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燃料系统、锅炉燃烧系统、汽(水)轮发电机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及电缆等都存在火灾隐患。从国内外电力设备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分析可以看出,火灾事故占了相当大的比重。20世纪80年代以来,电力行业发生过严重的电力设备火灾,如富拉尔基二厂皮带积煤自燃、姚孟电厂配电装置起火、金竹山电厂结渣引起电缆起火、大同二厂汽轮机严重超速引起油火、清河电厂漏油起火、北京通州变、甘肃秦安变等站主变压器、电抗器烧毁等严重事故等等,损失惨重。1986年就发生火灾16起。 1987年全国电力工业安全生产会议后,《电力生产中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出台,防火被列为重点之一。为了汲取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事故教训,总结我国电力工业消防工作的经验教训,加强消防工作,在1954年颁布的《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基础上,扩充制定本典型消防规程。1.0.2本文着重论述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由于原规程仅适用于电气设备,不适应电力生产现状,本次对规程的修订,使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更加齐全,使原规程未涉及的设备(如发电厂锅炉、燃料等环节中的设备,用于电力生产的弱电设备)均适用本规程。由于核电站有其特殊性,本规程不适用于核电站。
由于电力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是检验整个电力生产过程各阶段绩效的主要标准,因此必须从整个电力生产过程的管理上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贯彻实施。为此,本规程不仅适用于电力设备生产过程,而且适用于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过程。同时,各工厂企业电力用户均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由于电力设备的复杂性,本规程不可能包括所有电力设备的消防各个环节。同时,各个地区的环境、条件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本规程为依据,制定本企业现场消防规程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和检查。 1.0.4为使本规程更好地贯彻实施,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员每两年至少要参加一次规程考试,以加深对本规程的理解和掌握。规程考试应结合消防知识和本企业实施细则进行。电力生产企业全体人员应掌握“三懂三会”的消防知识,即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消防器材、懂事故处理、懂火灾报告。1.0.5本条强调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或表彰,对违反本规程或不执行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罚。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和当地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2.0.1 根据《国家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并做了少量补充。根据原能源部(88)1号安全生产指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工作,确保把安全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规定各电力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消防负责人。落实安全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各部门、车间、工段、工区、班组安全责任制。2.0.2各电力生产企业保安(消防)部门是企业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应配备消防专职人员。但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比较复杂,技术性强,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也应进行安全监察,并协助保安(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企业的消防工作。 各企业在制定各级消防责任制时,应明确两部门的分工配合和各自的具体职责。对构成电力生产事故的火灾,由安全(消防)和安全监察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分析,并分别按照部发DL558《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办法》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2.0.3从实际情况看,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强调和明确消防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的有效形式之一,应予推广。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全国电力部门东北、华北、华东等地部分发电厂、供电局均已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故将此条规定为经验,予以推广。
2.0.6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人员及相应消防设施(如消防车辆等)的配备情况。“较远”是指距离电厂最远的地方消防队(站)在接到火灾报警后,不能在5分钟内赶到,或虽在5分钟内赶到,但其灭火能力不能满足电厂灭火需要。小型电厂一般不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大、中型电厂的统计口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消防人员及消防车辆的配置和类型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还应对超过年龄限制的专职消防人员作出退休安排。 2.0.7 根据《国家消防条例》第十六条和国发(81)160号文件《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十项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本条为消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对各单位防火灭火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志愿消防队每年整顿、调整、补充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志愿消防员的质量,即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和消防专业素质。对志愿消防员,要不断提高工作责任心,并规定一定的年龄限制,一般男在45岁以下,女在35岁以下。志愿消防员和专职消防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因体重或生理原因不适合从事消防工作者,不得继续留在消防队。 2.0.8 为提高志愿消防员、专职消防员的思想素质和消防业务素质,必须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和消防演习。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安全活动也可与单位安全活动相结合,作为安全活动的内容之一。
消防演习是反事故演习的一种,是提高消防能力的重要方法,应在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情况下进行。2.0.9消防档案是记录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况的书面档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消防档案应由保卫部负责管理,以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有统一档案管理部门的企业,可将原件交档案室统一管理,但保卫部必须留存一份。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单位概况。 (2)各项消防制度及实施细则。 (3)各级消防领导、消防负责人、消防委员会、消防领导小组名单。 (4)各部门义务消防员、专职消防员名单。 (5)重点消防区域作业人员名单。 (6)各部位、各场所消防设施布置及配备情况。 (7)各级防火合同。 (8)以往火灾检查情况。 (9)火灾隐患预案及案结记录。 (10)重要灭火活动、会议记录。 (11)以往火灾事故及预防措施报告。 (12)重点防火区灭火预案。 重点防火区与火灾管理 3.0.1 重点防火区与火灾管理“四大”原则,是指发生火灾时危险性高、损失大、人员伤亡大、影响大的区域,是根据1981年公安部《城市消防管理工作条例》制定的。 供电单位经过多年的实施和实践发现,加强重点防火区的管理,对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单位负责人确定的其他位置、场所,是指本条规定以外的相对重要的位置、场所。 3.0.2 重点防火位置的明显标志,是指《安全标志》规定的“禁止烟花爆竹”标志,其颜色、形式、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指定特定位置悬挂特定标志并明确其内容,是结合一些单位的经验,有的单位规定的内容为: (1)重点防火位置或场所名称。 (2)防火责任人。 (3)防火规章制度和预防措施。 (4)火灾事故预测和灭火预案。 (5)厂(局)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人。 3.0.3 消防检查是消防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重要手段。各单位除加强对重点防火位置或场所的消防检查外,还应定期对一般位置、场所进行消防检查,防止出现盲区。 可在检查周期、内容、项目上着重突出。还可将消防检查纳入各企业每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内容,做好自检和抽检。消防检查只是手段,其目的是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因此,对火灾隐患应实行立案结案制度。3.0.4动火许可制度是我国预防火灾的有效措施,我国石油化工、电力部门有很好的实践经验,如20世纪60年代电厂锅炉扩大使用燃料油初期,油库、油罐不断发生火灾,后来采取了包括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等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基本杜绝了此类事故的频发。
各单位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格式虽然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大体相似。本规定采纳各企业所长,推荐一、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格式,以统一格式,便于具体实施。3.0.4.1动火作业级别一般分为两级,一级动火作业区域是指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各企业应按上述原则确定一、二级动火作业区域。3.0.4.2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审批时对其消防安全措施不确定或企业无力做到时,应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审批,接受其指导。当地公安部门规定必须经其审批的部位和场所也应经其审批。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厂(局)安监保卫人员再行审查。很多单位实际都是这样实施的,故本条作明确规定。 3.0.4.3首次火灾前,各级评审人员应到现场检查防火措施,进行明火试验,包括对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可燃蒸气含量、粉尘浓度的测定。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编制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粉尘火灾危险参数手册》,如果该值低于气体的爆炸下限,则不会发生危险,可以认为是合格值。我们也征求了一些火灾研究单位的意见,规定了如下数值:爆炸下限合格值原(柴油)油气含量0.5%~1.1%0.2%30~120g/20g/从火灾情况分析,现场消防监督人员的不足是火灾发生和扩大的一个基本原因,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现场监督制度。 消防队人员的现场督导有利于防止火灾的发生和扩大,及时扑灭火灾。但由于电力设备复杂,技术要求高,单靠消防队现场督导是不够的,所以还规定要由消防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二级消防为消防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