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二、认定范围和对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一)在湖北省登记的社会人员;

(二)持有湖北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工(注:暂住证、暂住证、居住证等不等同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不能使用作为替代品);

(三)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4届应届毕业生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四)驻湖北省现役军人、现役武警;

(五)在湖北省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持有有效期5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考试地点申请承认中小学教师资格。 申请认可教师资格的学历、其他条件和程序要求与内地申请者相同。

3、认证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各级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权限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申请人的申请。 (注:以申请人申请的认可机构官网公布的认可范围为准)

4.学术标准

申请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实习教师资格认定,按照《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我省》(阿胶子[2012]4号)。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申请我省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学术资格的通知》(阿教资[2015]6号)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 普通话要求

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B及以上标准。 申请语文科目、小学普通科目、幼儿园教师资格,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六、体检标准

报考人员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师[2002]3号)执行。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下发的《关于调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 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成。 具体安排以各认可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可公告为准。 省人民医院是疑似病例的最终收治医院。

特别提醒:孕妇免做胸部X光检查,但需提供鉴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相关体检证明。

7. 认可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教师资格认证”服务门户,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证注册登记。 注册时应当遵循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三项规定规定您选择相应的认可机构,并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相应的确认点。 如果您在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网站“咨询服务”栏目下的“操作手册”和“常见问题解答”来解决。 其中,在“请选择考试形式”栏目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证书》的报考者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证书》的报考者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 《师范学校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

网上报名完成后,申请人须按照认可机构的要求进行体检(体检表见附件)和资料审核。 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以及各环节的具体安排以各认证机构发布的认证公告为准。

八、其他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网上注册后,认可系统将自动对网上提交的学历进行验证。 国内学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查询认证结果为准; 港澳台学历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国外学历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未经认证的学历(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的除外)不能用于申请教师资格。 请申请人提前查询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或在学信网申请学历认证,并保存相关材料以供认证机构查阅。

(二)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比对核实。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和台湾有关部门签发。 申请人需及时到选定的认定机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将函件提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审核结果经核实后移交有关认可机构。 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 未按时书面答复核查结果的,教师资格认证申请无效。

(四)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度只能申请一项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成功后,当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申请第二次教师资格。

(五)请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 申请人因错过申报时间、选择错误的认可机构或现场核查点、申报信息错误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如申请完成,认可资格将被撤销。代理机构不再受理该申请,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六)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吊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被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见各认可机构发布的通知和公告。

附录:

1、《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者体检表》(适用于申请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导师资格者)

2、《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者体检表》(适用于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湖北省教师管理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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