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本标准所称消防安全“九小场所”是指以下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和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容量100座以上的小餐馆、宾馆等商业餐饮场所; 3、住宿场所:10间以上床位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位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建筑物一、二、三层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人员
2、10人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以上的沐浴、足疗、美容美发、酒吧、茶馆、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休闲健身场所50平方米;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床位20张以上的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疗养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20张床位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00人以上非寄宿制学校、20人以上非寄宿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数10人以上,或拥有职工10人以上集体宿舍,或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3. 工作场所; 九. 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该数字本身,“以下”不包括该数字本身。 第二部分:浅析当前“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经济构成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特别是私营经济快速增长。 在同一空间内存在大量混合家庭作坊、集体职工住宿和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多种用途的场所。 这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火灾事故多发的重要场所。 一旦发生火灾,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 如何消除“九小地方”火灾隐患,遏制群体性死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4、这是公安消防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下面我就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我的看法。 一、“九小场所”发展现状所谓“九小场所”,是指小型商场、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院等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的九类场所。 、小型餐饮场所、小型酒店、小型歌舞娱乐场所、小型网吧、小型美容洗浴场所、小型生产加工企业等,这些都是火灾风险比较高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一场火灾。 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名词概念,而是所有小型拥挤场所的同义词,即指所有对外营业的小型拥挤场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九小地方”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加。 这些地方给广大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促进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就业。
5、由于发展较快,且大多为家庭作坊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相关部门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管,安全隐患较多。 长治市面积平方公里,辖14个县区、146个镇(街道办事处)。 有各类小单位、小场所1XX多个,分布在市区、县区、各乡镇。 这些场所多位于城中村、城乡居民住宅或各种旧建筑中。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处于监管的边缘。 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一)“九小场所”数量多、分布广。 一般县城有数千人,普通乡镇有近百人。 它们大多位于偏远街道或居民家中,形成自然分散状态。 更有什者,有的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掩盖,以避免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 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抽查中很难发现他们的身影。
6、很多小型场馆失控,无人管理。 (二)监管权限不明确,监管人员严重不足,管理不到位。 消防监管法律法规对于“九小场馆”的安全管理尚不明确。 虽然不少地方将“九小场馆”委托给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管理,但对于派出所的管理形式、检查频次、主要内容、依据等,尚无明确规定。消防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罚,法律监管无法有效落实。 消防局和警察局的警力都不足。 一般消防队只有4至6名消防监督员,有的地方甚至更少。 警察局也是如此。 每个社区只有一名警察,这些人员还从事其他工作。 一年之内对辖区“九小场馆”进行彻底检查是很困难的。 (三)“九小场馆”多为个体经营户,业主安全得不到保障。
7、缺乏大局意识,经济实力薄弱,对消防部门要求的隐患整改缺乏积极性。 他们大多以应对检查为主,甚至因经济原因而抵制需要投资改造或安装消防设施的情况。 三. “九小场所”主要安全隐患 (一)建筑不符合消防规定,安全保障较差。 目前,“九小场所”大部分位于住宅楼内,也有部分位于高层建筑的底层或裙房; 有的租用或破产工厂使用,有的由民用住房改造而成。 其内部装修、功能分区、室内使用、布局、装修等往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大部分是经营者自行安排,没有经过专门的建筑消防相关审核验收; 尤其是一些城中村,“九小地方”与仓库甚至生活区相连,从业人员和居民的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较差,导致该场所存在大量火灾隐患。
8、安全隐患:生产、生活中随意使用明火。 如果不小心,很容易引发大规模火灾。 (五)缺乏规划和管理,火灾发生率高。 目前,小规模“九小地方”现象在大部分地区比较普遍,而且比较分散; 但在城市地区,有些与其他地方、仓库甚至生活区相连。 员工和居民在生产、生活中随意使用明火。 如果不小心、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营火”,形成大规模火灾。 (二)责任不落实,缺乏有效管理。 很多企业主受到“重效率、轻安全”思想的影响,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他们对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不愿意在消防安全上投入。 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缺乏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主题责任不落实。 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管理。 (三)消防意识不强,自救能力弱。 “九小地方”大多没有做好运营准备。
9、从业主到从业人员,“九小场所”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低、消防安全意识差、消防安全观念淡薄、缺乏相应消防培训、缺乏消防逃生常识等问题。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前期应对火灾的能力。 (四)消防设施参差不齐,逃生条件差。 大部分“九小场所”普遍存在消防距离不够、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逃生条件差、消防设施缺乏等安全隐患; 而且生产、储存、生活都是一站式的,没有严格的界限。 它们既是商店又是仓库,人们在里面生活、生火; 普遍存在乱接线现象,且大部分线路老化,采用铜线代替保险丝,设备过载的情况较多; 建筑空间狭小,疏散通道受阻,门窗安装固定铁栅栏较为常见。 一旦发生火灾,
10、灾害往往处于无序状态,难以组织有效的灭火和逃生措施,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设施不完善,逃生条件差。 大部分“九小场所”普遍存在建筑耐火极限低、疏散逃生条件差、消防设施缺乏、火灾荷载大、防火距离不够等火灾隐患; 场馆人员密集,拥挤混乱,电线乱拉乱接,设备陈旧; 原料性质复杂,仓库堆放混乱。 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处于混乱状态,难以组织有效的灭火和逃生,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四、解决“九小地方”安全隐患的措施(一)是建立政府部门联动的联合审批、审查工作制度,从源头解决问题。 为认真消除“九小场所”安全隐患,公安、建设、规划、工商、
十一、文化、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安全第一。 建筑物的开发商或者业主应当向业主或者承租人提供符合国家建筑防火标准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建筑物,并告知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经过消防检查。建筑物装修或者使用前依法办理审查、验收、开业前检查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要把消防作为发放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管理,强化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安全生产是“九小地方”的突出矛盾。 有的业主能够正确处理这一矛盾,有的业主则不能,主要是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重生产轻安全,盲目靠运气。 因此,公安消防监察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业主、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2、压实责任,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逐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九小场所”是指以下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一、购物场所:小型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用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餐馆; 3、住宿场所:50张床位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位于建筑物一、二、三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沐浴、足疗、美容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
13、发廊、酒吧、茶馆、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会所等小型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床位30张以下的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疗养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50张床位以下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下或有职工集体宿舍30人以下的小型生产加工企业; 9、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九个小地方”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14.1. 9个小型场馆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要进行消防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时间内要随时进行消防检查。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有违法行为; (二)疏散通道、紧急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占用消防距离; (三)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完整性; (四)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和完整性; (五)门窗上是否有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六)场馆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七)是否擅自改变场地用途或者扩大经营规模; 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并在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场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火灾隐患的检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 火灾隐患的整改由负责人负责。 二、扑灭初发火灾的能力 1、场馆内从业人员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掌握火灾易发区域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扑灭初发火灾的方法和疏散技能。 2、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单位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设备灭火; 并拨打“119”报告火灾。 3、如有独立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必须赶赴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救援。 4、连片场馆实行“多户联防”,每510家商户组成联防小组。 根据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1、应要求
第十六条 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应当设置标志。 2、营业时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畅通。 3、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叫、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灾现场人员走正确的路线,沿疏散路线有序逃生。 4、疏散引导人员应协助弱势群体人员并协助救援和护送受伤人员。 5、火势无法控制时,救援人员应迅速撤离。 四.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场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了解消防安全并熟悉以下内容的人员: (一)消防安全责任; (二)场馆内的火灾隐患及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场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员工上岗前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每位员工达到“一知三能”(了解场地火灾隐患、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 3. 场馆应在显着位置悬挂“一知三能”标牌、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等。 4. 场馆应设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标准标志设置提醒、警示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