教师资格证书打印、粘贴、照片盖章工作。
7月8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将完成向各高校邮寄教师资格证书及申请表的工作。
工作要求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妥善安排好本校今年教师资格认证工作。要严格执行认证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评审、认证等各环节管理,严把质量关。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全省教师资格认证工作有序开展。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省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请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该中心。
省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人:孙永华、程文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