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全文)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干部教育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建设。 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修改《条例》。贯彻落实新时代新时期党的建设总体要求。 党的组织路线,总结干部教育培训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聚魂、固本强基的时代。 以此为基础,培养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有能力引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执行《条例》,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旋律教育培养高素质干部,服务党和国家事业高水平发展,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条例》全文如下。

干部教育培训条例

(2015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2023年8月31日中共中央委员会2023年9月19日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有引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认识“两个立项”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宗旨以此为基础,着力全面提升执政本领、干部高质量教育培训、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全面推进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通过中国式的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服务大局。 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德育为先,重在能力。 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和党性教育,加强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干部德才兼备、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面覆盖。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的普遍要求与不同类别、级别、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员培训。

(4)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引导干部加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改造,做到学、思、用、学的统一。知识、信念和行动。

(五)与时俱进,诚信创新。 继承和发扬干部教育培训优良传统和作风,遵循干部成长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推动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严格依法管理。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律法规,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规范化管理,严格治校、治教、治学,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氛围。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纳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企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受党中央领导,接受中央组织部监督。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和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将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区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研究和推进。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负责垂直管理部门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双管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共管单位协调。 根据工作需要,共管单位协商后也可负责。

第十条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选派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部门批准; 选派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参加本系统、本行业培训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下级党委组织部门,避免多次培训、重复培训。

第三章 教育培训目标

第十一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以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为重点。

第十三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专题培训;

(二)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实施集中轮训;

(三)新入(聘)员工入职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在职培训;

(五)提高履职能力的在职培训;

(六)其他培训。

第十四条 省、部、司、县四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四级调查员、同级以上公务员,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学习。干部经组织选调后每五年到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脱产培训,以及经干部教育培训部门批准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或550学时。 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达到晋升前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晋升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的部门要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一级科员、同等以下公务员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部门批准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总共12天或90小时。

干部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参加在线培训,并完成规定的时数。

第十五条 干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与在职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本单位日常工作、出国考察等任务。 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总学时的1/7。 超过者,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的全部费用必须自行承担,不得用财政资金和单位经费报销。 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者其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养为重点,注重以知识培训为主,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十八条 党的理论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训练为重点,全面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训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培训,引导干部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能力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能力。

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意志、行动,教育引导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和科学体系,并掌握这个思想的世界观和世界观。 方法论,坚持并用好贯穿始终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认识“两个建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 ”,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悟性、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对于非党干部,也应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十九条 党性教育,重点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教育。 突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加强政治忠诚教育,加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加强斗争精神、斗志修养,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政治规矩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国史学习教育国家发展史,坚持教育干部有精神谱系中国共产党人以伟大的建党精神为基础,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开展政治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认识、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对党忠诚,个人廉洁、敢于承担责任,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第二十条 履职培训围绕党中央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学习习近平主席在不同领域和话题上的深入探讨。 书记重要思想、重要论述,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人民、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加强宪法、法律、政策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提高整体发展和安全能力。

第二十一条 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各类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 体系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法

第二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通过脱产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集体学习、网络培训、在岗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脱产培训以组织培训为主。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选拔干部参加培训。 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进行点名培养。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以政治学习为基础,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个人自学和专题研究,保证每季度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 在小组学习研讨会上。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在线培训体系,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在线培训体系。 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管理数字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干部在岗自学制度。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座、研讨、案例、模拟、体验、访谈、行动学习等方式,实现教与学互利。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大学基地。

各级党委(党组)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安排规范有序的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 要坚持党校办学初衷,坚持党校党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加强履职能力培养,充分发挥党校人才培养作用。为党服务,为党服务。 您的建议的独特价值。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作为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教干部学院是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传承红色基因、延续红色血液的重要阵地。 用好红色资源,突出办学特色,发挥党性教育作用。 独特的优势。

社会主义学院是一所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 要坚持职能定位,承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统战其他领域代表、统战干部和统战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任务。

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提高办学水平,重点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校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注重履职能力培养。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大学、研究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优化学科结构,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规范现场教学点管理。 ,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履行好党校(行政学院)办学、管理、建设的主体责任,选拔任用坚强的领导班子,遵循实用、安全、务实有效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不断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对办学能力薄弱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调整整顿。 新设立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强培训,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

第三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思想工作责任制,加强校风建设、教学建设。作风和学风。

第七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政治精良、素质过硬、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结构合理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教师队伍。专业和兼职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 他们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有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有胜任教学和科研的能力。 不得散布违反党的理论、路线、原则、政策和中央决策的错误观点。

第三十八条注重专任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吸引和培养人才机制,完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实践培训制度。 专任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注重邀请思想政治素质优良、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和优秀基层干部到干部教育培训班授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外聘教师的作用。 干部教育培训组织者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外聘教师的审核和控制。

坚持领导干部讲台制度。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讲课。

第四十条 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健全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务实有效、富有时代特色和实践的课程体系。

第四十二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发展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体现党在各领域创新理论的精品课程。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优质课程数据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注重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开发政治性、思想性、权威性、指导性、可读性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

第四十四条 国家干部培训教材编写和审查指导委员会负责国家干部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写和审查工作。 地方、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编写符合需要、有特色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

第四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把关,优先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 其他优秀出版物也可入选。 未经审核验收的教材不得进入干部教育培训课堂。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干部教育培训需要。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47条各级政党委员会和政府应增加对旧革命基地,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关键农村振兴地区的教育和培训的支持,并促进将高质量培训资源扩展到基层。

第8章评估和评估

第48条的干部教育和培训和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应改善干部教育和培训的评估和激励机制。 干部接受的教育和培训应用作干部评估的内容,也是任命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49条,干部教育和培训评估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和知识掌握,党派精神培养,风格发展以及遵守法规和学科的遵守,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等的能力。

根据干部管理局,应及时将干部教育和培训评估的结果及时回到组织人事部门。 在年度评估中不得确定干部教育和培训评估的人不得确定。

第50条:干部教育和培训评估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和培训方法分别实施。 评估室外培训的评估应由赞助部门和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进行; 在线培训的评估应由赞助部门和干部工作的部门进行。

负责干部教育和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的部门应改善后续管理系统,并加强对干部学习和培训的评估和监督。

第51条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应受到注册管理。 负责干部教育和培训的部门在各个层面以及干部工作应根据其干部管理机构建立和改善干部教育和培训文件的部门,并如实记录了干部的参与教育,培训和评估结果。

干部的参与室外培训应记录在干部的年度评估表中,并且他们参与他们参与室外培训超过2个月的时间应记录在干部的任命和撤销批准表中。

第52条负责干部教育和培训的部门负责评估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还可以委托由负责干部教育和培训的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评估内容包括学校跑步政策,培训质量,教学人员,组织管理,学术风格建设,基础设施,基金管理等。

负责干部教育和培训的部门应充分利用评估结果,以指导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改善。

第53条:干部教育和培训的组织者负责评估干部教育和培训课程。

班次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率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评估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的重要标准,并作为确定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将承担的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54条: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负责评估干部教育和培训课程。

当然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应使用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善教学的重要基础。

第9章纪律和监督

第55条各级政党委员会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干部工作的部门以及干部本身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法规。 在评估人事选择和就业的领导团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评估评估中,应包括干部教育和培训的实施。

第56条负责干部教育和培训部的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监督和检查干部的教育和培训以及实施这些法规,停止和正确违反这些法规,并向相关的负责部门和相关的负责部门和建议提供处理意见和建议人员。

第57条如果干部的教育和培训赞助商或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违反了这些法规和相关规定,则干部教育和培训部门或与相关部门结合命令其在时间限制内进行构造; 如果它未能在时间限制内进行更正,将会被通知和批评; 如果情况很严重,相关部门将对有领导责任的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人进行组织,党派纪律和政府制裁。

第58条如果从事干部教育和培训的教师违反了这些法规和相关规定,则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或相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严重性对批评和教育,组织处理以及政党纪律以及政府制裁施加批评和教育。

第59条如果干部因任何原因未能根据需要参加教育和培训,或者未能满足教育和培训要求,则他们必须迅速安排补充培训。 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参加教育和培训的人,干部管理部门将根据案件的严重性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根据相关法规,干部管理部门将严厉处理欺诈以获得培训经验的干部。

第60条参加教育和培训时,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研究和培训,诚信和自律的规定。 任何违反这些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人都将受到干部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惩罚,包括提醒面试,批评通知以及辍学的命令,具体取决于案件的严重性; 如果案件严重,相关部门将对组织,政党纪律和政府制裁进行。

第十章附则

第61条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教育和培训的法规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教育和培训应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62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门负责解释这些法规。

第63条这些法规应在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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