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文件登记号:-2020-0011
各区、县(市)及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等”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瞄准新为实现“重要窗口”示范生目标,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市消防检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根据《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范围。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或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合格的住宅工程全装修设计,可按照原技术审查和消防时适用的规范实施。设计审查(备案)。
2、同一工程由多栋单体建筑组成,包括消防车道、消防车高架作业场地、高层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室公共消防设施在完成设计内容、实现设计功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分期、分批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建设工程经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后,其部分场地改造(包括内部装修、改变用途)时,部分场地的使用功能和面积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要求。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要求的验收范围纳入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范围; 其余建设项目依法纳入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范围。
3、大型建设工程中需部分先期投入使用的部分,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1067-2013)。 在组织分单位(段)竣工验收并提供分单位(段)竣工验收报告(分单位(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报告》作为附件)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部分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4、对按规定不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登记和抽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动申请的,应当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可以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政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等违法行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或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工程消防处联系。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本通知相关术语含义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12 月 15 日
附录
本通知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
《消防法》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有: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客运站候车室、旅客航站楼候车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礼堂和公共娱乐场所; 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疗养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陈列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暂行规定》规定的专项建设项目为:
(一)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礼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览馆;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站候车室、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旅客航站楼候车室;
(三)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商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大专院校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敬老院、福利院、医院、敬老院病房楼、教学楼、中小学图书馆等、食堂、学校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以及餐厅、茶馆、咖啡厅具有娱乐功能;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工厂、仓库、专用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加油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电力调度建筑、电信建筑、邮政建筑、防灾指挥调度建筑、广播电视建筑、档案建筑;
(十一)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政策图解:《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及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明确建设项目消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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