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烟、排烟系统的安装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2、竣工验收消防检查时,防烟、排烟通风、空调系统等消防部分的检查应在相关子工程施工完成后完成,并符合《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标准》、《通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通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及调试记录及联调联运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检测证明(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2.防烟系统
1、楼梯间(含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共用前室)、避难层(室)等场所(部分)的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自然通风设施的位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自然通风窗的面积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2、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机械增压送风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应安装的场所(部位)不应有遗漏。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增压风机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增压风机的手动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风机控制柜手动启动风机时,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和声音;
(2)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启停风机时,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反馈信号正确。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机械增压送风系统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应受到火灾、烟气的威胁。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增压风机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
3、防烟管道
1)防烟系统风道材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要求。 如果使用柔性短管,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
2)防烟系统风道的设置(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防烟系统风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法:对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进行数据核查和检验。 现场检查、计量检查、目视检查、点火试验。
4、增压送风口及防火阀
1)正压送风口、防火阀的位置、型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正压送风口、防火阀的安装及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A。 增压送风口、防火阀安装牢固,送风口、阀门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动脱扣电缆安装合理,无死角,分闸、复位动作灵活且可靠。
b. 常闭供气口电动、手动开启、复位及信号反馈应正常。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正压送风口、防火阀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
3、排烟系统
1、自然排烟
1)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要求。
A。 防烟区内最远点与最近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室内净空高度大于10.7m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7.5m。
b. 排烟区域顶部或外墙宜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安装形式和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防烟区内最远点至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自然排烟窗(口)的垂直设置位置和有效面积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设计文件要求,窗面积不大于1/ 2 储烟仓下缘高度或室内净高不应计入自然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 距离测量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 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应按照《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测量,其允许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 5%。
2)工厂、仓库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A。 安装在外墙上时,应沿建筑物相对两侧均匀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b. 屋顶设置自然排烟窗(口)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均匀安装在屋顶上,且开启方式应采用自动控制; 屋顶坡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2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屋顶坡度大于12°时,每4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抽查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同时检查手动、自动装置(如有)是否正常开启。
3)自然排烟窗(口)宜设有手动开启装置。 如果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较高位置,不便直接开启,应在距地面高度(1.3~1.5)m处安装手动开启装置。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9m的营业厅、展览馆、多功能厅、体育比赛馆(含礼堂)等场所,应分区、分组设置集中手册。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自然排烟系统的送风设施和活动挡烟墙的安装,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
2、机械排烟风机及补风机
1)机械排烟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遗漏应安装的部位(部位)。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排烟风机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排烟风机的手动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风机控制柜上手动启动和停止风机。 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和声音;
b. 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启动和停止风机。 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反馈信号正确。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排烟风机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排烟送风系统(送风风机)及其室外进风口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设置。 室外进风口不应受到火灾或烟雾的威胁。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6)排烟风机、补风机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
3、排烟、送风管道
1)排烟系统风道材质(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如果使用柔性短管,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
2)排烟、送风系统风道的设置(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排烟系统、送风系统风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法:对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进行数据核查和检验。 现场检查、计量检查、目视检查、点火试验。
4、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
1)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防火阀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防火阀的型号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法:对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进行数据核查和检验。 现场检查、试验、目视检查。
3)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防火阀的安装及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A。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防火阀安装牢固,排风口、阀门执行器动作灵敏,手动跳闸电缆安装合理,无死角和死角,分闸、复位动作应灵活可靠。
b. 排烟防火阀、防火阀关闭、复位功能应正常,信号反馈应正常; 排烟阀(口)电动、手动开启、复位及信号反馈应正常。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防火阀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法:对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进行数据核查和检验。
5、防烟设施
机械排烟系统的挡烟设施(包括活动挡烟垂直墙)的安装,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检验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
4、防烟、排烟系统功能
1、增压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增压送风口打开时,增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检验方式:数据核查、消防设施性能检查、系统功能联调联检证明文件(可以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其手动、自动启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常闭增压送风口与增压送风风机联动功能,常闭增压送风口信号反馈是否符合要求。正常一点。
2、增压送风系统常闭增压送风口应具有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 当消防保护区内确认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15秒内打开常闭的增压送风口和增压送风风机。 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防火分区楼梯间内所有增压风机均应开启;
2)防火区内防火层及相邻上下前室、共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应打开,同时开启增压风机。
检查检验方式:数据核查、消防设施性能检查、系统功能联调联试证明文件(可以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1~2次联动试验。
3、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当系统中任意排气阀或排气口打开时,排气风机和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动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应连锁关闭。
检查检验方式:数据核查、消防设施性能检查、系统功能联调联试证明文件(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检查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功能,检查其手动、自动启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同时检查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及其联锁关闭功能。 常闭排烟阀(口)与排烟风机、补风机具有联动功能。 常闭排烟阀(口)信号反馈应正常。
4、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的功能; 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必须具有排烟风机与补风风机联锁的功能。 当确认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15s内联动打开相应防烟区域内的所有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送风设施,并应自动关闭所有排烟口。 30秒内完成相关功能。 通风和空调系统。
检查检验方式:数据核查、消防设施性能检查、系统功能联调联试证明文件(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1~2次联动试验。
5、当确认发生火灾时,负责两个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该火灾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开放预防区。 残疾人。 机械排烟系统负责房间及邻近过道的防排烟区域。 当火灾烟雾蔓延至过道时,应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打开该过道的常闭排烟阀(口)排烟。
检查检验方式:数据核查、消防设施性能检查、系统功能联调联试证明文件(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1~2次联动试验。
6、对于仅负责一个防烟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如车库排烟系统等),无需增设常闭排烟口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但应与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排烟风机。
检查检验方式:数据核查、消防设施性能检查、系统功能联调联试证明文件(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1~2次联动试验。
7、移动式防烟屏障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功能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 当火灾被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区内的所有活动挡烟板,并在60s内阻隔烟雾。 挡烟墙应就地开启。
检查检验方式:数据核查、消防设施性能检查、系统功能联调联试证明文件(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1~2次联动试验。 活动挡烟板信号反馈应正常。
8、自动排烟窗的控制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要求。 当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秒内或小于烟雾充满储烟仓的时间内打开。 对于具有温控功能的自动排烟窗,温控释放温度应比环境温度高30℃且小于100℃。
检查检验方式:数据核查、消防设施性能检查、系统功能联调联试证明文件(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1-2次联动测试。 自动排烟窗信号反馈应正常。
9、消防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的启闭状态。
检验及检验方法:现场检验。
10、机械增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和开门段风速的实际测量值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及检查方法:
1)选择送风系统末端对应的连续三个送风最不利的楼层来模拟火灾楼层及其上下楼层。 对于封闭避难层(房间),只需选择该楼层即可测试前室和封闭避难层(房间)的性能。 疏散门开门处的风压值和风速值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4.4条和第3.4.6条的规定,且偏差不应大于设计值的10% ;
2)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分开进行,互不影响;
3)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截面风速时,三层疏散门应同时打开。
11、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的实际测量值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及检查方法:
1)打开任意防烟区的所有排烟口,启动风机后测试排烟口风速。 风速、风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应大于设计值的10%;
2)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的风速。 风速、风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偏差不应大于设计值的10%。