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公布回复广东住建厅《关于明确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请示》

住建部明确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8日,中国住建部公布回复广东住建厅《关于明确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请示》的函。…

公务员考试网 公众号

注册消防师考试

其中提到,对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审批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下列十二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建设项目,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齐全,并依法应当验收;

(1)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礼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厅;

(二)民用机场候机楼、客运车站候车室、旅客候机楼候车室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

(3)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集市;

(4)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高校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房、儿童游戏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及养老院的病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等,食堂,学校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宿舍;

(6)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厅、桑拿厅、网吧、酒吧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等;

(7)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级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楼;

(十一)涉及本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项规定以外的单栋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暂行规定》中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会议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审查。

除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等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1)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功率为500kW、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关于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有关事项的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有关事项的请示》(粤建制〔202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审批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情形的,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验收。其中,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两种情况之一的,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会议,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审查。

2.《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2014)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 年 9 月 27 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和现场检查。

本条例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条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除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构指定。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技术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机构,并将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布局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信息共享给消防机构。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降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3)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依法委托监理;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5)按照工程防火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有关单位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7)及时依法将建设工程消防相关档案移送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标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签字确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实施,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过消防设计审查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协议等对消防产品和具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并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签字确认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过消防设计审查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使用、安装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架和设备前,应当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架和设备;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承担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为特殊建设项目:

(1)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礼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厅;

(二)民用机场候机楼、客运车站候车室、旅客候机楼候车室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

(3)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集市;

(4)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高校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房、儿童游戏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及养老院的病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等,食堂,学校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宿舍;

(6)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厅、桑拿厅、网吧、酒吧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等;

(7)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级高层居住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等建筑;

(十一)涉及本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项规定以外的单栋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须经批准的临时建筑,须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1)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前款所称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专项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相关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信息。

第十八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验收证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工程消防、建筑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审查。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国家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海外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审查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名,并应当独立出具审查意见。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的审查专家同意的,视为审查通过。审查专家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审查意见书面告知提出审查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按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资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3)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属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专项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必须经过专家审查)。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当纳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的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消防内容;

(2)具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检测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涉及消防的部分全部经验收通过;建设、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当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测试等内容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验收证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包括对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检查;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样功能性抽样试验,对消防设施系统功能进行联调测试等。

第三十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齐全;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一致;

(4)现场评审结论合格。

对于那些不符合前段中规定的条件的人,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接受的部门应发出有关防火保护的无限意见,并解释原因。

第31条针对实施计划,土地,消防,民用防空,档案和其他事项的共同接受的建设项目,防火验收意见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发行。

第5章防火设计,提交和现场检查其他建筑项目

第32条针对其他建筑项目,当建筑部门申请建设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建设开始报告时,它应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和满足建筑需求的技术材料。

如果不提供满足建筑需求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信息,则相关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启动报告。

第33条应针对其他建筑项目实施注册和随机检查系统。

如果任何其他建筑项目未能根据法律进行随机检查,则应停止使用。

第34条在完成其他建筑项目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建筑部门应向消防设计审查和接受部报告提交。

施工单元在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防火验收记录表;

(2)项目完成接受报告;

(3)涉及防火的建筑项目的完成图。

有关建筑单位填写后,有关消防检查检查的第27条应适用于其他建筑项目。

第35条收到建筑部门的备案材料后,如果备案材料不完整,则消防设计审查和接受部门应签发文件证书;

第36条对火灾保护和接受的部门应对其他注册的建筑项目进行随机检查。 ,并向公众宣布。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接受的部门应根据有关在确定其他建筑项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的检查记录,并向公众通知建筑单位,并向公众公开。

第37条收到了不合格检查的纠正通知后,施工部门应停止使用施工项目并在纠正完成后进行整理。

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子内,火灾设计审查和接受部门应在通过重新检查后使用审查意见。

第6章补充规定

第38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法,建筑项目质量管理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建筑,设计,建筑,工程监督,技术服务以及其他部门及其雇员违反了相关建筑工程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不仅应受到法律的刑事责任,还应根据法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39条的审查和接受建筑项目的消防设计规则以及实施这些法规所需的文件格式,应由国务院的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制定。

第40条在实施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筑防火技术标准之前,如果已根据法律对建筑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了审查和资格,则应实施原始审查意见的标准。

第41条这些法规不适用于住宅内部装饰,村民的自建筑,救灾以及在未填充的地方的临时建筑物的建设活动。

第42条第42省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农村发展部门直接在中央政府下的省份,自治区和市政当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规以及当地的实际条件制定实施细节。

第43条这些法规将于2020年6月1日生效。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方硕教育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136311265@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hbrsks.net/?id=309087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