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消防工作政府责任更加明确。 《条例》充分体现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患结合的方针,依法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投入; 对上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并确保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同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消防职责履行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将本部门的消防职责上升为法定职责。
亮点二: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按照《消防法》确立的“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条例》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做了一系列补充和细化,针对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执行。 《条例》强调,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安全系统; 明确单位制定的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规定学校、敬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预案应当包括相应措施,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患者; 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立法首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标识消防安全疏散指引,鼓励和引导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
亮点三: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更加明确。 针对当前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消防检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针对当前社区占用消防车通道较为普遍的情况,《条例》明确,应当劝阻和制止物业服务企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攀爬等行为。网站; 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同时,对于未履行上述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责任人员,也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亮点四:农村消防措施更加细化。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条例》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火扑救能力。 农村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防栓; 采用江河、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取水设施; 取水困难的,应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备,并配备消防水泵。
亮点五: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措施更加有效。 保险市场杠杆的引入对于解决伤亡火灾后“无人买单”“纳税人买单”等尴尬问题具有实际作用。 是合理化解火灾引发的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条例》详细规定了消防法关于“鼓励和引导”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明确“鼓励和引导”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易燃易爆危险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可以作为确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的依据。 这些规定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强化消防主体责任,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亮点六:消防宣传教育内容更加丰富。 宣传是消防工作的一半。 《条例》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消防宣传教育立法的经验,设立专章对消防宣传教育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明确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有相应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同时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等教育机构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消防用电知识和教育。宣传火灾现场自救、互救、逃生知识,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这也是首次将每年11月定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亮点七: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配合机制更加完善。 消防工作的社会性决定了消防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共同管理。 加强部门协作对于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消防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 执法中发现有关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规定,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消防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其责任。 法律责任。
亮点八:租赁住房消防安全监管问题得到解决。 我省出租屋火灾隐患突出,致命火灾频发,出租屋管理不规范。 针对这一情况,我省立法机关集思广益,提出积极解决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并规定对于出租房屋和住宅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义务。 规定,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制止。 承租人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处罚。
亮点九:协助执法的消防文职人员法律地位已确立。 近年来,我省消防任务重与各级消防机构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从2006年开始,我省通过统一部署,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消防文职人员。 这支队伍在消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条例》首次确定了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的法律地位,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文职人员可以协助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消防文职队伍的完善,将进一步延伸消防监督执法的触角,有利于弥补消防监督和警力的不足,从而保障消防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亮点十:电气火灾预防措施入法。 针对我省因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多发、电气火灾预防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定期检查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电力设备。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 电气线路,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对超负荷用电、违规接线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制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暂停供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制定,适应新《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深入贯彻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的精神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把消防工作推向预防的关口,努力提高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条例》的实施对于完善地方消防法制体系、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消防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解决民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